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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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是为了保障合同订立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对原合同进行补充或者变更。一般情况下,补充合同如果与原合同有条款有冲突的,应当以补充合同为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就合同的条款产生争议,会签订补充合同。律图小编为您提供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合同,希望对您有参考作用。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合同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居间方):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获得实现,避免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在年月日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同日签署了补充协议,现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之前甲、乙方已签署的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再行签署本补充协议,作为前述合同条款的进一步补充完善,以兹签约方共同遵守。
一、首付款
1、经确认乙方已将首付款壹佰陆拾伍万元整存入中国光大银行房屋交易托管帐户,该款项依据合同规定,需要在权属登记变更后2日内,由丙方向监管银行出具划转指令,实现资金解冻。如监管资金出现风险,丙方对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给予先行赔付。
二、付款方式、资金划转方式
1、买受人向金融机构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或其它限购等政策原因未获得金融机构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放贷的,买受人应在3日内提出解决方案或提供担保获得卖方认可,买受人提出解决方案或提供担保的期限至迟不超过甲乙双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10日内,并承担权属变更后已经发生和预期产生的各项费用及甲方的利息损失(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如买受人提出的解决方案或提供的担保不能获得卖方认可,卖方有权单方即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以发出邮件日期为准)。
三、房屋的交付
1、出卖人在买受人交付房屋总价全款之前,保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甲方享有的该项权利,在乙方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后自行解除,此期间,甲方可委托丙方代为保管房屋交付的相关手续,直至乙方付清余款后代甲方与丙方交接。
2、甲方与乙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乙方付清购房余款前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性质属于有偿使用,使用费用相当于乙方欠付房屋余款期间造成甲方的利息损失。如乙方因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未取得贷款审批,通过其它方式也无力支付甲方剩余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退还乙方已交纳的购房款项,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保证责任与违约责任
本补充协议乙方自愿提出如下保证责任、违约责任承诺:
1、在甲乙双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日内支付剩余捌拾万元房款。否则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违约付款利息。
2、乙方同意以该房屋使用权作为担保,保证履行剩余房款的利息损失及违约赔偿,该担保为该购买房屋的年使用权。
3、乙方同意提出保证人对剩余款项支付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付款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4、前述保证责任与违约责任可同时适用。
五、地址确认(为邮寄送达有效地址)
1、甲方:
2、乙方:
六、权属转移登记
1、买受人未能在年月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如该时间的迟延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该种迟延得以相应顺延。
如该种迟延是由于买方所无法预见的行为导致的,且在合理的时间内并得到卖方的理解,该种迟延同样可以导致时间顺延。
如迟延是因为法律或政策等因素的改变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买卖双方免除承担迟延责任。
无论买卖合同的哪一方导致该约定时间的迟延,,都要取得切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七、本补充协议的主旨及优先效力
1、本补充协议的主旨是为了促成交易的实现,使合同顺利履行,防范合同履行所导致的付款风险,本协议与之前签署的协议在约定内容上有不同的,本协议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保证人一份;居间代理人一份:
出卖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买方付款连带责任保证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居间人: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承办人:
电话:
以上是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的全部内容。在这份补充合同中,双方对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付款方式、房屋的交付、违约责任都进行了补充规定,它是对原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的一种合同,目的是为了使双方可以更好的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保障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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