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名(RollCall) 主席点到国家名,代表请举国家牌并答:“到(Present)!” 二、设定议程(SettingAgenda) 当委员会的议题超过1个时,与会代表必须表决,决定首先讨论的议题。 本次大会由赞成首先讨论议题A和赞成首先讨论B的双方各出3个国家,陈述为何首先讨论该议题。国家由主席在与发言的国家中随机点出。双方轮流发言。阐述选择先讨论该议题的原因、动机等,发言时间为90秒。 6名代表都发言完毕后,将进行投票,投票原则为简单多数,即501。 三、正式辩论(FormalDebate) 1。设定发言名单(SpeakersList) 待主席宣布正式辩论开始后,欲发言的代表举国家牌,主席随机点出发言国国名,大会发言顺序依主席所点顺序进行。 每个代表发言时间初始设定为2分钟。主席会在时间剩余30秒的时候,提醒代表。代表可以提出动议延长或缩短发言时间。如果需要追加发言机会(国家名未在发言名单上或已经完成发言),代表可向主席台传意向条(page)要求在发言名单上添加其代表的国家,主席会将该过的名字加在发言名单的最后。如果代表已在发言名单上,并且还没有发言,则不能在其发言之前追加发言机会。 一旦发言名单上所有国家已发言,并且没有任何代表追加发言,会议直接进入投票表决阶段。 代表发言完毕剩余时间可以让渡(YieldTime): A。给主席,等同于放弃时间; B。给其他国家,该国不可二次让渡时间; C。给问题,欲提问的国家举牌,由大会主席决定发言国家(提问时间不计入代表发言时间); D。给评论。 2。提出问题(Point)或动议(Motion) 在每位代表发言结束后,主席会问场内有无问题或动议(Arethereanypointsormotionsonthefloor?),代表此时可以提出问题或动议。 问题,包括: A。程序性问题(PointofOrder): 当大会的进程与既定规则不符时,代表可以提出程序性问题,该问题可在大会任何时候提出,发言的代表将被打断,主席首先解决该问题。 B。咨询性问题(PointofInquiry): 代表对大会任何流程和规则不清楚之时,可提出咨询性问题。 C。个人特权问题(PointofPersonalPrivilege): 代表有合理的特别需求之时,可提出个人特权问题。 问题都不需要表决,由主席直接解决。 动议(Motion): 除问题以外,代表需要采取其他的一切行动,都要提出动议。动议包括: A。动议更改发言时间(Motiontosetspeakingtime); B。动议暂时中断正式辩论(即使正式辩论阶段过渡到非正式辩论阶段)(Motionformoderatedunmoderatedcaucus); C。动议暂停会议(Motiontosuspendthemeeting); D。动议结束辩论(Motiontoclosethemeeting)。 动议皆需要表决,一般动议简单多数(501个国家)通过,关于重要问题的动议需与会代表23多数通过(结束辩论的动议)。 3。意向条(Page) 代表有任何问题,后者需要进行游说,沟通,都可以通过传意向条的方式向其他代表或者主席表达。会场会有工作人员负责传条。 四、非正式辩论(InformalDebate)磋商(Caucus) 代表可在每位代表发言结束后,动议进行磋商: A。有组织核心磋商(ModeratedCaucus):必须提出磋商题目、磋商总时间、每位代表发言时间。 B。非正式磋商(UnmoderatedCaucus):只要提出磋商总时间即可。 五、工作文件(WorkingPaper) 当一国或国家集团对议题产生初步的解决办法时,可以总结成一份工作文件,提交给大会,向各国介绍己方的解决办法。工作文件不需要特定的文件格式,可以是图表,可以是文段,也可以列关键点。 六、决议草案(DraftResolution) 决议草案是按照联合国决议文件格式起草的对该议题的解决办法。决议草案的起草国和附议国总数必须达到与会代表国的20,才可向大会主席递交决议草案 起草国(Sponsors):完全赞成该项决议草案。 附议国(Signatories):不一定赞成该决议草案,但是认为这份草案很值得讨论。 七、修正案(Amendment) 修正案分为: 友好修正案(FriendlyAmendment):原决议草案的全部起草国都赞成该修改意见,该修正案就成为友好修正案,直接被加入到原决议草案当中。 非友好修正案(UnfriendlyAmendment):没有使得原起草国都赞成该修改意见,该修正案是非友好修正案,需要征集到与会代表20的附议国签名,才可以向大会主席递交。原决议草案的起草国不能成为非友好修正案的起草国或附议国,原决议草案的附议国则可以签署修正案。修正案表决时须逐条投票表决。 七、指令草案(DraftDirective) 指令草案是安理会处理危机时候的一种文件类型。它和决议草案在格式和功能上都很相近,但是指令草案不需要序言性条款,要直接书写行动性条款。因为代表们要解决危机,所以指令草案的行动措施要立即、有效,防止长远规划。安理会指令草案的起草国和附议国总数要达到3个才能提交给主席团,至少10国赞同(“五常”不反对)才能通过。可以对指令草案提出修正案。 八、结束辩论(CloseDebate),表决(Vote) 代表在适当时候可提出动议结束辩论,主席会邀请2名支持和2名反对结束辩论的国家发言陈述理由,之后对是否结束辩论进行表决。该动议须由与会国23多数通过。 结束辩论之后代表可动议对修正案、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此次大会对文件表决皆为唱名表决(RollCallVote)。点到的国家举牌可以回答:赞成(Yes)、反对(No)或者弃权(Abstain)。 对决议草案或修正案进行表决,须由与会国23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