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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根据是什么

4月16日 不回头投稿
  一、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根据是什么
  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的等级来进行赔偿的,一般的像是五级的工伤赔偿的金额是在20万元,六级是16万元,七级是12万元,江苏省在工伤赔偿的方面是在今年又制定了相关的一些法律的规定来保障更多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的。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三条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第三十六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受伤职工想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就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赔偿的标准是要根据受工伤的等级来判定的,工伤等级不同那么获得的工伤赔偿也有所不同,同时也会受到当地的经济水平的影响,所以赔偿标准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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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半年误工费补偿是怎样规定的?在我国,如果工人受伤的话,那么是需要支付误工费用的这种误工费用,是因为遭受到职业病或者是一些意外的事故儿所要进行治疗期间享受的工伤医疗的待遇。但是很多工人对此不太清楚,比如说他……出租车车险保误工费由谁赔偿?因上班或是上学等的出行需要,出租车和私家车是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因此私家车和出租车基本都有保险和车险。假如一旦与出租车发生车祸等意外情况,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部分费用,……腰间盘突出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如果职工要进行腰间盘突出工伤鉴定的话,那么除了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外,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鉴定材料。究竟进行腰间盘突出工伤鉴定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呢?律图小编马上为您分析。……东营出租车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于出租车司机的收入状况很多人都会觉得跟当事人一天的拉客量有很大的关系,其实现在大多数的出租车都是有专门的出租车公司承担的,可能也有少部分公民个人经营出租车的这项业务作为主要的……保险中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交通事故有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绝对是要主张对误工费的赔偿的,所以现在的车辆交强险对于大家来说真的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当事人所主张的误工费如果符合规定的话,也是可以由保险公司一并承担……我国规定公伤误工费由谁来付几乎绝大多数的工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肯定都是要耽误工作的,因为员工也必须要在身体治疗好的情况下才能够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为公司服务的。因此在此期间可能员工作为家中唯一的经济收入……警察工伤鉴定7级赔偿多少钱?一般在工作中受了伤的就叫做工伤。工伤后需要去鉴定部门做工伤鉴定,然后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赔偿。在法律中的工伤鉴定也分了等级,一共有十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赔偿大小是不一样的。小编今天……发放误工费的申请怎么做?当下,人们越来越注意身体健康等问题,一来是为了老了之后可以有命享福,二来是为了避免生病导致的工资被克扣,那么如果发生了意外,意外中受伤之人作为受害者则会面临有关误工费所要赔偿的……没有工伤鉴定怎么办理工伤赔偿的?很多时候工作的时候会遇到意外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遇到意外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劳动者是可以去做工伤鉴定来判断赔偿标准然后申请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的,但是也会出现就是劳动者没有办法进行工伤鉴……村民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现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村村民确实对于一些特别基本的法律常识的了解都很空白,村民有的时候在遇到人身伤害的这些意外状况的情况下虽然也会跟对方索要赔偿,但是相信村民脑海当中对于误工费的……误工费二十万是否最高数额限制一、误工费二十万是否最高数额限制误工费上限还是有的,但是它没有最高数额限制,它是有一定的计算方法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根据是什么一、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根据是什么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的等级来进行赔偿的,一般的像是五级的工伤赔偿的金额是在20万元,六级是16万元,七级是12万元,江苏省在工伤赔……
劳务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一、劳务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劳务工发生工伤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为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劳动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劳务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一、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如果工伤钱下来工司不给那么多怎么办?一、如果工伤钱下来工司不给那么多怎么办?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工伤险在家里发生的意外给报销吗?一、工伤险在家里发生的意外给报销吗?工伤险在家里发生的意外一般是不给报销的,此时不属于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做工伤鉴定费多少钱,由谁出?如果在上班的过程中不幸遭受到了意外,那么应该怎么办呢?所有人的答案肯定是先申请工伤鉴定。这个答案并没有错,小编在这里提到这个问题也为了提醒大家,申请工伤鉴定是保护我们自身合法权……因为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因为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去哪里报销?一、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去哪里报销?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去单位报销,具体流程如下所述。(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用人单位未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怎么办?一、用人单位未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怎么办?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没有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工伤退休工资上调吗一、工伤退休工资上调吗工伤退休人员会按照退休人员正常涨工资。注意:涨后如果还低于工伤津贴,你实际拿到手的还是工伤津贴的数额,退休金和工伤津贴就高不就低,只有退休金高于工伤……工伤退休工资上调吗一、工伤退休工资上调吗工伤退休人员会按照退休人员正常涨工资。注意:涨后如果还低于工伤津贴,你实际拿到手的还是工伤津贴的数额,退休金和工伤津贴就高不就低,只有退休金高于工伤……企业应如何处理工伤事故一、企业应如何处理工伤事故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及时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时间和资料要求进行申报,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单位会怎么处理员工工伤事故一、单位会怎么处理员工工伤事故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及时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时间和资料要求进行申报,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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