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永强与刘英于200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闹,2013年上半年两人大吵一架,并于2014年2月分居。一个月后,刘英起诉离婚,但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5年1月,刘英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永强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还是有感情的。 刘英认为永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有夫妻共同存款37万元,永强则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在还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收据等证据。 永强为反击刘英,主张刘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但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却只剩下263。37元。根据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刘英在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给了第三人。虽然刘英主张2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并且还偿还了外甥女的借款,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永强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永强个人所有,永强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英名下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向第三人转账19。5万元,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永强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永强所有,对于刘英转移的19。5万元存款,刘英补偿永强12万元。 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具体为: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规定删除了原《婚姻法》第47条以离婚时作为认定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时间节点,今后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诉讼过程中,只要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可以对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是以过错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如本文中的案例,刘英少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自己擅自转移的19。5万元为限,因为存在过错,本应该得到该19。5万元一半的刘英只能分到7。5万元,少分了22500元。而且刘英本应该分到永强养老保险金的一半,法院考虑到刘英的过错也没有分割给刘英。 普法小能手,说法您能懂。欢迎关注,每天学点法律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