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在老百姓的印象中,到银行买理财产品一直被认为是无风险的投资行为。那么,理财到底有没有风险?是不是稳赚不赔?下面请河南高院民五庭史昶伟庭长来给我们介绍一下有关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五庭庭长:史昶伟 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已经不再像银行存款一样保本保息,而可能像股票一样有赚有赔。这一切都源于资管新规,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2018年出台,原本设定过渡期到2020年底,后延长至2021年年底,今年1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新规明确: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要打破刚性兑付?什么又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咱们老百姓在投资理财产品时要注意什么?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又会如何审理裁判呢? 首先,谈谈为什么要打破刚性兑付。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保本保收益,无论理财产品对应的投资是盈是亏,金融机构都保证向金融消费者支付全部本金和约定的预期收益。经验告诉我们,高收益伴随高风险,没有风险的投资不符合金融市场规律。理财产品不同于有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的银行存款,刚性兑付无法反映理财产品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当然皆大欢喜;但投资也会出现亏损,若仍然刚性兑付,势必要动用本不属于经营理财产品的其他资金去垫付,拆东墙补西墙,有违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属性。长此以往,金融消费者只会紧盯理财产品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不再考虑风险,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也就无从发挥。 接下来,再谈谈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问题。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了业绩,往往夸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隐瞒可能遭受的风险;而在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又写满了各种风险提示,消费者无法变更,也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完全阅读和理解,对理财产品的判断往往基于工作人员的介绍。对由此产生的纠纷,法院会重点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是否让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等级,有无诱导或误导以及影响金融消费者自主决定的行为等。金融机构履行了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才能认定为卖者尽责。如果金融机构卖者尽责,金融消费者对于产生的损失就要买者自负。 在此也提醒金融消费者,不要盲目听信口头承诺,选择性关注回报而忽略风险,而要认真仔细地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风险的约定,还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理性维权。 我们不希望纠纷发生,对于发生的纠纷诉至法院的,也请相信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裁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通过史庭长的解读,相信对大家以后购买理财产品有一定的帮助,最后提醒大家,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理性理财,量力而行! 审核:张东杰排版校对:赵栋梁、贾共鑫视频:梁富海、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