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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黑,叫“灯下黑”

灯下黑,原指照明时由于被灯具自身遮挡,在灯下产生阴暗区域。现在有一层引申含义,指负责打击非法行为的机关内部存在非法行为,如缉毒机构的人员参与贩毒、公安人员参与黑社会等。

早在2014年1月,中纪委就发布过通知,零容忍惩治腐败,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反腐没有“灯下黑”,扫黑除恶亦然。

“保护伞”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保护伞”的存在,不但严重影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质效,还会极大损害政府机关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与满意度。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手中握有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应该时时刻刻为群众谋利益。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但仍然存在“保护伞”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抵挡不了利益的诱惑,丧失了理想信念,忘记了初心与使命;二是存在侥幸心理,以为“灯下黑”足够安全。除此之外,还有认为“小恩小惠”无伤大雅,以为“法不责众”,只打“老虎”不拍“苍蝇”等等其他原因。

想要切实破除“灯下黑”现象,消除“保护伞”隐患,就必须严明内部纪律,加大惩治力度,提升舆论声势,牢固案件保密意识,并形成常态化。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近期开展了“三个规定”再学习、“以案三释”警示教育、“两个坚持”主题教育、“加强管理年”等活动,为全体干警敲醒警钟,时刻谨记作为人民的公仆,应该做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而不是手握权利,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同时,也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案件审判等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奠定良好的基础。

“打伞破网”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谁敢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谁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灯下的黑暗必将被灿烂的阳光驱散,庇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必将被正义之风刮破,作为人民公仆,自当立于阳光下,昂首挥剑斩荆棘。

供稿:潘 聪

编辑:舒士旺

审核: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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