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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一起来审一审:监事委托审计,打官司要公司付费!

开个随便聊的栏目,欢迎大家有话题和我们聊,再整理成贴子。 这是一个朋友咨询的案例,讨论后写成贴子

基本情况:

X公司有3个股东,2个监事,其中一个监事是股东A。因股东利益纠纷,A以个人的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X公司进行了审计。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股东A将该审计报告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X公司偿还其审计期间代垫的费用。

前些日子关于“摩登大道3独董诉请专项审计”的公告引起热议,3位独立董事提出独立意见: 要求公司立即聘请专业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进行专项审计。评论认为3位独董“如此尽职尽责,实属罕见”。 因为独董制度的建立,其用意就在于对上市公司的业务、管理、财务等方面进行独立监督并给出建议,但在现行的机制下,独董的发挥空间其实是有限的。

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也就是,该3位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而不是一定要求上市公司聘请外部审计,但是小编又想,如果3位独立董事真的独立聘请了,这审计费用上市公司愿不愿意支付呢,到时又可能是一场纠纷呀。

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才有,独立董事会的职责明显与监事会存在重合。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的是监事,所以咱们讨论监事的案例。

诉讼常涉法规

《公司法》

第51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53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4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56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55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象上述案子中的监事同时又是股东的情况,在中小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谁会找一个外人回来做监督自已呢

分析一下上述的案子:

原告:A,被告:X公司

1、A既是股东,又是监事;

2、X公司只有两个监事,没有监事会;

3、A个人委托了外部审计,代支了费用;

4、A要求X公司偿还垫支的审计费用

问题1:只有2名监事,没有监事会,是否每个监事各自行使职权,还是要协商一致?

问题2:A是以股东的身份起诉,还是监事的身份起诉?

问题3:A与X公司到底是什么纠纷?

问题4:A监事行使职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因为朋友是被告一方的,所以小编也站在X公司一边来讨论啦,欢迎朋友们站在A的一方来反驳哦

问题1:有2名监事,没有监事会,是否每个监事各自行使职权,还是要协商一致?

第53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第54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从字面理解,《公司法》明确赋予了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相关职权,即A监事拥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另一位B监事也是,而且对该职权并没有象监事会那样要求过半数表决同意的前置条件。假设A监事要求行使调查职权,而B监事不同意,应视为B监事放弃行使调查权,但不能因此阻止A监事行使调查权。

因此,A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账务,条件符合时,可以委托事务所协助调查,费用由X公司承担, 这点应该是A监事起诉的主要理由。

问题2:A是以股东的身份起诉,还是监事的身份起诉?

假设A以股东的身份起诉,那么A估计就会败诉了,股东有知情权,但是没有个人委托审计公司的权力,就算X公司在A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同意其委托事务所审计,X公司也没有义务为其承担费用。

所以,A应该是监事的身份起诉。

PS: 关于股东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到底有多大,下一个贴子再说。

问题3:A与X公司到底是什么纠纷?

A与X公司是知情权纠纷?监事权纠纷?都不是,上面已经说了,知情权纠纷的话,不能要求X公司支付审计费。监事权纠纷的话,就要注意了,监事权是属于公司的内部理治事务,是不可诉的,即是监事不能起诉公司要求行使监督权。是不是觉得很不合理,其实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监事也不是适格原告,因为监事维护的是公司利益,不是个人利益,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那么,A已经支付了审计费,要求X公司偿还,A与X公司是债权债务纠纷。

既然是债的纠纷,那么问题就变成了,A监事的债权是否合法了。

问题4:A监事行使职权的程序是否合法?调查的条件是否成立?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X公司要按《公司法》第54条、56条的规定,承担费用。

关于调查权,《公司法》第54条说的“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才可以调查,所以A监事得证明X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调查审计是否要征得X公司同意,按法院对相关案例的观点:监事行使财务检查权,应当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方式进行。履行监事职责首先应当依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在公司拒绝时虽不能诉诸于司法强制行使监事职权,如若确有必要履行监事职责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诉请公司承担时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

也就是,A监事行使职权应该按X公司的章程等规定进行,当然了,很多企业的章程都是例行公事的标准版本,是没有具体说明的。此种情况下,审计费用既然已经发生了,A需要证明是确有必要履行监事职责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那进一步,问题就变成,A监事为什么要审计了?为自已?为公司?

按《公司法》原意,监事履行职责不涉及自身民事权益,行使监督的利益归属于公司,与公司的利益一致。如果是股东利益纠纷,那么A监事自行委托审计,为的是自身利益的可能性更高,其审计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公司和职工的利益,与法律规定的监事职责的本意相悖,审计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小编乱弹:

很多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不规范的,监事也是股东,当发生纠纷时,监事的身份也是可以打的一张牌。而《公司法》中,监事权其实是很鸡肋的,给了职权,却没有给诉权,监事唯一可以起诉的情况是:(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在私营企业形同虚设。

在本案例,A的股东身份和监事身份混同的,无法明确区分身份,假如A只是一个监事,他如何能获取审计所需的资料呢?A是否将审计通知了X公司?是否征得了X公司同意,很明显没有。那么,A是利用其股东的身份和工作权限获取了财务资料,而不是通过合规的程序获取的资料,那么其审计报告是否能成为A追偿审计费用的合法证据?这些情况都是对A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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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2民终2707号

本案中,因陈X具有股东与监事的双重身份,陈X以监事名义委托的此次审计到底是为公司利益还是其自身利益从表面上无法判断,但从陈X先后提起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出资比例确认诉讼以及......行为判断,陈X以监事名义委托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系为其自身利益的事实更具有高度可能性,即陈X提起此次审计,系以监事身份实现其个人股东利益而为之,其审计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公司和职工的利益,与法律规定的监事职责的本意相悖,该次审计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PS:为个人利益,费用自负。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民申1489号

尽管公司监事可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上述职权,但该法仅在第五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了诉权,即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法律并未赋予监事以诉讼方式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此外......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实际是维护公司利益的公司行为,即使赋予监事(会)相关诉权,也应由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行使,而不应以监事(会)个体名义行使。

PS:监事权不可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民申3243号

陈XX作为股东及公司监事是否有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问题。......而作为监事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公司法虽有明文规定,但监事权一般认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是否具有可诉性现在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陈XX主张作为股东和监事的双重身份而有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PS:监事权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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