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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昌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湾里区的经济建设步伐,鼓励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除执行省、市有关鼓励客商投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外,在我区还享受以下优惠:

1、土地优惠

第一条:内外客商可以在全区规划区范围内有偿选择土地进行投资开发,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手续并取得以上土地和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

第二条:对一次性投资1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和旅游项目,按项目所在地段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标准分别减收20%、30%、40%或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一次性交纳50%后,分别于第二、第三年按归还30%、20%的本息进行赊帐获得土地。

第三条:对开发高新技术和利用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按项目所在地段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标准减收50%。

第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办的内资企业用地,实行土地使用费(税)优惠。标准为: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工业、旅游业、仓储、房地产业、住宅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2元;其中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交通、能源企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3-1元;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05-0.15元。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一律免缴土地物价表使用税,投产或开业后五年内按前款标准的二分之一缴纳,其中投资额折算成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投产或开业后三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内外客商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每亩土地的年租赁金按照土地使用性质、依照土地所在地段出让价格的3%收取。

所租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的,优惠年租赁金的60%;用于发展游乐业(第三产业的),优惠年租赁金的50%;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优惠年租赁金的40%。

第六条:凡在我区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我区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奉送338平方米的别墅用地,让其建造自己或国内亲属居住的私房。凡来我区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客商,可以享受外商的同等待遇。

2、税收优惠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给予以下优惠: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所缴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提取50%用于企业发展。直至第十年期满。上述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仍继续执行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政策。属于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延长三年享受第六至第十年的政策。

从事房地产业、游乐业的企业,投资额超过二百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所缴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提取60%用于支持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提取40%用于支持企业。

第八条:区外迁建来湾里的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地方财政留成的所得税,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产值50%用于企业发展。

3、房地产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我区国有、集体所有的闲置房地产。

第九条:对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00-300万元、301-600万元、600万元以上,经营期达5年以上的客商,购买所需的闲置房地产,可按房地产评估部门的评估资产净值减收成50%、60%、70%的比例分别给予优惠。

第十条:对来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为100-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经营期达5年以上的客商,租赁所需的闲置房地产,租赁前后的房产自行负责维修,可按所需室内外面积2元/m2、1.5元/m2价格的年租金计算分别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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