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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受益人免受财务管理之累

核心导语:信托管理的因为有时候不能经常时刻进行管理,而有可能因为一些客观主管的原因存在,二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减少受益人在财务管理之中受累,那么就有学者提出进行保险信托和信托管理进行相应结合,法律知识网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当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常常会因为如下情形不能妥善处理保险金:年纪太小或心智有障碍、对法定监理人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保险金能力有质疑、各受益人间利益相冲突等。因此,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有可能非但享受不到保险金的利益,反而造成挥霍浪费或受益人彼此间的对立,甚至引来歹徒的觊觎。正因如此,如果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仅能使保险受益人享受到应有的权益,还能获得人寿保险信托带来的其它好处。

所谓人寿保险信托,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托财产而设立的信托,即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由信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后,暂不将保险金交付受益人,而由其为受益人利益予以管理和运用。设立人寿保险信托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免受财务管理之累,并能获得更多利益。保险金一旦成立信托后,原则上无论是投保人、受益人的债权人或是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这也被称之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不论受益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现在或以后是否可能和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将保险金成立信托后,即可确保受益人依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

参加保险虽然可以规避、分散保险事故发生的客观风险,但却无法避免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受益人不能真正享有保险金利益的风险。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采用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方式,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其一,如果当受益人是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甚或是浪费成习惯的人时,就会出现无法妥善管理、支配保险金,或者挥霍掉保险金的情况,不能达到投保人的投保意愿。投保人如果将寿险的保险金成立信托,并于信托中限定受益人仅能将信托财产用于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支出,将可避免保险金遭他人不当挪用,并使受益人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

其二,在保险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通过人寿保险信托,依照自己的规划,把保险金分配给各个受益人或是其下一代子孙,既可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同时可以确保各个受益人都可以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

其三,信托具有保护受托财产不受委托者破产风险影响的机能。因此当身为企业经营者的投保人面临巨额债务风险时,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投保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人寿保险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受益人应享有的权益不受影响。

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主要有以下几种适用形式。

一是以信托财产支付保险费,但保险金不成立信托财产。在这种方式下,投保人把足以产生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费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成立信托,然后再由受托人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按期缴纳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二是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但保险费要由投保人另付。三是保险费由信托财产支出,而且保险金成立信托财产。

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还具有其它好处。

首先是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受托人专业理财的能力,往往成为受益人能否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而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大部分都具有储蓄功能,因而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可以达到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其次是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免税功能。依照现行《所得税法》、《保险法》以及《遗产法》的相关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原则上免税。因此,如果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对于想要达到税收优惠目的的投保人来讲,无疑具有更强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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