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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释义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任务的规定。

一、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体现,是有效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工会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①生产经营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②工会要组织职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行政方面正确的贯彻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③工会要组织职工认真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方面查清原因和责任,监督行政方面采取改进措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④对于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严重危害职工的问题,工会要及时向行政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及时解决。⑤工会要监督与协助行政方面,适应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改善她们的作业条件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⑥组织职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对其损害职工生产安全合法权益的行为,代表职工提出批评和控告。⑦组织职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安全生产决议的情况。

二、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是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群众性组织,代表和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工会是中国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基层组织。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产生;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由工会性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工会是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利益的代表,必须维护本单位职工在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是依照企业法、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安全生产法》在总则第七条中规定了工会在安全生产法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工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群众监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1986年7月15日工总生字[1986]22号)第10条规定劳动保护问题要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企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重大问题,都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前,要组织职工提安全生产方面的提案,会中组织职工代表认真议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后还要组织职工代表检查决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工会要督促有关方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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