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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开平市月山镇华晶电镀厂被处罚10万元

根据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开平市月山镇华晶电镀厂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18年11月14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标准排污口、铬水单独处理后、镍水单独处理后及集水池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206102号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镍水单独处理后排放废水的镍浓度为0.74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206102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2月13日告知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开平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12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76号)、2018年12月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开平市月山镇华晶电镀厂成立于2017年11月29日,注册地位于开平市月山镇钱三管区老黄岭,法定代表人为何松梅。经营范围包括五金电镀加工。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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