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影响期(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区别)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根据以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依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等规定,诫勉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无论是纪检机关给予的诫勉(含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还是监察机关给予的诫勉,对被诫勉人而言在后果上基本一致,即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监察机关予以诫勉的对象是在职的公职人员,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以及已经离职的公职人员均不适用诫勉处理。

来源: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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