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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可以直接在行政案件中直接采用吗?

【咨询】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可以直接在行政案件中直接采用吗?刑事案件中的公安笔录,目前在检察院阶段,行政案件中能否直接用这个笔录作为证据呢

【回复】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同案件类型或者说不同法律关系对证据的采用评判标准不同。 一、刑事案件采用的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案件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而行政案件的证据要求介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一般来讲,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的证据可以直接用于民事案件,反之,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的证据不能直接用于刑事案件,都需要进行转换。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本条即是关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证据转换问题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根据。证据具有客观性,一个案件无论是最初作为行政案件办理还是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有关证据应当是客观和一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更加严格,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无论是从实体内容上还是从规格上考虑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根据,没有必要再重新履行一遍有关证据的收集程序;否则,既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第64条规定,公民之间因打架斗殴,一方有伤害事实且能够证明另一方参与斗殴,而另一方拒不承认,法院也难以收集到其他证据,在排除自伤和伪诈伤情的情况下,可推定对方为侵害人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即在民事侵害人身权案件中,如果只有两人在场的打架斗殴案件中,可以适用推定规则。 四、以上所说的证据一般是指一个程序终了终结的证据,不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据。如果一个证据虽然存在于案件中,但是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并未确定,是不能作为其他案件证据的,在案件办理终结前,还可能出现其他相反证据。同时,《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一般来讲,其他案件中的证据都可以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举证。但是采用证据不等于采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因为不同案件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审查认定标准也不同。譬如在一个房屋侵权案件中,张三提交自己的《房产证》证明自己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李四损坏该房屋就侵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对《房产证》的审查标准就是证据审查,而不是事实审查。证据审查的标准是“重大明显错误”,否则就是合法证据。如果李四想完全审查《房产证》颁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要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颁证程序、申请颁证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这个才是事实审查。 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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