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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受伤谁负责?

对建筑工人负责赔偿的单位,视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在工作中受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内,因意外伤害而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完成工作的;(三)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受到暴力等事故伤害的;(4)职业病;受伤(5)由于工作期间外出工作或在一个未知的位置(6)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不是人的主要职责或通勤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或上下班的路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遭受人身伤害,由于工作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就业活动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接受承包或分包业务没有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雇主。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后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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