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热点 juredian

“生父性侵女儿案”一审被告获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原标题:“生父性侵女儿案”一审审结,被告数罪并罚获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生父性侵女儿案”有了最新进展。11月7日,被害人汤小甜(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她的代理律师收到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汤某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我有点过于激动,手都是抖的。特别感谢一路走来帮助我的师友,还有郑州的公检法工作人员。”汤小甜说道。同日,被告人汤某涛的辩护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目前还不清楚判决结果。

新京报此前报道,2021年12月,56岁的汤某涛对27岁的女儿汤小甜亲口承认,曾在2013年对其进行性侵,并在其尚未成年时多次猥亵。2022年8月19日,法院不公开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审理此案。

被告人当庭否认强奸行为,检察院建议从重处罚

判决书显示,因涉嫌强奸罪,2021年12月29日,汤某涛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2022年1月11日,经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汤某涛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逮捕。检察院以汤某涛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19日不公开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审理此案。

检察院指控,汤某涛系汤小甜生父,因汤某涛与汤小甜的母亲离婚,父女二人未生活在一起。汤小甜考上大学后,汤某涛多次对汤小甜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后实施强奸。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汤某涛具体犯罪行为共7起。

判决书显示,针对指控,汤某涛承认部分猥亵行为,但否认强奸行为。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为,汤某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汤某涛犯强奸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汤小甜的诉讼代理人、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告诉新京报记者,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汤某涛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在庭审中,汤某涛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并称是在原辩护律师和检察官“诱使”之下认罪,因此公诉人当庭撤回之前的七年量刑建议,同时建议法庭对汤某涛从重处罚,依法裁判。

法院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据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汤小甜的生父系汤某涛,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由汤某涛支付抚养费。在判决书中,法院列举了汤某涛于2009年7月、2011年1月、2011年7月、2013年4月和2013年6月共五起强制猥亵妇女事实,以及2013年6月底一起强奸事实。

法院认为,汤某涛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的否认,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汤某涛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被告人汤某涛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汤某涛作为被害人父亲,罔顾人伦,对亲生女儿实施强奸行为,并长期、多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且有在被害人未成年期间对被害人多次猥亵的情形,导致被害人长期失眠、精神抑郁,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涛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对部分强制猥亵行为予以坦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汤某涛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11月4日,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被告人汤某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涛的辩护人、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鹏展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他还没收到判决书,也不清楚判决结果,对于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后续情况,需要在获取判决书后,与汤某涛本人及其家属确认是否上诉。随后,记者多次致电汤某涛家属,电话均无法接通。

新京报记者左琳

搜索建议:
热闻

 96编辑器(5款好用的编辑器)

现在做自媒体的人越来越多,自媒体行业的竞争压力会越来越大,我们要熟练地运用好现有的资源,这样我们才不会容易被淘汰,现在我给大家推荐几个自媒体必备的几个工具1、1...(展开)

热闻

 党员干部酒驾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展开)

热闻

 量子纠缠的具体机制之107:《人...

时间是什么?时间到底是什么?时间究竟是什么?时间是绝对的吗?时间是永恒的吗?时间是天然自在的吗?时间是物质运动的历史河流吗?时间是运动物质的持续性吗?人造时间是...(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