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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征税率没有了,但合同却约定了按1%开票,咋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2022年4月1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要么开免税普票,要么开3%的专票,1%的征收率已经不复存在,这将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个新问题,现在我给大家举例说明。

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总承包单位,所属M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是M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双方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固定合同价款为200万元,于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假定双方于8月15日办理完竣工结算,甲公司当日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

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涉税组成以及发票开具的约定,可以分成三种可能的情形,我们分别讨论。

情形一:黑不提白不提,假如合同只说了A公司在收款前,应当向甲公司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则,结算收款时A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开具免税普票,也可以向其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想都不用想,A公司的第一选择肯定是开免税普票,甲公司如果要求对方放弃免税开3%的专票,尽管不违反税收政策,但却没有合同依据,如就此产生争议对簿公堂,甲公司要求一定不会得到支持。甲公司只能被动接受,A公司的收入就是200万元,享受了真正的免税优惠。

情形二:假如合同约定,固定合同价款200万元里包含了3%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前,应向甲公司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结算收款时A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否则甲公司可以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与情形一相比,甲公司得到了200÷1.03×3%=5.83(万元)的进项税额,其成本下降了5.83万元。A公司收入就变为200÷1.03=194.17万元,正好少了5.83万元,相当于并未享受到优惠。

情形三:假如合同约定,固定合同价款200万元里包含了1%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前,应向甲公司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发生呢?当然有可能,因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1%的征收率还健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建筑企业的行业惯例,工程造价秉承的是“计价与计税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你要交多少流转税,我在价格里面就给你多少流转税。

那么恼人的问题来了,A公司2022年8月15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开具1%的专票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4月1日之后,只有两条路,要么是免税要么是3%,你非要走第三条路,不好意思,此路不通!A公司也许会说,我合同白纸黑字有约定,为什么不行?原因是,合同约定不能改变税收政策的规定。

总要出一个解决方案,到底要如何解决呢?开免税普票,甲公司不同意,他说我少抵了1%的税;开3%专票,A公司不同意,他说我多交了2%的税!双方纠缠不休找到了何博士,我来告诉你,我们老百姓改变不了税收政策,但是可以协商改变价格,万变不离其宗,计价与计税相一致是永远要坚持的原则,要么把价格调减为200÷1.01=198.02万元开免税普票,要么把价格调增为200÷1.01×1.03=203.96万元开3%专票。

亲,您觉得我提的这个方案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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