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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所有权“一物一权”、物权交易“公示公信”都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物权法应确立自己的特有原则。

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能为私有制摇旗呐喊,要着力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003年修宪时,一些人指责宪法中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味鼓吹私有财产的保护,认为不能光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神圣我也神圣,也要规定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索性主张删去“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语,这种自由化观点当然要被修宪工作所拒绝。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就是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的提法没有错,“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依然屹立在宪法之中。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十分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则规定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者的提法是不同的,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有别的。

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几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物权法要体现这一宪法原则。这一思想可开宗明义地在立法宗旨中体现: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物权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应确立豁免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就是要实施特殊保护。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在还债中享有豁免权,不受法院强制执行:

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财产;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财产;

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民赖以生存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公民必需的生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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