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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视角下对外反倾销动因分析

内容摘要:我国反倾销政策的决策反映了需求者(进口竞争性产业)利益诉求、政府主导决策的特点,体现了政府在政治稳定、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方面的目标取向。贸易自由化是我国选择反倾销政策的重要客观原因,经济利益集团在反倾销中只具有“边际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是政府反倾销政策供给的内在动因。

关键词:反倾销 动因 贸易保护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主要使用国之一。当前许多发达国家将反倾销作为重要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其使用动因早已超过了维护公平竞争的限度,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动因与之相比,有哪些不同呢?这是本文考察的重点。

我国贸易政策的决策特点与对外反倾销的动因

在发达国家政治制度下,贸易政策的决策是各方利益最大化博弈的结果。发达国家反倾销中所反映出的对经济效率的偏离和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我国的政治制度与发达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政治体制的差异反映在彼此的贸易决策机制上具有很大的不同,这使我国政府选择反倾销政策的动机和美国等西方国家具有显著差异。

我国反倾销政策从决策特点上看反映了需求者利益诉求、政府主导决策的特点。同时,反倾销政策的选择更体现为政府在政治稳定、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方面的目标取向。

我国政府的贸易政策决策目标与发达国家的也有很大不同。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特点决定了贸易政策决策者的目标函数中除了社会福利目标外,重要的是要考虑政治支持最大化的目标。我国政府的目标函数除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外,主要是实现政治稳定。政治稳定是建立在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就是促进国内和国外经济的均衡和持续发展。从反倾销发挥的作用来看,它能够保证一个公平竞争的产业发展环境,它有助于保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另外,在发达国家,由于其民主选举与表决的政治体制,政府的决策要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而我国在对外贸易政策上具有至高无上的决策权,较少受到其他政治力量的影响。虽然国内各种利益集团也会不同程度地以各种方式来影响中央政府的贸易决策,但发生作用的前提是他们的利益诉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一致。近年来,我国进口增长速度很快,但是,外国企业倾销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也越来越普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政府明确表现出对公平贸易的重视。这从侧面表明实施反倾销政策是符合当前中国利益的,是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的一种应对方式。

因此我国反倾销政策的决策实质就是遭到倾销的进口竞争性产业的利益诉求与国家经济利益一致,而非利益集团发挥政治影响和政府谋求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这与发达国家具有显著区别。

贸易自由化是我国选择反倾销政策的客观原因

我国“复关”和“入世”的进程以及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推进了贸易自由化进程。目前我国的关税水平在发展中国家中是比较低的,而对进口限制也不断的在减少,这使得我国目前可利用的保护产业的手段非常有限,相关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同样需要一种在迈向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的机制来减轻国内产业的竞争和生存压力。但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前并没有使用反倾销来为自由化提供保障。原因在于, 90年代的贸易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相当长的时期,进口许可证和配额等发挥着重要的限制进口的作用,而且随着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渐削减,国家对国有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适当对其进行补偿和保护。在企业逐渐成长起来后政府才将原先许多隐性的保护显化为可以预见的价格等量措施(如关税率)并承诺逐步削减它们,贸易自由化的实质进程才开始(盛斌,2002)。

实质性的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开始给国内企业带来了潜在的压力。随着对反倾销了解的深入,一些学者强调应建立自己的反倾销体系以创设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民族产业。以反倾销来保护产业也被国家有关部门提上了日程,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司长王殿国在说明制定反倾销等法规的原因时指出,“为了适应‘复关’后有效地保护我国国内工业和市场的要求,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的规定,即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可根据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法律、法规限制进口产品,保护国内工业和市场”。

我国产业竞争力与反倾销政策的需求

由于要素禀赋的客观条件,国内的产业优势很长时间以来都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上,许多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往往无法与发达国家的同类产业进行竞争。这从我国的净进口额产业的分布明显的表现出来,1995年、2001年和2002年净进口金额最大的20个产业中,大部分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而且,国外产品在我国赢得市场的主要优势正在由质量和价格两个方面慢慢变成以价格为主(苑涛,2005)。根据这个分析,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在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领域容易出现倾销与反倾销。

根据商务部网站数据分析,中国申请反倾销集中在化工化纤和钢铁产业,截至2006年3月,这些产业提出的反倾销申请占到将近80%的比例。许多化工和化纤产品属于石油化工产业、或者是其副产品、或者是延伸产业的产品,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这些产业是我国一直以来大力扶植的产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它们和国外公司相比缺乏竞争力。如,1999-2005年上半年立案的28种化工产品,集中在有机化工原料产业,有19种产品发起反倾销。发展有机化工产业,离不开石油资源,但我国是石油的净进口国。我国主要石化产品供应量只能满足国内需求的30%-70%。此外,由于国内有机化工产业生产能力有限,对进口的依赖程度很高。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同类产业的生产成本高而且面临进口的威胁。钢铁产业也相似,如一些低附加值的普通钢材品种严重过剩,但是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高档次、高附加值的产品还不能满足需求,仍需进口。其他产业,也存在生产率、技术和成本等方面与国外厂商存在差距的问题。

总之,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产业是属于进口竞争性产业,面临国外产业的激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内产业出现无序竞争、国际市场行情出现变化,则国外产业很可能采取倾销方式夺取中国市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维持市场份额而提出反倾销申请也就成为必然。

经济利益集团在反倾销中的“边际影响”

在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实践中,相关研究表明那些企业规模较大、产值较高、上缴利润多和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的反倾销的申诉容易得到肯定性裁决。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相对地大型国有企业在影响政策供给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与这些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有密切关系。对于一些战略性产业,国家一直以来以各种政策予以扶持,如石油化工等产业,这些产业的利益诉求也一直受到国家的重视。

在我国反倾销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的反倾销案件是由国有企业提出申请的。如2004年中国反倾销调查呈现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案件的申诉人多为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比如上海高桥、齐鲁石化、吉林化工等。但是,从反倾销的实践来看,相关的管理部门是严格在按照法律进行裁定,反倾销政策需求者在裁决中的政治影响力很小。这表现为:从裁决结果来看,不管产业规模大小,都存在无损害和终止调查的结果。如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案件以无损害结案,其中的代表性产业规模比起聚苯乙烯案件和三元乙丙橡胶案件中的石化产业规模要小很多,但是聚苯乙烯案件同样是无损害结案,三元乙丙橡胶案件则是终止调查。从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来看,不同的案件中裁定的税率高低与产业的规模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些小的企业(如在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案件中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到了较高的反倾销税率结果(最高达到119%),而在石油化工和钢铁类产业中提出反倾销申请的齐鲁石化、浦钢和武汉钢铁等许多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则没有得到这么高的税率结果。

行业协会和商会是反倾销中代表产业利益的利益集团,它们主要是通过媒体发布有关的产业经营环境信息和向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目前,这些组织代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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