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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队长打断女同事肋骨,别扯什么“私人恩怨”

浙江湖州的鲍女士,近日遭受了一场无妄之灾。她所在的公司团建聚餐,吃完饭后她想回家,就叫了儿子来接自己。可就在她和儿子准备离开时,老板娘想留她唱KTV,公司保安队长就拉住她不让走,几番拉扯之下,她竟被保安队长打成重伤二级。涉事保安队长已被批准逮捕。(据8月8日浙江电视台)

“女子团建饭后想走被保安队长打成重伤”事件,既令人气愤,又令人纳闷。关于事情的起因,公司老板娘称当事人双方有私人恩怨。我以为,在此案件中,无论是施暴者保安队长,还是涉事公司,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别扯什么“私人恩怨”了。

公司组织团建,目的是为了增进员工之间的感情,有其合理性,但毕竟占用了员工的业余时间,应该尊重员工的意愿,不能强迫员工服从。鲍女士参加了团建,跟同事吃完饭后提出要回家,理由是家里比较远,还有事情要忙。这个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不放行,而且她已经把儿子叫了过来,准备把她接回家。

正常情况下,谁还会为难、阻拦这个女同事回家?可是,不正常的情况发生了。据鲍女士表示,“老板娘不舍得我走,一定要叫我跟她们一起去唱歌,然后就叫那个保安队长来拉我。他一定不给我走,我儿子就拉,拉来拉去,他就(用)两个手把我儿子脖子掐住了。”

员工在下班时间有自由行动的权利,老板娘怎么能违背其已经非常明确的意愿,强迫员工不回家?甚至还叫保安队长去拉扯?倘若情况属实,就已经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员工不是老板的“包身工”,老板没有任何权力可以要求他们屈服于自己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要求。

涉事老板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了她叫保安队长去阻拦。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保安队长会有恃无恐地对女同事和他的孩子大打出手?在众目睽睽之下,在众人拉架之下,五大三粗的保安队长,把鲍女士的儿子推到角落,用双手掐他的脖子,把他踹倒在地,然后再踹几脚,用大椅子去砸,这分明是把人往死里打的节奏。

打完鲍女士的儿子,保安队长又拿硬物砸鲍女士的头,把她打倒在地,血流不止。但他还不解恨,又踹了一脚,导致鲍女士七根肋骨、脾脏破裂,造成重伤二级……

如此暴力相向,无疑是为了展示其拳头之威力。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事保安队长故意伤人已经是事实,其受到法律制裁是必然的。

可是,涉事公司就没有任何责任吗?这是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作为组织者,公司应该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责。从逻辑上讲,倘若不是老板娘叫保安队长去阻止鲍女士回家,他又怎会多管闲事?怎会如此坚决地要求鲍女士留下,甚至不惜施加暴力?

倘若不是老板娘叫他去的,那么,只剩下两种可能。一种可能就是喝醉了,借酒打人。还有一种可能是根本没醉,而是纯属找茬,耍威风或者打击报复。

鲍女士的儿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保安队长不像喝醉酒的样子。在场的女同事、老板娘也没说他喝醉酒,而是猜测他们之间存在私人恩怨,至于具体有什么恩怨,她们又都说不清楚。也就是说,保安队长并没有喝醉酒,否则她们就没有必要去扯连自己都说不清楚的“私人恩怨”了。

鲍女士表示自己跟保安队长并无私人恩怨。按照保安队长的暴脾气,倘若他们之间真的有私人恩怨,他会一直藏在心里不表现出来吗?所谓“私人恩怨”可能纯属无中生有,以此来掩盖事实的真相。当然,即便是喝醉酒,或者有私人恩怨,也不能成为保安队长故意伤人的借口,不能成为其从轻发落的理由。

事情的起因究竟是不是老板娘阻止鲍女士回家,并且叫保安队长去拉鲍女士,有待警方深入调查。倘若情况真是这样,那么,虽然老板娘没有叫保安队长打人,但也要酌情负责,因为她既是团建活动的组织者,又阻拦女员工回家,在客观上成为打人事件的“导火索”。(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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