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70元调整为28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 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105元调整为11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2009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80元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具体分担比例调整如下:

(一)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 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7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其他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4元。

(二)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 0元,各级财政共补助240元,其中:对贫困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8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4元。

(三)年满6 0周岁以上(含6 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共补助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4元。

(四)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共补助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五)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8 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 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元。

三、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标准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调整为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1000元至6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6001元至10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补助标准均由80%调整为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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