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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优扬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因环境保护设施未合格投入生产被罚20万元

根据江门市蓬江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江门市蓬江区盛优扬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经查,2018年8月8日,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主要从事海绵制造,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正版)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类别。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为证。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28日告知该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企业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该企业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江门市蓬江区盛优扬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5月15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虎岭山溪村小组自编0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为冯升勇。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海绵制品。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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