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闻

李秘书讲写作:这是一篇母诉儿赡养费的民事诉状(精品范文)

时间:2022-10-02 09:57:57 热闻 我要投稿

“听讲三分钟,写作一窍通”。《李秘书讲写作》今天与大家一起分享一篇由李秘书撰写的精品范文。这篇民事诉状是一位老母亲起诉其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要求人民FY判其儿子依法支付赡养费。李秘书提供给有赡养关系的父母及子女参考借鉴。

民 事 诉 状

原告:方某,女,现年84岁,住海南省海口市某区某镇某村二组。

被告:徐某,男,现年47岁,即原告的次子,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赡养费壹万捌千元整;

         2、判决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和四个女儿,长子徐某国因老实和残疾常年打“光棍”,而次子徐某自18岁结婚、次年分家后就一直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将生身父母推给其哥哥一起居住和抚养。当初分家时家里主要值钱的东西如缝纫机、穿衣柜、2张新床、板车等和犁耙都分给了被告,被告当初答应其父亲生疮害病由其负担,然而其父亲生前几次大病住院,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他都不管,而由其哥哥承担。被告不仅对其父亲不信守承诺,而且对其母亲即原告更是不问不闻,原告生病住院他从来不去看望和承担部分医疗费,逢年过节和平时更是从不关心和照料。不仅如此,他还虐待其母亲(即原告),不仅多次辱骂原告,还推搡原告,在当时分家时打伤了原告的胳膊和背部,原告忍受疼痛达2个多月。原告认为,作为亲身父母,已抚养被告长大成人并结婚成家立业,已尽了抚养的义务,而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尽赡养父母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另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再根据《民法典》D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告认为共抚养被告18年,每年仅按1000元抚养费计算,共18000元,因此,原告请求FY判决被告支付其同等金额的诉讼请求。

此致:**区人民FY

                                         原 告:方 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李秘书点评:法律诉讼类文书就是要拿起法律武器,本篇起诉文书之所以理由充分,论述有力,关键就在于后面那段引用了多部法律条文,不仅有违反赡养责任与义务方面的规定,还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这对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多么的有利有力!但现实中绝大多数的起诉状没能做到这一点。还是那句话:您点赞我,我感谢您;您评论我,我器重您;您关注我,我回报您!你要的应有尽有,我办的精益求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