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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晒粮致骑车人摔伤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家庭农场主刘某致电本报法制热线栏目,想为他临时聘用的工人了解侵权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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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某称,他聘请的工人张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陈某家门口的农村道路,因陈某将稻谷晾晒在自家门前的道路上,张某经过时,电动自行车压过路面铺晒的稻谷摔倒受伤。随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张某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超过10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经过晾晒稻谷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但是现在张某出院,张某本人及其家属多次找陈某索要相应补偿均被拒绝。刘某对此表示愤怒,他想咨询,交警已经作出事故认定后,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是否可以走诉讼程序。

江苏省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业务委员会主任傅明华律师表示, “道路”并不限于交警部门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道,乡间小路、自家门口、广场、停车场等社会公众可以通行的区域均是道路,切不可在道路上摆放、堆放影响通行的物品,否则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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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傅明华律师认为,陈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造成张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前方是晾晒稻谷的路段,仍不注意车辆行驶速度,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陈某的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建议事故当事人持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鉴定证明材料诉诸法律。(王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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