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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鹏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违规操作被罚没73万元

根据信用中国(广东)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阳江市鹏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违法操作,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开发建设名扬国际广场公寓及1幢、2A幢、2B幢住宅区(现在的名扬汇峰小区)工程,在开发建设前于2011年8月5日与阳江市白蚁防治中心签订《阳江市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名扬国际广场公寓及1幢、2A幢、2B幢住宅;工程保质期:该工程主体预防期限为15年,不包括装饰装修;该工程于2012年8月10日竣工,工程款66165元,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支付。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该小区除开展上述工程主体白蚁防治工程后,没有开展其他白蚁防治工程,上述施工合同中的名扬国际广场公寓及1幢、2A幢、2B幢住宅,其中:公寓是现在名扬汇峰小区的6幢;1幢、2A和2B分别对应现在名扬汇峰小区的1幢、3幢和2幢。当事人于2013年开始销售名扬汇峰小区的物业(公寓和住宅),在相关业主购买房屋支付房屋全款或者支付供房首期时,同时预收取代办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办证税费等代办费用,其中包括白蚁防治费(300元/户),并在结算代办费用时进行实际收取。该小区共有业主550户,其中:当事人已收取白蚁防治费的业主有543户;当事人未收取白蚁防治费的业主有7户,截至2022年4月7日止,当事人销售上述小区物业并向相关业主收取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办证税费(含白蚁防治费)后,尚有10多户业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还未办理完毕,相关代办费用尚未结算完毕。经核算,当事人向上述小区543户业主收取的白蚁防治费金额共162900元。另查实,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4日、2022年4月25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待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涉嫌违规收取相关业主的白蚁防治费。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0日到名扬汇峰小区核实其退还白蚁防治费情况,未见当事人在该小区宣传(公告)栏中张贴有相关退还白蚁防治费的信息。于2022年6月24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小区相关业主代表进行了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未采取措施向相关业主退还已收取的白蚁防治费。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2-09-26,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2900元;3、罚款570150元;两项合计罚没733050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阳江市鹏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4月02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该单位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名扬国际广场商业区1幢215号铺,法定代表人为李宗求。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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