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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9月21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规范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净化医学科研风气。《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源:海南省卫健委官网截图)

《实施细则》从专家库建立、受理、调查、处理、申诉复查和保障六个方面对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作出了规定。

《实施细则》要求省卫健康委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家库。专家库包含医学、科研管理、科技伦理专家,医学专家依据本地区或本单位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医疗机构设立学术不端专业委员会。

在受理阶段,有关单位或组织收到本单位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后,应对举报材料认真审查,符合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对于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主动受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督查。

在调查阶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需制定调查方案,明确科研失信行为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的人员、方式、内容等,其中行政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学术评议专家不少于5人。自决定受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在处理阶段,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等认定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具有处理权限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实施细则》明确,当出现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且理由充分的或者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处理不当的,则可启动复查程序。

《实施细则》强调,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人员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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