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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个人之间往来款的税务处理(一)—个人借款给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时间:2022-04-22 13:22:41 热传 我要投稿

公司与个人之间往来款的税务处理(一) —个人借款给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经常有朋友来问,个人借钱给公司,收取的利息要交哪些税?可不可以约定不收利息?

01 个人取得的利息要交哪些税?

1、增值税

个人(自然人)借钱给企业,收取利息,这个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借款利息属于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的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自然人提供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就是3%。

那是不是自然人提供了贷款服务,就一定要交税呢?其实不是,考虑到税收的征收成本,增值税规定了起征点,销售额超过起征点才需要交税。

因为自然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基本都是按次纳税,因此,增值税的起征点为500元。为什么是500元?其实规定里说的是300-500元,这个国家层面规定的幅度,具体的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绝大多数省份规定的是500元,像浙江省就发文明确为500元。

正因为自然人是按次纳税,是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所以,对于自然人来说,每次(日)的利息收入超过500元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了。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注: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减按1%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税实缴税额×7%(5%或1%)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财税[2019]1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税实缴税额×3%

注: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根据财税[2019]1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

(2) 地方 教育附加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税实缴税额×2%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财税[2019]1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6]12号文,部分地区在为个人代开发票时,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只征收城建税,不征收附加费,各地执行不一,应以地方税务局口径为准。(附加税的优惠可以点击《》一文)

4、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不需要参加个税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支付利息的企业应当在实际支付的时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个税法中,除了经营所得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都需要代扣代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征税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不缴纳印花税 。

02 个人借款给企业可以约定不收利息吗?

其实个人无偿借钱给企业还是挺常见的,特别是企业的老板(股东),当企业需要资金时,就通过个人账户打钱款给企业,主要是方便灵活,通过增资需要很多麻烦的手续。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也不会支付借款的利息。

1、增值税

个人(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该规定的主体中并无自然人(其他个人),说明自然人的无偿提供 服务 不需要视同销售。借款属于贷款服务,而贷款服务属于“服务”的范畴。因此,个人(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偿提供借款,由于没有所得,也无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这样的业务,税务机关会怀疑无偿用款单位是不是通过其他途径把利息支付给个人。 目前个税法还没有引入视同销售的规定,虽然2019实行的新个税法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提出了“视同转让财产”的规定,但定稿并没有写入。 需要注意的是,新个税法的第八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这里即使不考虑该出借人是否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税局也会询问这样的无偿借款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有没有正当理由, 如果公司不能事先预备好相关的证据说明无偿借款的合理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因此, 税局有权 对该个人进行纳税调整,比如进行个税核定征收。

03 举例说明

1、帅气的猪哥借了一笔金额1万的借款给孔明公司,借款期限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约定利率为6%,利随本清,猪哥于2020年1月1日收到借款的本息。

解析:借款到期应收取的利息为10,000×6%×6÷12=300元,未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无需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均无需缴纳。孔明公司在支付借款利息的时候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0×20%=60元,并在支付的次月(2020年2月)申报缴纳该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

2、富有的猪哥借了一笔金额100万的借款给诸葛会税公司,借款期限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约定利率为6%,利随本清,猪哥于2020年1月1日收到借款的本息。

解析:借款到期应收取的利息为1,000,000×6%×6÷12=30,000元,金额超过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应缴纳增值税,诸葛会税公司需要取得利息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增值税=30,000÷(1+3%)×3%=873.79元;

城建税=873.79×7%×50%=30.58元;

教育费附加=873.79×3%×50%=13.11元;

地方教育附加=873.79×2%×50%=8.74元;

诸葛会税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0,000-873.79-30.58-13.11-8.74)×20%

=5,814.76元;

该笔利息收入负担的税费合计=873.79+30.58+13.11+8.74+5,814.76

=6,740.98元;

这样猪哥拿到手的利息收入

=30,000-6,740.98=23,259.02元。

该笔利息收入的税负率为22.47%(6,740.98÷30,000)。

注1: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不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明文规定的只有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的附加税费可以扣除),是存在争议的,山东税务12366曾答复:“股息、红利、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增值税附征税费后的余额。虽然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中,扣除项目中有一列“允许扣除的税费”,但是能不能扣除还是应以当地税局口径为准。案例中以可以扣除附加税口径计算。

注2: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全国大部分省市都是执行最高幅度减征,也就是说,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城建税就是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是减半征收(月收入未超过10万或季度未超过30万的免征),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注3:计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时,未考虑财税[2016]12号文优惠,代开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是否征收附加费,应以当地税局口径为准。案例中以征收附加税口径计算。

未完待续...

下期内容预告:

公司与个人之间往来款的税务处理(二)—企业支付个人利息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