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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东莞公积金新政!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 (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30 23:37:51 热评 我要投稿

今天(10月28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22〕57号)”。

通知明确,我市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愿为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除自愿缴存协议特别约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适用本市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平等待遇。

01

哪些人员可以参与?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定于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在校生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由于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非法定强制缴存对象,也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存。

02

享有哪些权益?

1、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岗职工享有相同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在提取、贷款和管理上享受平等待遇。依规依约连续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办理转移接续,可以将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过来,也可以转移到外市,还可以将原封存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转到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享受年度结息权益,还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03

缴存比例是多少?

1、灵活就业人员在限定范围内可自行确定每月缴存金额。限定范围为:缴存基数不高于东莞最高缴存基数(当前为27391元)、不低于东莞最低工资标准(当前为1900元),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2、已经开设了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可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及意愿,选择继续以单位在岗职工或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开设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统一采用委托银行划扣的方式,自起缴月份起,按协议书约定每月8日、24日先后发起自动托收,划转金额为缴存人本月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托收失败,公积金中心将有短信通知缴存人,缴存人自主发起缴存从而确保正常汇缴。

04

具体如何缴存?

线上、线下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1、线上实现“掌上办”:可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招行银行官方APP上零资料办理,完成开户仅需2分钟。

2、线下实现“就近办”:可在全市12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共计545个网点办理开户缴存,实现“家门口”办理,只需携带身份证及扣款银行卡即可现场办结。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29公积金热线,或前往归集银行公积金服务网点咨询。

05

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得同时以在职职工身份缴存。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汇缴当月住房公积金,不能补缴。

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入职单位后,须督促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

对东莞市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指出,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庞大,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覆盖面,帮助这一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在东莞安居乐业,将为东莞留住人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新经济主体活力发挥积极作用。

《关于试行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参照该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七次会议决议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关于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法定强制缴存对象,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自愿和协商的鲜明特点,需要从民事关系而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去推进试点工作。因此,《通知》的规定包括了缴存对象、协议缴存、使用管理、有效期限和通知解释等内容,具体业务活动则通过《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协议》)进行约定,《通知》正文从面上作原则性规定,《协议》从点上作操作性约束,点面结合涵盖了住房公积金业务活动的各个范畴,要点包括:

一、自愿缴存与强制缴存的政策总体保持一致

为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岗职工享有相同的住房公积金权益,除《通知》第三款对使用管理作了规定之外,在《协议》相关条款也明确两者同权。其中,《协议》2.1提取贷款及租购保障房、2.2结息、2.3税收减免、2.6账户设立、2.7按月足额缴存、3.1-3.10托收汇缴、4.3缴存上下限、4.4年度调基等对此进行约定。

二、自愿缴存与强制缴存之间的区分衔接问题

《协议》4.1.1自愿缴存须不属于单位在岗职工、2.8从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在岗职工缴存、4.7及4.8单位补缴(缴存)和转移接续、4.9发生重叠缴存等对区分和衔接予以明确。

三、自愿缴存与存量自愿缴存之间的衔接问题

个体工商户、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非法定应缴存对象,《通知》第一款规定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已有部分个体工商户、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参照单位在岗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做好两者的衔接,《通知》同时规定已参缴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可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及意愿,选择以单位在岗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参缴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则统一纳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范围。

四、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本市特别设定

一是注重与强制缴存的区分衔接,尽量避免与存量自愿缴存的产生冲突和留下后续隐患;

二是注重信用管理,在《协议》1.4将失信设为惩戒手段,在2.4将不存在司法冻结、失信冻结等作为灵活提取的前提条件,2.5将诚信申报作为参缴的程序性要求等,将信用管理纳入自愿缴存的全过程;

三是注重与本市实际相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人口结构带来的缴存结构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人员流动性较大,封存户持续增加,协议2.4灵活提取规定拟对封存户的妥善处理进行探索;

四是注重向年满16周岁的在校生、新市民的覆盖,我市年满16周岁、积极投身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在校年轻群体不断扩大,同时随着我市不断完善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越来越多外籍人员在莞工作和居住,为响应国家关于解决大学生和新市民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号召,《通知》将在校生和外籍人员纳入参缴对象范围。

五、您可能关心的若干问题

1.什么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需要提供证明?

答: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在职职工外的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定于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在校生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也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诚信原则向公积金中心如实申报,不需要提供任何劳动从业身份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不进行灵活就业身份资格审查。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哪里办理?是否收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均可在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线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官方APP;

线下:全市12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的公积金服务网点。包括: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东莞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

3.在异地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在校生能否在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可以。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实现便捷办理。

4.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以在岗职工缴存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主要区分为在《通知》出台前是否已在我市开设单位账户:已经开设了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可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及意愿,选择继续以单位在岗职工或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开设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单位在职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除自愿缴存协议特别约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等方面,适用本市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平等待遇。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汇缴当月住房公积金,不能补缴。

(2)灵活就业人员汇缴住房公积金只能通过绑定银行卡的方式以“自动托收”或“手动托收”汇缴。

(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比例应为2%的整数倍。

(4)除《协议》的特别条款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得同时以在岗职工身份缴存。

(5)满足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销户提取”。

6.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缴存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在岗职工所在单位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例如:霍某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到A单位工作,A单位并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霍某担心违反贷款合同贷后停缴相关约定被扣罚违约金,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霍某应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

如上述例子的霍某须督促单位为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履行义务,霍某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

8.张某月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缴10月份住房公积金。10月中旬张某入职新单位,单位能否继续为张某汇缴10月份公积金?在贷款申请时会不会计算余额?连续缴存月份会不会中断?

答:可以汇缴。根据《协议》第“2.8”款“乙方进入单位就业,应自入职当月或次月起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张某10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以在岗职工身份汇缴的金额在张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均可作为余额纳入贷款计算公式,并且不中断连续缴存月份。

9.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时,能否把作为在职职工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提取出来?

答:可以。假设张某此前曾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失业后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余额20000元。随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共缴存了3000元,符合条件并办理销户提取,可共提取23000元。

10.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需要“依规依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紧接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具体如何理解该项约定?

答:可以理解为不间断地“缴6个月+停6个月”。假设覃某2023年1月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至2023年6月后因个人原因开始停缴,2024年1月办理封存后即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

如果覃某2023年6月停缴后,在2023年12月又开始恢复缴存,需要继续缴存满6个月并且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即最快也需要到2024年12月才可办理销户提取。

11.用来缴存的银行卡、用来提取的银行卡和用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卡有什么区别?3张卡可否为同一张卡?

答:3张卡是办理三种不同类型业务需要绑定的卡,都必须是申请人名下广东省内非深圳的个人银行I类账户(开户银行范围,详见公积金中心官网办事指南的开户银行范围),不得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

缴存、提取、贷款的每一类业务都需要办理1次绑定银行卡业务,三类业务可以绑定3张不同的银行卡,也可以绑定同一张银行卡。

12.每个月的几号自动托收本月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托收失败怎么办?

答:公积金中心在每月的8日、24日先后发起自动托收,划转金额为缴存人本月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成功即行结束本月托收。如果托收失败,公积金中心将有短信通知缴存人,缴存人自主发起缴存从而确保正常汇缴。

如因缴存人的银行卡出现异常导致无法汇缴,须由缴存人本人及时在【灵活托收账号管理】变更银行卡,并在【灵活汇缴】及时进行手动汇缴。如果不及时汇缴,连续汇缴月份将中断。

13.在东莞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是否可以把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过来?如果未来到外市工作,是否可以将本市缴存的公积金转移至外市?

答:均可以。

14.李某以在职职工身份连续足额缴存满5个月后,紧接着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请问需要再缴存几个月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下,只需要再缴存1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行期多久?如何确保缴存人的权益?

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协议》得到充分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明确规定“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多措并举促进单位依法缴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该文件是“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市公积金中心将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市试行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基本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