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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民事律师-起诉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2-05-31 05:36:50 热博 我要投稿

问:南京民事律师-起诉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律师解答:

起诉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终究是长久不了的。跟丈夫结婚是经人介绍的,从见面到办理结婚证还不到一个月。可是婚后才慢慢发现两个人其实很难相处,我想要离婚,但丈夫不同意,说为了孩子不能离婚。我觉得这样的生活没意思不如离婚算了,既然丈夫不愿意协议离婚我想去法院请求离婚,但不知道法院是否会同意,那诉讼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起诉离婚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双方送达离婚调解书;或由法院依法判决并送达判决书,从而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的标准主要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破裂,根据你的情况,你们的感情应该没有完全破裂,起诉到法院,你丈夫也不同意离婚的话,一般第一次起诉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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