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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事件频发犬主从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原标题:恶犬伤人事件频繁发生 犬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近日,四川省崇州市某小区大型犬咬伤2岁半女童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事发后,女童被紧急救治,住进重症监护室。目前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刑事拘留。该案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女童遭大型犬咬伤犬主被刑拘

根据公共场所视频显示,10月16日上午8时01分,崇州市某小区内,一黑一白两只狗出现在画面中并相互追逐,没有牵狗绳,旁边也无人看管。8时02分左右,一位女士带着自家2岁多的女儿走出楼道单元门,此时黑色狗发现有人出现并向母女二人靠近,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向女童发起攻击。女童母亲挡在身前试图进行驱赶,在此过程中不慎摔倒,黑色狗扑向了女童并持续撕咬。

尽管女童的母亲在竭尽全力驱赶,但是并未能阻止黑狗的攻击撕咬,直到小区的一位保洁员和一位男士的帮助下才将这只黑狗驱离,整个攻击过程持续了2分多钟。事件发生后,女童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救治。

据崇州市警方10月16日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经诊断,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10月17日,崇州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伤人黑色罗威纳犬已被捕获,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发生伤人事件犬主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专家介绍,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九章中对于饲养动物损害的责任有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这个责任是一个过错推定责任,先推定你有责任,但是有一个排外的情况,除非是被侵权人主动去招猫逗狗,这种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狗的主人、管理人和饲养人的相关的侵权责任。但是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对于一些烈性犬等相关的一些不允许饲养的动物。像这个案子中典型的这个狗就是一个烈性犬,而且是一个大型犬,对这种动物的侵权责任,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无过错责任。一旦造成了别人的损害,那么狗的主人、饲养人、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直接的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

朱巍介绍,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而受害者据此可以进行相关的民事赔偿,其中包括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整形费等都涵盖在内。在刑事责任方面,狗主人在明知饲养的是烈性犬,未尽到看管责任和义务,致使女童及其母亲被咬,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另外,由于本案的事发地是居民小区,属于公共场所,唐某也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因为这不是普通的犬类伤人事件,他的狗是一个违法饲养的烈性犬。那么你不拴狗绳把一个烈性犬放到街上去,它就有可能会毫无目的地攻击可能普遍存在的这些人,有可能包括老人,也可能包括孩子,也可能包括普通的成年人,所以说他放任了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待女童伤势好转后,司法机关将对女童进行伤情鉴定,而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也是唐某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新闻链接:恶犬伤人事件频繁发生

2021年9月,河南安阳的一位年近80岁的女士在小区内被两条大狗咬伤。从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两只巨型犬在经过老人身边时突然上前咬了其臀部,并把老人拖拽到路的一边,其间狗主人试图拉住狗,但并没有成功。事发后,老人被家属带到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而责任方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是另一起发生在江苏盐城的狗咬人事件。今年10月6日下午,盐城的一名女子带着小孩过马路,遇到路边一店铺门口的一条狗,于是蹲下抚摸,而这只狗的身上并未拴绳。突然,这条狗猛烈撕咬女子脸部,旁边的店员见状立刻上前将狗驱赶。而据周围居民介绍,这条狗属于旁边的一户店主,平时很少被拴绳,周围人见到这只狗都会绕行。

2021年5月2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事情发生在2020年12月15日,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岳女士在小区内遛狗时,被刘先生所饲养的大狗咬伤,而且自己饲养的小狗也被大狗咬死了,同时造成了自己身体多处受伤。当时,刘先生并未对大狗采取任何必要的安全措施,如系狗绳等。

原告岳女士说,自己被刘先生养的大狗扑倒在地,身上多处被咬伤,还亲眼看见了自己的小狗被咬死的经过,受到了精神损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张英周:被告饲养的是一只烈性的德国牧羊犬,就你明确知道这是不允许饲养的,那你在家里还进行饲养。你在饲养的同时,你又没有对它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具有危险性比较高的这样一个动物自己出去把人咬伤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拴养或圈养等安全措施与原告因此受伤以及遭受的合理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被犬只咬伤以及饲养的宠物犬死亡而产生合理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刘先生赔偿原告岳女士医疗费、犬只医疗及购买犬只费用等共计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元。

养犬条例如何落到实处?

据了解,2021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另外,各地也有涉及养犬管理的明文规定,例如,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在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各个地方均有养犬的条例,你注意它不是一个规章,它是一个条例,是一个位阶比较高的法规。但是在落实过程中,往往只要没有人举报或没有出现像崇州这样的一个恶性事件,各个地方对包括流浪犬在内的这些犬类的平时安全隐患排查不足,我觉得这是一个根本原因。

据专家介绍,之所以出现犬类安全隐患难以被排查或治理的原因,是由于人们普遍在居民小区内遛狗,执法管理人员难以对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另外,受害者举证难、索赔不易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这个人与狗和谐生活,不能把希望寄托在狗不咬人身上。狗的主人就应当既然饲养它了,你就应该承担所有的相关的责任。民法典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如果是遗弃的狗或走失的狗,包括猫在内对别人造成损害了,那么他以前的主人,以前的饲养人,包括现在的管理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总台央视记者张岗)(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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