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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事律师-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成因

时间:2022-05-31 04:53:09 热闻 我要投稿

问:广州民事律师-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成因

律师解答:

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成因

非婚同居的盛行是历史、经济、文化、人口等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历史因素

婚姻成立的方式主要有仪式婚制、登记婚制和登记仪式婚制3种。仪式婚制和登记婚制都在我国历史上出现过。近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记载,秦代就已明确了婚姻程序,婚姻的成立和解除要经过官府的认可和批准,否则即被视为非法婚姻,尽管年幼,也要治罪。但从西周始至明清长期盛行的是仪式婚制,历代以儒家“六礼”为婚姻成立的程序。国民党政府亲属法也沿用旧制,以举行“公开仪式并有两个证人参加”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因此,历史上形成的结婚以举行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传统模式在人们观念中影响颇为深刻。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在革命根据地率先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建立婚姻登记是中国新旧婚姻制度的主要区别之一,成为新中国婚姻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_950年、_980年的两部《婚姻法》以及200_年修订的《婚姻法》都明确婚姻登记为结婚形式要件,结婚除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确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50余年来,婚姻登记已成为一种婚姻和夫妻性生活开始的主要形式在全国范围普及。但多年来生活在偏远山区的未婚男女,受文化层次的限制和传统习俗的影响,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婚姻登记不便、结婚成本高等原因,更看重结婚仪式而不看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经常容易被忽略,传统事实婚姻类型的非婚同居也一直延续下来。近年来即使是传统的事实婚姻类型也在社会流动的大潮中演变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异地非婚同居”“协议同居”等。有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十分突出的事实婚姻现象,终将逐渐被非婚同居或试验同居所取代

经济因素

1.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非婚同居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传统家庭承担着重要物质生产的职能逐渐消退,个人对婚姻的经济依赖减弱。妇女的解放使得妇女在经济上日趋独立,妇女的广泛就业也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发生变化。随着妇女的工作角色日渐重要,其传统的养育子女和操持家务的角色已经明显转变,经济条件的改善使妇女面对婚姻问题有更多的选择。依照经济学的婚姻行为理论,男女之所以有结婚的需要,是因为他们有相互依赖的效用函数,即结婚能给双方带来更大效用,如安全感、购买力、居住面积的增加等,当个体充分实现经济独立后,对婚姻的需要会有所消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使得婚姻家庭的重要性日趋下降,尤其是我国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已不再与家庭挂钩,而是与职工或居民个人直接挂钩,社会福利的发放对象变成了个人,而不是家庭,非婚同居者不再因这种选择损失社会福利。

2.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非婚同居提供了实用主义环境。在大城市中,传统的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人口的大量流动,人的稳定性越来越差,使得维系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环境因素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人的迁徙范围和频度愈来愈高,组建家庭的经济成本在不断地攀升。非婚同居的低成本性和同居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松散性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

3.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非婚同居提供了科技保障。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避孕方法的普及和人工流产更加安全可靠、简便易行,性与生育分离成为可能, 婚外生育可以被有效地避免,人们不再担心非婚性关系会带来私生子的后果,消除了妇女对于怀孕的恐惧,减少了同居期间性行为的成本。性的生殖的功能被淡化,这成为女性“性革命”的更直接根源,正如罗素所说:“避孕法改变了性和婚姻的整个面貌,使性和婚姻区别开来,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

文化因素

1.社会开放带来了婚恋观的转变。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中,家庭的意义在于家族兴旺发达,婚姻的目的则在于“传宗接代”,长期延续性生活、家庭生活与生育“三位一体”的标准模式。改革开放后,社会生活的极大变化和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女权运动引发了观念的更新。家族本位的婚姻观和落后的贞操观被摒弃,以爱情和平等为特征的现代婚恋观、性观念成为主流,性与婚姻的统一性被打破。“性并不因披上了婚姻的外衣而变得神圣和崇高,也绝不因缺乏婚姻的庇护而变得低贱和渺小.性道德观念的转变,使得人们态度和行为显著改变,从以前对非婚同居被称为“鬼混”“不知羞耻”“伤风败俗”被社会鄙视的事,到现在的广泛接受,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开始受到尊重。另外,女性生育一直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却从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和补偿并且成为现代社会女性自身发展的一大障碍。“能够生育合法的子女”“孩子有稳定的家庭关系 是婚姻的重要功能,非婚同居为持有终身不育观念的女性选择自由度更大的生活方式提供了可能。

2.社会开放带来了法制观的转变。随着我国的法制文明和进步,非婚同居存在的法理基础逐渐为人们接受,社会对非婚性行为、非婚同居日益宽容。《婚姻法》为私法范畴,从法理上讲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是非禁止的、不违反法律的。且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非婚同居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当这种关系发生时,如果当事人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他人无妨,对社会也没有太大影响和危害,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别人没有太多的权利过问或干涉,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主动干预。

人口因素

1.青少年成长周期的影响。由于物质条件的改善,青少年的性成熟期比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提前2—3年,而受教育年限延长,成家立业时间普遍推迟,晚婚晚育已成为一种趋势。从身体发育成熟到结婚中间有很长的一段性等待期,正是青年的性活跃期。性知识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使性娱乐的功能独立出来,同居成为既满足性的需求又可节省生活成本的一种选择。紧张的社会竞争中,性娱乐作为原始的快乐源可以成为缓解压力,处理紧张、焦虑和孤独的一种手段。

2.现实婚姻状况影响。目前我国离婚率急剧上升,从年龄来看虽呈低龄化趋势,但仍以35—45岁最多。上海市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资料显示,离婚高峰无论男女均发生在35—49岁年龄段,占总离婚人数的60._6%,特别是40—44岁之间是婚姻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且离婚后再婚也要有时间差,历年的累积数也会增多。受到自身婚姻挫折或父母离婚及社会离婚率的影响,使离异的中年人和适婚年轻人对婚姻本身产生某种恐惧感,因而希望通过同居生活来减轻自己的恐惧感,同居因为既提供了一种伴侣亲密关系,又没有婚姻天长地久的承诺,降低了这种危机感。

3.老龄化社会影响。随着人的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丧偶的人口也在增加。根据2000年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老年人的未婚和离婚的比例合计为2%,但处于丧偶状态的老年人比例则为37.7%。2004年,据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的数据显示:上海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总数已达到260.78万,占总人口的_9.28%,其中丧偶老年人占到36%左右.随着人们思想观念更新,现在丧偶老年人愈加重视追求自己的晚年感情和幸福生活。据浙江省老年学会对丧偶加离异的单身老人抽样调查:有82%的老人想再婚找个老伴,但是再婚率仅占7.05%,再婚老人中离婚的比例则高达_/3以上.上海、天津、南阳等地的调查数据也显示老人再婚离婚率高达50—80%之间.考虑到自身的身体状况、财产继承、再婚成功率低、子女的反对等诸多因素,“搭伴养老”“银发同居”明显增加。据对天津市老年人调查时发现,该市老年人同居现象占到了老年人再婚比例的50.2003年据北京的一次调查显示,在4297名投票者中有90._3%赞成老年人未婚同居,6.05%反对,3.82%说不准.2006年上海市中老年“心灵驿站”热线公布的一项针对_000余名有再婚经历老人的调研显示,再婚老人中认可非婚同居的竟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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