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财务人员有这样的一个习惯,一旦遇到讲不清、道不明的业务,统统核算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这样处理真的可以的吗?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万能的吗?
今天我们来聊一下,这两个科目隐藏的税收风险。
一、定义
1、其他应收款
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反映了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2、其他应付款
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二、隐藏的风险
【案例】AB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股东老王向公司借款100万,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和约定利息,财务人员挂账其他应收款老王100万元,摘要为无息借款。
到了年末,该其他应收款余额有什么风险?
上面案例,属于公司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主要有3方面的风险:
1。自然人股东补缴20个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这100万元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万个税。
有啥补救方法呢?
定期清理股东的借款,在年底前归还。第二年年初再重新借给股东,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2。企业补缴6增值税风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视为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司向个人提供了贷款服务,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补缴6增值税。
3。股东抽逃出资风险
若公司股东可随意支取公司资金,容易导致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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