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丝猴,金喜猴?谁是奶糖届的真猴王?
真假美猴王
自古以来就是令人津津乐道的话题
而在奶糖界
金丝猴一直占据有利地位
不过,最近金丝猴与金喜猴
却上演了一场商标大战
到底谁是奶糖界的猴王呢?
近日,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丝猴公司)与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金喜猴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即金喜猴方面构成商标侵权,赔偿金丝猴公司3万元。
案件追溯
甜蜜时刻,当然金丝猴。作为很多家庭逢年过节及婚礼上常见的零食,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可谓家喻户晓。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金喜猴的奶糖,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金丝猴公司1994年4月注册成立,公司于2005年1月核准注册第3614041号金丝猴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包括糖果、巧克力等。该商标在国内经过发展和宣传,金丝猴奶糖成为了知名商品。
在发展过程中,金丝猴公司发现金喜猴公司生产、销售的金喜猴奶糖行为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使用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混淆,明显为故意攀附原告商誉,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原告的品牌及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认定商标侵权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审理认为:金喜猴三字本身即与金丝猴相近,也通过猴字笔划下拉在丝字下方形成一个圆圈,整体与原告商标极为近似,并使用在原告产品使用的相同位置。
其行为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金丝猴产品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故法院判决金喜猴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并且赔偿原告金丝猴的经济损失3万元。但金丝猴公司不服判决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不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因分析
模仿知名品牌,紧跟其后进行抄袭和山寨,是很多企业的惯用模式。你生产康师傅,我就克隆康帅傅;你推出奥利奥,我就山寨粤利粤;你的猴姑饼干好卖,我就搞个猴菇饼干;大白兔品牌响,我就推出太白兔这些牛皮癣一样的假冒名牌,已成为零售行业,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和城乡接合部的一大公害,需要下大力气整治。
随着社会各方对知识产权、商标的重视,传统的山寨模仿必将被市场淘汰,留下的只会是专注区域品牌等垂直市场、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企业。企业必须向重视研发和品牌溢价能力的精细型模式过渡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