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内地尤其广东地区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赌博的行为频发,各地的办案机关也经常对六合彩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六合彩赌博行为在部分地区较泛滥,该类案件涉及庄家、各级代理、投注人等众多主体,同样是涉六合彩案件,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涉嫌不同的罪名,定罪量刑区别较大。 当下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涉彩类案件的定性并不统一,甚至存在事实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定罪。 1、代为销售香港的六合彩的行为如何定性? 从案件所侵犯的客体来看,如果仅仅是代为销售香港的六合彩,因香港六合彩并未在内地取得合法地位,其行为本质是香港合法彩票在内地的非法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代为销售香港六合彩的行为本质上侵犯了我国关于彩票的市场管理制度,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2、参照香港六合彩的规则和中奖号码,自己坐庄接受他人和兑付奖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如果是套用香港六合彩的模式,坐庄接受他人投注,该行为实际上与香港赛马会并无任何关联,其接受投注的资金并未流入香港六合彩机构,而是由庄家或者投注者瓜分,本质上是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的形式,为庄家与投注者之间的对赌提供一个判断输赢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该行为与通过竞猜确定输赢的赌球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应定性为赌博罪比较适宜。 3、为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下线的网络赌博投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故为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但如果仅仅是在网站上注册会员级别账号,则以赌博罪定性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