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返利是作为一种商家临时促销手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作为第三方借助互联网搭建平台以长期实现消费返利的电子商务,一直以来存在着争议。特别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以消费返利为幌子实施诈骗,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结合《电子商务法》《刑法》条文分析认为消费返利模式最终服务于商家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如果平台销售的商品是货真价实、物美价廉、物有所值的实实在在产品,价格和价值相当,消费者通过在平台上持续购物消费,商家持续让利,维系平台运营,服务于实体经济,是具备存续的空间和价值。否则,就很易流入形式和滑向虚假交易,对实体经济无益。 在人和人利益连接上,有社交电商销售计酬模式、及团队计酬特征,在永续经营上,是让第三方店商长期让利、以时间换取空间运营之属性。若是以交纳费用(交纳会员费)或认购产品(购买礼包)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层级达到三级或以上(会员级别或计酬层级),即可认定传销犯罪。 客户佣金、消费奖励以积分、电子虚拟货币、现金劵等形式产生的,平台方必须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否则,若发行积分、电子虚拟货币、现金劵即可认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