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迟但到,人脸识别的应用终于被规范了
随着科技的发达,越来越多的网络安全措施被开发出来。数字密码锁、指纹解锁、人脸识别,甚至是唇纹解锁,都不断被应用到生活中的各个场所。
人脸识别技术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参加大型的考试,进入考场后需要在电子设备上识别人脸,确认自己的身份;坐高铁、火车进车站时,需要用身份证加人脸进行识别,也是为了确认自己的身份。另外还有支付宝微信的人脸识别支付、各大银行的APP和柜台机器嵌入的人脸识别功能、公司换上的人脸识别打卡机、小区门口架起的人脸识别门禁
每一张人脸在人脸识别系统中都有独一无二的识别码,与身份证号码的效力无异,甚至使用起来比身份证更便捷,获得一张人脸的识别码,就相当于获得了与之相应的身份证号码等详细隐私信息,也就是说你费尽心思隐藏的个人隐私,此时此刻在科技面前暴露无遗,细细想来真的是后患无穷。不得不相信,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给我们带来隐藏的危害。
人脸识别固然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但是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既然要采集我们的人脸信息,为什么不经过我们的同意呢,私自改成人脸识别才能进入,那我不刷脸就不能进公园?最高法回应:违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保护个人信息,出台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意为规范人脸识别的使用。根据这个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时,须取得对方同意,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该规定的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是有权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
终归是虽迟但到啊!根据这个规定,经营者要收集人脸信息,一方面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另一方面还要承担保密义务。这个规定的出台,既维护了广大民众的隐私权,同时也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为处在风口上的大众隐私封上了一层保护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