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养护合同 推荐度: 园林绿化合同 推荐度: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 推荐度: 正规园林绿化合同 推荐度: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园林绿化合同范文集锦九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园林绿化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园林绿化合同篇1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事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树苗、树苗、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亩分土地作为苗圃,地点在。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零月,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树苗株,树苗株,树苗株,。其中,第一年出圃树苗株,树苗株,树苗株,第二年出圃。 2。甲方向乙方提供树种斤,树种斤、,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以上;树秧株,树秧株,,树秧长寸以上,不得有黑根、烂根的树秧。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元,其中,第一年拨给元,第二年拨给元,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化肥斤。甲方向乙方拨kuan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月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厘米;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厘米,。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月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树苗价格为树苗元,树苗元,树苗元,,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验,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分成,甲方得,乙方得。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付给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 第五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县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公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县乡村村民(公章) 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订 园林绿化合同篇2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为美化、绿化校园环境,经甲方公开招标,经多家投标,由乙方中标。根据《合同法》,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内容及范围: 三、工程造价:元。 四、付款方式:于年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指定专人监督工程质量,及时提出乙方不足的。问题,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负责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2、甲方负责提供种植面,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不合适的地方提出建议,使工程顺利进行。甲方应提供水源、培土源。 3、乙方必须按设计的植物品种,双方约定的事项、合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植物成活率必须达到100。 六、工程安全: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校规校纪,在施工中乙方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国家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 乙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 园林绿化合同篇3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充分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共同发展,合作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绿化项目合作方,共同实施绿化项目工程,并且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尊照执行。 第一条:合作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内容: 4。项目范围: 5。项目方式: 6。项目合同价款: 7。项目合同工期: 8。养护期: 9。项目质量标准: 第二条履约担保条款 1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合计为:元人民币。 项目履约保证金的交付途径: 2:银行转帐、不记名支票支付; 3保证金等值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车、船)抵押程序; 4:。甲方自收到履约保证金之后日内,应向乙方出具保证金等额收据; 5:项目养护期满、在乙方履行本合同并按要求认真履行项目养护义务,经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及在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乙方结清工程尾款后,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 第三条取费及税费缴纳 1:合作项目所涉税金均由乙方负责缴纳(包括合同建筑业营业税及其附加为合同总造价的3。3以及项目合同印花税为合同总造价的1由乙方自行缴纳。 2:甲方享有按项目总价款收取费用,收取标准依据详见《XX市花木公司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管理办法》。 3:如果项目需要审计,甲方应和乙方对合作项目审计共同负责,并最终以审计结果为依据,甲乙双方进行取费及税金核算;甲方取费办法以项目完成进度,按每笔到账款额的百分比核算。 第四条: 1:甲、乙双方约定组建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部最迟于本合同签订日内成立,完成组建工作。 2:经理部的职责范围仅限于对该项目实施期间的具体工作负责,是为了便于组织和协调双方及有关各方之间的联系,其无权代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3:项目部的组成人员由乙方负责招募,但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的人选应报甲方审批,其他人员应报甲方备案,招募费用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可直接指派具备管理及技术核算等方面能力和经验的人员参与管理并监督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4项目部所有人员的薪酬均由乙方负责支付(除甲方委派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职工统一保险费之外)。 5:该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所有需要招募的劳务人员均由乙方自行招聘,所需费用、劳务人员报酬和劳保待遇由乙方负责。相应的劳务用工合同也由乙方负责与之签订, 第五条:签约管理方面: 1:凡为完成本合作项目所需要的材料采购合同,应由本合同乙方按进度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即供货方)签订合同,且合同不得加盖项目部公章,项目经理部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更不得以甲方名义签订。 2上述供货合同涉及的材料采购清单、供货信息,乙方应向甲方进行备案。 3:对外项目合同条款可由乙方与第三方洽谈,如有需要,甲方可以委派工程技术人员、核算人员予以协助;除另有约定的以外,甲方对于对外合同条款有最终决定权。 4:乙方与第三方最终谈定的合同条款,应报甲方审查,甲方认为合同条款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有重大经营风险的,有权拒绝签署。 5:乙方对甲方拒签合同的理由有异议,可以要求甲方说明情况。但对是否签署合同,甲方有最终决定权。 第六条: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合作项目,禁止乙方进行转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赔偿甲方损失;若乙方确实无能力组织实施,需提前20日向甲方提交申请书,甲方同意后,双方终结本合同。 第七条: 1项目完成后,如遇审计事项,所需工作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合作共同协作完成。审计结果表明要求退还合同款额的情况,乙方应无条件遵照审计结果,履行相应的退还相应款额的义务。 2合作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时,乙方应及时上报通知甲方,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双方依据审计结果,按变更后的总价款进行核算,结算数额应以补充协议书为依据。 3如果合作项目自身原因导致发生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导致合作项目受到损失的。乙方应与甲方共同维权。甲方不承担乙方所受损失。 4如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发生设计变更,致使合作项目受到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八条:安全管理方面: 1:为确保合作项目平稳安全的实施,杜绝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市安全生产条例》、《XX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就合作项目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在安全管理协议中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甲方也应该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并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 3:如乙方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安全、防火法规和规定,以及违反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内容而出现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对外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享有在必要时根据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和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就该合作项目指派质量、进度及安全等监管人员的权利,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作。甲方为此所派出的监管人员除基本工资和职工统一保险费用外,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进度进行时,甲方指派的监管人员有权责令其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经改正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另行指派人员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任务,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保证所购材料及时送至施工现场。乙方未及时将所购材料送至现场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乙方作出合理解释。乙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仍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将所购材料送至现场,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乙方所有对外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本合同范围内的有关买卖合同、劳务人员用工合同等均应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签订;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上述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方面: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财务制度进行本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2:。甲方为该合作项目单独建帐,并实行监督,合作项目所收全部款项必须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并由乙方自行开具相应发票。 3甲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应的款项后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支取款项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工程类发票。 4:凡涉及合作项目款必须专款专用,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所收款项的去向。 5:合作项目全部完成,经验收后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项目养护维修义务并在甲方收到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作项目专用帐户内所余金额扣除甲方取费后,与乙方结清项目尾款。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方面 1: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凡出现重大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且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时,由乙方负责处理,进行协商解决。甲方认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通过协商解决不足以弥补的,甲方有权自主决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本合同同时终止。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出现重大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且可归责于乙方的,由双方领导层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或根据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车、船、大型机械)抵押程序,行使合同权利,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利。 3: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抵押,抵押方式为:,抵押合同见本合同附件; 4:不动产抵押应到不动产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提交抵押登记;动产应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合作项目资料管理办法 1:与合作项目相关全部资料原件应由甲方负责保存,乙方须配合甲方完善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完整。 2: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供进度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应乙方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办公室使用(使用费:无),机械设备使用(使用费:无),代理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制度。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发生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补充条款 1乙方须严格执行本协议书,自觉遵守有关园林绿化项目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完善合作项目的各种规章制度。 2: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台帐,按财务和税务规定定时向甲方财务部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3乙方应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工作,甲方会随时到现场检查乙方的项目资料。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将完整的项目资料及决算书各交1份给甲方存档。 第十七条:合同书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一份,甲方二份。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条款,任何一方单方毁约,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经济赔偿。项目养护期满、在乙方认真履行本合同并履行项目养护义务,及在甲方根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乙方结清项目尾款后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北京园艺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园林绿化合同篇4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植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树苗、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亩分土地作为苗圃,地点在。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月,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树苗株,树苗株。其中,第一年出圃树苗株,树苗株;第二年。 2。甲方向乙方提供树种斤,树种斤、,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以上;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元,其中,第一年拨给元,第二年拨给元,;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化肥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的月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公分;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公分,。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月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权苗价格为树苗元,树苗元,,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查,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分成,甲方得,乙方得。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 第五条不可抗力 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园林绿化合同篇5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特签订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和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包括、、等工程。 2、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大包干式承包。 3、园林绿化所需的材料、植物品种、数量、规格按配置方案及工程预算书。 二、工程造价: 乙方按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纸提交一份工程预算书,按园林建筑、绿化类工程标准取费,人工、材料、机械调差按施工期间有关文件执行,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 三、付款方式: 1、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给乙方作为工程预付款。 2、工程完工甲方初验合格后付款项,余款待保养期满(三个月)甲方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四、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天(日历从开工之日算起)。 2、开工日期年月日。 3、竣工日期年月日。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承担绿化工程完工后的保养责任,保证绿化工程苗木成活率100。保养期内补种苗木的保养顺延1个月。 3、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园林绿化合同篇6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绿化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基本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土方平整造型、景观工程、苗木栽植及养护。详见:发包人向承包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绿化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投标文件项目清单范围的所有内容; 2、绿化工程承包范围内种植土方平整造型、苗木栽植及养护; 3、苗木的养护管理(壹年)保证养护期内苗木、地被植物正常生长,并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 第三条工程施工期限共3个月。 议定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全部栽植结束。(如遇雨、雪和其他原因不能施工时经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承包方严格按上述工期组织施工,若工期延迟,每延迟一天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工期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在工程施工中,承包方应按照本工程施工图、绿施说明及业主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认真执行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如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而发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栽植质量标准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89 3、养护标准执行《园林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五条材料和设施供应: 凡包工包料工程的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调运进场;并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等要求,否则,承包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工期不予顺延,经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该足额赔偿,并应付发包方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1、本工程采用承包方式。 2、工程价款暂定:叁佰贰拾捌万元整(3280000。00元)最后以决算为准 3、付款方式:本工程不予付备料款,采用分月付款方式(不付利息); (1)、按照月工程进度,付50; (2)、工程验收合格付30,总工程款的80; (3)一年养护期满后,付20 第七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审核后的预算书 6、其它附件 第八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在工程施工中,发包方委托叶青青为现场业主代表,代表行使业主的职能,并全权处理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务。承包方指派伍克祥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的现场管理和对绿化工程养护的监督考核。 2、承包方所指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整个施工期间内每月不少于20天驻施工现场且组织施工。工程项目负责人按时参加监理例会或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否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承包人自负。 3、发包人工作:做好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协调处理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杆、管线等设施与本施工的关系;同时处理与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关系。 4、承包人工作: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及后期管理和养护工作,同时对原有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杆管线等设施应进行合同理的妥善保护,如因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维修赔偿。 第九条绿化种植质量满足下列要求: 1、种植前地面平整要符合设计意图和种植标准; 2、苗木保证质量,由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栽植; 3、按图施工,如需变动,经发包方书面确认之后方可改动。 4、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绿化设计图纸施工;对要求全冠的树种,树木移栽后保留树冠,少量修剪,保持树形基本完整。带冠苗树木移植修剪后保留二级分枝,适当修剪。 施工前必须清除场内所有杂土和建筑垃堆; 各类植物需要完全客土(客土以下为普通土壤)栽植。所谓客土,即栽植树木时添入树穴中有利于生长且不混入瓦砾等有害特质的土壤。草坪等地被植物需要客土10cm厚,灌木类30cm厚,中高树木为60cm厚,普通绿地为3040cm厚; 高大乔木定植后,应设置树木支撑。 乔木要选择生长健康、树形饱满的优良植物,灌木和地被植物要求品种叶色饱满、树叶密集、不脱脚、无病虫害。苗木均采用苗圃苗 灌木栽植数量、修剪平面及高度应按图纸要求做,要求修剪成平整、饱满的植篱。 行道树与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直线上,行道树距路东边1。2m,种植的树木应树形相似,保持直产,不得歪斜,加支撑立柱,行道树分枝点高度应大于3。0m 树木成活率100,要求包种包活,养护期壹年。补种树木养护期计算以补种之日起算,养护期壹年; 所有苗木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 所有苗木的品种、规格等均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执行。 第十条工程验收; 1、完工验收:绿化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承包方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单位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3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根据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完工验收合格。 2、初步验收:承包人在完工报告验收合格后30日,提出初步验收书面申请,经现场监理确认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书面申请14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并出具书面意见。 3、养护管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栽植养护管理(即质量保修)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标准《芜湖园林绿化考核评分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由发包人按规定兑现。 4、工程整改:承包人必须按初验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在养护管理期间,苗木死亡之后,由承包人提出补栽方案,报监理确认后,重新补植,该部分养护管理期,自补植结束之日起,顺延养护期。 5、终验:养护期满时,由承包人提出终验申请,并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送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发包人在28日内组织相关部分进行终验。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前提交工程预算,经双方初步协商后可以作为竣工前的拨付款依据。工程竣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由发包人根据当地当时市场价格及相关政策取费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2、验收标准以花木植物的成活率达100,草皮以遮蔽土壤为依据; 3、养护管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栽植养护管理(即质量保修)工程进行定期考核,养护期为壹年。 第十三条质量保修: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为十二个月,从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所完工程进行维护和养护(并对未成活植物或瘦弱植物应进行无偿补栽或移栽保证植物的成活率和遮蔽率);同时,保证植物生长茁壮成长。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经承包方催要,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施工或在养护期内不能按发包方要求养护、移栽的,承包方未按安全生产条例文明施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的损失承包方自负。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一方依据本条1、2、3、4、5款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款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由于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支付另一方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足额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芜湖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二)依法向芜湖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方保存贰份,承包方保存贰份 发包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账号:承包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账号:年月日 园林绿化合同篇7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制定 二o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xx)、。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6。2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为预付款。 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占合同承包总造价金额 (工程进度、部位)百分比人民币(元) 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作为工程保修金。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竣工结算 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2)绿化种植工程:(3)喷泉、喷灌工程:(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保修费用 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违约责任 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其他: 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工程分包 37。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担保 39。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合同解除 4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合同份数 42。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苗木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供应送达备注 型号时间地点 合计总价: 园林绿化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甲方将绿化委托乙方养护(简称养护),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一般条款 1、甲方将绿化共平方米委托乙方养护。 2、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双方可续约,但须提前一个月办妥有关手续。 3、委托方法为乙方整体承包方式。 二、绿化养护工作要求 绿化养护工作分为基本工作项目(简称基本工作)和定期工作项目(简称定期工作)两部分。基本工作是指一般地正常维护,即浇水、清理垃圾、防风防汛、补植和防人为损坏及零星病虫害防治、除杂草和修剪等;定期工作是指全面修剪整形、施肥、除杂草、松土和全面病虫害防治。 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 a、凡经园林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确认与季节或立地条件不相适应的植物,在乙方接收养护前须作必要更换的,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b、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 c、在检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之处,应以“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乙方。 d、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按时支付当季应付费用。 2、乙方责任 a、认真按合同标准养护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b、对甲方验收不合格之处,甲方应及时进行适当的整改。 c、负责对合同范围内绿地的主要观赏植物进行挂牌宣传,说明其品种原产地,生长特性及养护方法。 d、统一着装,佩戴工卡上岗。做到工完场清,文明作业。 e、每逢重大节日,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合理布置花坛、园林小品等,费用另计。 f、为保证管理到位,乙方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养护记录,建立绿化养护技术档案。有紧急情况随叫随到。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1、费用计算方法: a、绿化养护费按平均元平方米年计算,绿化面积共m2,绿化养护承包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年,季平均元。 b、更新、改造、非乙方责任补植按实际面积乘以单价结算。 c、逢重大节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合理布置花坛、园林小品等的费用由甲方按实际支付。 2、付款方式 a、绿化养护费按季度(每3个月)平均支付。合同签订时甲方应支付首期费用,以后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季度的养护费用。 b、养护区域的绿化更新、改造、非乙方责任补植花卉树木,以及布置节日花坛、设置园林小品等应甲方要求新增项目,在确定造价后甲方应先预付60用于购买必要的花卉植物和工程材料,其余40在完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中途退约:甲乙双方无须提出任何理由,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2、若不提前通知对方,退约方应支付另一方2个月的养护费作为经济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根据乙方事先通知的作业计划,安排专门人员协调解决水电等配套工作。 2、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如强台风、冰雹等)造成重大损失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补救办法,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由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作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两份),双方各执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附件一:《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园林绿化合同篇9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特签订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和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包括等工程。 2、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大包干式承包。 3、园林绿化所需的材料、植物品种、数量、规格按配置方案及工程预算书。 二、工程造价: 乙方按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纸提交一份工程预算书,按园林建筑、绿化类工程标准取费,人工、材料、机械调差按施工期间有关文件执行,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 三、付款方式: 1、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给乙方作为工程预付款。 2、工程完工甲方初验合格后付款项,余款待保养期满(三个月)甲方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四、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天(日历从开工之日算起)。 2、开工日期年月日。 3、竣工日期年月日。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承担绿化工程完工后的。保养责任,保证绿化工程苗木成活率100。保养期内补种苗木的保养顺延1个月。 3、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