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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

11月27日 先锋客投稿
  供用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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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水合同锦集十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供用水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供用水合同篇1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大于等于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IC卡计量表;或者。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
  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
  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停水,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实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一切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纳金后,供水应当于48小时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多支付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供用水合同篇2
  供水方:
  营业执照号码:
  用水方: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
  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供水方的权利义务:
  ()用水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
  用水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供用水合同篇3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
  1。1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约平方米】。
  1。2计费水表安装地点为:。
  1。3安装计费水表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
  2。1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XX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2。2用水人如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条水费结算
  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XX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12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满12各月的,已实际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第四条供水设施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单位有偿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权利义务
  5。1在供电部门正常供电的情况下,保障安全供水。
  5。2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5。3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5。4如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5。5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5。6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条用水人权利义务
  6。1用水人应当在通水前支付有关工程其他费用。
  6。2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6。3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6。4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6。5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
  第七条水表
  7。1用水人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7。2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7。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7。4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质检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验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用水人支付;如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供水日支付。
  7。5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八条节约用水
  对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过水务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用水人,对超计划用水额除正常交纳水费外,还应当交纳加价水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罢工)或紧急避
  险的原因,或政府行为,或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公告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
  9。2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或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
  3】用水人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应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用水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5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3〕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
  1。1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约平方米】。
  1。2计费水表安装地点为:。
  1。3安装计费水表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
  2。1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XX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2。2用水人如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条水费结算
  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XX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12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满12各月的,已实际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第四条供水设施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单位有偿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权利义务
  5。1在供电部门正常供电的情况下,保障安全供水。
  5。2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5。3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5。4如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5。5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5。6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
  六条用水人权利义务
  6。1用水人应当在通水前支付有关工程其他费用。
  6。2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6。3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6。4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6。5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
  第七条水表
  7。1用水人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7。2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7。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7。4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质检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验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用水人支付;如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供水日支付。
  7。5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八条节约用水
  对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过水务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用水人,对超计划用水额除正常交纳水费外,还应当交纳加价水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罢工)或紧急避险的原因,或政府行为,或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公告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
  9。2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或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
  3】用水人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应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用水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5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3〕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于20xx年月日签订。
  供水人(盖章):用水人(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于20xx年月日签订。
  供水人(盖章):用水人(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
  供用水合同篇4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或住宅面积),计量水表安装地点详见查勘图。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四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为不影响市网供水压力,用水人贮水时间为23:00至次日凌晨5:00。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定或认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单
  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
  水源侧(含计费水表)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或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按日加收应缴纳水费总额1的违约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并追收欠缴水费。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埋,淹,锁,损坏及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压外,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突发性爆管除外)。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8837345688373318)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水表计量正常的,则由用水人负责相应的检验费用。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质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装泵抽水。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试用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由于供水人责任的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事故除外。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二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违约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在交齐所有欠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罚。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用水人责任造成供水人对外停水,用水人应赔偿供水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关系存在期内均为有效。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当地工商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报装一户一表的用水人应交清以前发生的共用水费,否则供水人保留追索水费的权利。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供用水合同篇5
  NJF20xx0501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
  (20xx版)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供水人:
  用水人: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
  (三)水表公称流量为立方米时。
  (四)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水表共具,注册号分别为
  。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供水人按物价部门有关混合用水的规定来计收水费。
  (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月(按月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一个月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计费水表因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造成计量不准的,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并可根据下列第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的,校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执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
  (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的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的违约金。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违约金。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每次延续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
  供水人:用水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供用水合同篇6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帐户: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供水人可供水量、压力、用水人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以及水费的计算方法:
  可供水量:(方小时)
  计划用水量:(方小时)
  单位:(方元)
  用水时间:
  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第三条水费的交付时间和结算办法:。
  第四条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随时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同本合同效力相同。
  第七条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起诉于人民法院。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本合同正式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城市供用部门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供用水合同篇7
  合同编号:
  用户编号: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类别
  1。根据用水人要求,供水人同意在(地址)向用水人供应自来水。
  2。用水人用水类为居民生活用水,计费水表口径为DNmm。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应保持不间断供水,提供的自来水水压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
  (一)用水计量
  1。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计费水表须经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经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定合格。其安装、移位、更换、定期检验与拆除等均由供水人办理,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2。用水人对计费水表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计费水表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此前的水量不作调整,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量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水人除缴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
  3。因用水人原因造成不能抄见水表或遇计费水表故障的,按《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停止用水的,供水人可拆除结算水表并对其销户,用水人要求复装时,应当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二)水价
  水价执行政府定价,即指按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供水分类价格核定及代收费规定执行。在供水期限内,若遇水价调整的,按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供水人按周期抄验水表并向用户收取水费,用水人应在接到供水人出具的《水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日内缴清水费。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计费水表为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含计费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用户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用水人发现计费水表封印损坏或脱落,水表箱、阀门等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人。
  2。对有计划的管道检修及施工等原因造成停水或降压的,供水人应提前小时通过张贴停水通知或媒体公告等其他形式通知用水人。
  3。供水人专门设立报修服务电话(),及时组织人员前往修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法定部门认定,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其它有关法定部门认定,供水人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或水质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供水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恢复通水。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中止对其供水,但应提前五天通知用水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2。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除补缴相应用水类别水价差价外,另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水费总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补办有关手续。
  3。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向他人供水,擅自转供自来水的,用水人应立即停止转供水行为,并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应缴纳水费总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4。用水人私自开启计费水表封印、更换计费水表、拆装计费水表等致使计量失准的行为均属窍水行为,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并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5。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用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供、用水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如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A。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用水人销户或过户后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叁份,供水人执贰份,用水人执壹份。
  供水人(盖章):用水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供用水合同篇8
  供水方:
  营业执照号码:
  用水方: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
  可供水量(吨)
  计划用水量(吨)
  单位
  金额(元吨)
  用水时间
  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2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3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4
  (1)供水方的权利义务:
  (2)用水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7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9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用水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供用水合同篇9
  城市供用水合同(甘肃)
  GF19XX0501
  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IC卡计量表;或者。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水人:用水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供用水合同篇10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市车城大道三段(国道321线)街6号商住楼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乙方不得收转费、装修材料费和装修费等。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地面费、管理费、维修费、政府对租赁物征收的有关税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负责自行承担。乙方负责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乙方应如期足额缴交上述应缴费用,如因乙方欠费造成向甲方追缴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人民币,大写圆整,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4、乙方要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拆穿门面之间的墙壁,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拆通一墙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大写圆整。拆通二墙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大写圆整。若拆除,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5、租金按年计算,按年收付。乙方在每年到期20日前将本年度租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交付到甲方。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6、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元(即第二年为元,第三年为元,第四年为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搬离。乙方不得收转费、装修材料费和装修费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10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1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10天的。
  (3)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
  经济损失。
  2、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未到期限的房租金)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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