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申请书 推荐度: 立案申请书 推荐度: 立案申请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立案申请书汇总五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立案申请书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立案申请书篇1 申请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申请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立案申请书篇2 申请人:,女,汉族,年11月22日出生,住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女,汉族,现住。 年月号午后,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就用拳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发泄之后离开。但是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和申请人所在的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的犯罪行为。然后责令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将耳环交给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立案申请书篇3 申请人(受害人):杨X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xx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20xx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 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2。5CM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诊断结果为: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20xx】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 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呈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XX 20xx年06月24日 附:犯罪嫌疑人李XX个人信息 李XX,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60872XXXX。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立案申请书篇4 申请人:王,女,岁,住县镇村组 代理人:朱,律师事务所电话: 被申请单位:县水务局,住所地:县街号 请求事项: 请求县人民检察院对县水务局“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单位县水务局是河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被申请单位在河道监管上,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不作为,对每户非法采砂经营者每年收取20xx元所谓的管理费,不颁发采砂许可证,也没有查询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放纵非法采砂经营者随意采砂,使河段河道险象环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坏的影响,无法保证采砂经营者所雇员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隐患,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请人的。丈夫被非法采砂者雇佣,在县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为其采砂。20xx年4月6日,被害人正常工作,现场作业的只有、和三人,下午18时左右,指使被害人由河东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游挪动采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东岸时,掉入20xx年8、9月份抽砂时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里,溺水身亡。被害人被雇佣上工仅七天半时间,工作地点是在岸上,不熟悉采砂船水中作业的现场情况,雇主也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告知注意事项,所以惨遭不幸。如果被申请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对河道实施有效监管,而不是,为了一已私利,只收费不管理,就不会发生惨死的悲剧。被害人的死亡与被申请人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发生事故后,被害人的亲属多次找到县水务局要求其处理此次事故,对非法采砂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理,但他们却推卸责任:“雇主无证采砂,属非法采砂,与水务局没关系,我们管不了。”致使被害人已死去三十天多了,还陈尸现场;可与此同时,非法采砂者虽无证经营,但因已交县水务局20xx元所谓的管理费,得到水务局的默许,而有恃无恐,在被害人陈尸附近,还在继续非法采砂。对水务局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申请人十分气愤,为了给被害人讨回一个公道,告慰被害人冤死的灵魂,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此,特提出申请,请求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县水务局“、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专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及第5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请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立案申请书篇5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XXX用力扔向申请人。XXX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XXX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XXX背部,致使XX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xx 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