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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劳动合同

8月20日 菩提门投稿
  用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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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劳动合同合集1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用人劳动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用人劳动合同1
  【提要】本文从用人单位法律适用实务操作角度出发,结合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多年经验,探寻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单位最容易败诉的节点并给予提示,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进行剖析并提供解决方案,给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订立劳动合同未遵循合同订立基本原则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显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将面临赔偿损失的风险。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以避免败诉风险。
  二、规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败诉节点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
  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
  四、强令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败诉节点二、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败诉节点三、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
  严格执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避免有以上违法行为。为避免员工不当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风险,可向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
  五、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败诉节点二、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订立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败诉节点二、虽已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环境下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拒绝订立;败诉节点二、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用人单位没有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时隔数月或者数年,劳动者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败诉节点三、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未保留劳动者提出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八、劳动合同订立程序瑕疵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单边持有劳动合同,或者虽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达证据。
  【李迎春律师建议】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并且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
  九、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作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备条款,或者直接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十、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关问题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标准;败诉节点二、重复约定试用期;败诉节点三、签订单独试用合同;败诉节点四、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败诉节点五、试用期随意解雇。
  用人劳动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福利截至到年月日。
  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2、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为乙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年月日办理完结。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时按照乙方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总计人民币元
  4、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
  5、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6、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7、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职工档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用人劳动合同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的程序应注意,工会要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在劳动法的框架内,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必须合法,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工会是发挥积极的作用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关解除劳动法合同的法律知识,请电话咨询网在线律师。
  用人劳动合同4
  甲方(甲方):
  乙方(姓名):
  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实习岗位
  甲方按乙方实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条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
  甲方应与乙方学校协商确定乙方实习期间的报酬或实习补贴。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约定如下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三)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
  第五条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实习中发生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
  (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三)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及工厂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除条件约定如下:
  (三)本协议到期即终止,不得续订。
  第九条违反本协议的责任及其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第十条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经工厂调解委员会或实习学生所在学校进行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办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用人劳动合同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种期限形式:
  、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在其他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服务期到期时间在本合同到期时间明之后的,按照服务期办理。
  二、工作内容及地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厂经营管理实际和(或)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合理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应征求乙方的意见。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或甲方根据经营需要(经营实际情况)制定。甲方指派乙方临时性的从事本条第款工作外的工作的,工作地点按照临时性工作的地点确定。
  三、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天。
  、根据甲方经营情况,甲方对乙方的每天的具体工作时间进行编制与安排,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安排。
  、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按照国家法律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又无法调休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支付加班加点报酬。
  四、劳动报酬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日前支付乙方工资,遇有假节日的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乙方月工资为元,甲方根据其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对该工资数额作出变动。乙方试用期内月工资元。
  上述工资数额以乙方每天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计算。甲方因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缩短工时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工资。
  、下列情形之一,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甲方可以减发乙方工资且不构成克扣工资行为:
  ()代扣代缴乙方应负担的税款、社会保险费的;
  ()配合人民法院等司法、行机关的司法、行为的;
  ()乙方造成甲方损失应承担对甲方的赔偿责任的;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按照规章制度减发工资的;
  ()乙方请事假的;
  ()法律法规及(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
  、甲方应按时、依法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双方分担或有一方承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配合甲方的行为。
  、甲方根据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过节费、非专业技术培训、参加娱乐活动等福利,具体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办理。
  六、劳动安全卫生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提供能够保障乙方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
  七、保密、服务期及竞业禁止
  、知悉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的职工,应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
  、由甲方出资进行了技术培训的职工,应与甲方签订培训及服务期协议。
  、上述协议由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内容与本合同冲突的,按照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及服务期协议办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动
  、乙方有辞职权,但乙方的辞职,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本合同及甲乙双方或乙方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
  、未履行辞职手续的辞职行为,如不辞而别等,构成擅自离职,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不到单位上班而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除地震、洪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自动离职。
  、劳动合同的其他解除、终止及变更,参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办理。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内容包含签收合同解除通知、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办理档案、社保关系移转、完成单位未了结事务等后续工作。
  、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文书,应以加盖甲方印章的书面文件为准。
  九、通知等文件的送达
  、甲方对乙方送达的通知、处理单等文件,乙方应当签收。
  、乙方也可以指定送达地址。
  乙方指定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可以按照上述地址邮寄或发邮件。邮寄或发邮件后,无退信的,视为送达。
  、甲方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公告为当地报纸或甲方网站。甲方也可以以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把文件留在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在甲方区域张贴通知,视为送达。
  十、规章制度与本合同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规章制度办理。
  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阅读并知悉。
  十一、提示及承诺
  请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有不理解及异议之处,请在签订合同前提出,甲方予以解释。
  乙方承诺,乙方已经充分的理解了本合同条款。甲方对与本合同订立的相关情况,如工作地点、报酬等,在本合同订立之前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十二、合同份数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自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用人劳动合同6
  关于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参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综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劳动合同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
  二、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度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为使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在工作中要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3、乙方试用期工资每月为元,试用期为月;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五、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
  2、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甲方或业主利益,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甲方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律的规定办理。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4、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甲方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违反方应支付对方违约赔偿金元。
  2、乙方在合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乙方如若违反本合同,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经济损失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用人劳动合同8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个月
  2、合同终止后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条件下商议续签。
  二、合同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种或职务为:
  2、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工作时间及节假日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按季节调整工作时间,每周六、周日为带薪休假日。
  2、其它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如五一,十一等,过年期间可享受工厂给予的天带薪休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共同商议。
  四、工资待遇及社会福利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基本工资:元月,每月日发放。
  2、绩效工资:
  3、甲方每月发给乙方交通补助元,通讯费补助元,与基本工资同时发放。
  4、甲方安排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日早9点至晚6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2)其他形式:
  1、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甲方每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如乙方经常在外办理工厂业务,甲方应为乙方交纳意外保险。
  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工厂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3、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二、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
  四、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
  十、劳动合同的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
  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用人劳动合同9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为年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本店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工作岗位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甲方鞋店的导购员工作。
  三、劳动保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生安全不受危险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四、工作时间(特定内容)提前10分钟上班、吃饭一个半小时。
  冬季:早班:9:00晚6:30中班:12:00晚21:00
  夏季:早班:8:30晚6:30中班:12:00晚21:30
  五、工作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规定负责店内以下几项工作:
  1、各种货品的销售;
  2、贷品的清点和验贷;
  3、各项卫生的打扫、陈列和整理。
  4、其他店内需要的工作。
  六、劳动报酬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构成为:基础工资元全勤奖元优秀卫生奖优秀服务奖优秀业绩奖消售提成年终奖。
  七、劳动纪律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1、员工应遵守本店各项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本店规定的工作程序。
  2、员工如违反本店的规章制度,本店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解雇。
  3、员工如毁坏或遗失本店财物的,依市场价给予以补偿。盘点以少贷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贷品的原价赔偿给甲方,未知原因的由当天班次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原价赔偿给甲方。
  八、合同解除:
  a)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专卖店可以解除本合同,A、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专卖店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本专卖店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B、本专卖店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本专卖店宣布解散。
  C、员工工作态度怠慢不创造效益,没有工作积极性或业绩一直下降的。
  a)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解除合同:
  A、本专卖店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B、本专卖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a)乙方若合同期满甲方将结算清所有工资和押金。
  b)乙方合同期未满,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九、教育培训本专卖店XX历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本专卖店同意的培训;本专卖店应当相应地地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与专卖店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十、合同无效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供虚假信息;欺骗本专卖店而签订本合同的;
  3、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进入本专卖店工作的。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读懂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用人劳动合同10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终身合同。在出现《劳动法》第24、25、26、27条的情形时,也可以依法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需要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操作,否则违法规定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寻求网站的专业在线律师获得帮助。
  用人劳动合同11
  用人单位(甲方):
  职工(乙方):
  甲方:集团有限责任工厂因工作需要,聘用(简称乙方)为本工厂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合同有效期限年,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提供食住。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务。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
  三、劳动报酬
  乙方月薪工资元(税后),甲方次月日前发放。
  四、保险福利待遇
  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
  六、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规、策,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解除。
  七、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八、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或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符,双方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年月日
  用人劳动合同1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2、本合同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工厂担任岗位的工作。
  2、甲方可根据工厂经营管理的需要及乙方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在受雇于甲方期间应始终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4、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其他工厂的工作或私接业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工厂实行:
  标准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需加班,须经主管上级批准。工厂将按工厂的规定给加班员工一定的报酬或调休。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的原则确定工作量,不再执行加班的规定。
  2。乙方享有中国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包括新年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乙方的职责、绩效进行报酬分配。乙方试用期内,月收入为试用期满后,月收入为。本收入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乙方在受聘期间必须遵守收入保密制度。
  2、甲方可以根据业务财务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乙方的工资和收入。
  3、随着岗位变动,乙方根据甲方工资标准享受新岗位的薪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府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住房、失业和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厂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享有中国府规定的婚丧假、女员工孕期产假及哺假以及其他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假期及福利。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工厂的章程、制度,甲方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严重者工厂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在招聘时的用人要求;
  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上级有权确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形象、利益形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劳动教养的;
  5、乙方因个人原因丧失目前工作需要的专业资格,如司机丧失驾驶执照,财会人员丧失会上岗证等;
  6、甲方因业务经营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内容,乙方在被提供转岗机会后仍拒不接受的;
  7、因乙方个人不道德或不文明行为对甲方造成名誉、形象、业务上等损失的。
  乙方在受聘期间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解除后,甲方仍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期内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能力的。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未办妥解除合同手续之前,乙方不得擅自离开工厂。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与甲方出资培训、购房补贴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查实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或在办理解聘手续期间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使用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甲方商业秘密包括:
  1、计划、项目,方案,销售、市场广告、产品开发、财务等有关的信息。
  2、甲方人力资源方面信息,如人力资源策或计划。
  3、其他甲方有合作义务保密的其他工厂信息。
  乙方不得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的任何时间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将在受聘期间甲方提供或乙方获得的属于甲方的财产、文件及客户、代理商有关的记录归还给甲方(如涉及甲方经营的文件、资料、纸、磁带、磁盘、笔记等),不得自行转让他人或销毁、带出。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得泄露在受聘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除非乙方事先向甲方的法律顾问或其他指定人提出请求并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九、劳动争议处理
  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劳动法规的要求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双方确认依照下列通讯地址互相送达有关文书。如一方需更改以下信息,需及时事先通知另一方,否则责任自负。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用人劳动合同13
  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1)以下称甲方:
  (2)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双方兹协定如下:
  一、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
  根据双方协商,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无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工作时间
  第四条工作时间双方协商,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对乙方整个团队的工作时间作如下要求:团队工作人员可实行轮休,但每日在工作场所内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小时。
  第五条乙方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享有病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形式执行。其后,甲方若提升乙方的工作职务,可进行调整。
  1、乙方月基本工资为元月,按月支付。
  2、乙方月基本工资提成(其中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为税后制,双方另行协商,提成为按比例固定提成)。
  3、考虑到乙方工作的特殊性,出差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差旅补助,每人每天补助为元。
  第七条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以发放工资最近的工作日前后进行支付。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因乙方原因无法将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匆搅票O占捌渌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保密资料
  第十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且同意盖章签署保密合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九、本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各种客观因素;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4、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5、当有关法律条文发生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将因法律条文的变更而自动变更。
  十、本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约追嚼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一、本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竞贤即行终止。
  如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与甲方另签的其他协议(如培训协议)尚未到期,但随劳动合同的终止该协议亦自动终止。如乙方违约则应按协议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乙方离休、退休、退职、退养及死亡。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
  乙方:
  日期:
  用人劳动合同14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姓名:
  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甲方的劳动用工管理等制度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各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试用期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岗位或工种)。
  第三条生产(工作)任务(岗位)甲方安排乙方在生产部所辖范围内的相关岗位上工作(暂定),按照确定的具体岗位(任务)履行职责。乙方同意甲方的安排,并按甲方的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实际情况,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调整。如乙方无合法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整,则按乙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依据国家规定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但对工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实行计件制工资员工执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遇公休日上班工作,属于正常上班,不发加班工资,工厂视情在停水、停电、原料缺乏等停产时间或生产淡季合理安排员工补休,以保证计件制员工的休假权利。
  第六条劳动报酬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全额计件制或定额加超产),按照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乙方出勤达到法定工作天数,并完成定额任务,甲方根据乙方相应岗位计件工资单价计算工资,按月以货币形式发给乙方工资报酬。乙方在正常上班完成任务后,甲方给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安全生产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与本岗位相关的各种培训,依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乙方在合同期间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应接受甲方的处理,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社会保险。甲方按照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策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关系即行终止,由乙方自行接续或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绩效考核。甲方根据工厂规定对乙方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业绩,以及对乙方的考核情况,决定乙方职务和工资的升降。
  第十条劳动纪律甲方根据劳动法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协议书)、保密协议,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生产(工作)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如乙方严重违反工厂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将按严重违纪处理,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
  甲方或乙方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按《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乙方合同的除外),本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
  第十二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视后果和责任大小,由违约方承担赔偿金。如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向本工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申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相关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用人劳动合同15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现行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由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限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经济补偿及解除手续和后果等内容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解雇)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辞职)两种情况。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的,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1、预告通知期的规定过于单一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年龄和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现象普遍存在,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规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对于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一定就业能力的家庭负担较重的职工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然太短。通知期限没有和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结合起来。
  2、解除程序缺少规范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的条件限制很严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规范,如书面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应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确表示以及应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确规定。如蚌埠市某企业工作,改制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职工,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公司在报纸上通知原企业员工于登报十五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但是有些员工没有看到报纸通知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业在报纸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法律规定,是采取列举式,将劳动者的过失行为列举出来,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包括立法技术方面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实体方面的还有程序方面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术采用完全列举式规定,不能满足非常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
  如果劳动者出现了法律列举之外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规定。又比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谓“严重违反”?何谓“一般违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对实际上犯小错误的劳动者也可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单位的机器操作员,在一次不当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了20xx多元的损失,企业就对其给予辞退,秦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此,秦某对企业造成的20xx多元损失是属于“严重违反”还是“一般违反”,如何认定?
  2、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规定不明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录用条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单位决定的,劳动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立法将录用条件的制定权、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权授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任何救济权利。由于立法存在这一漏洞,致使在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廉价使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试用届满,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以同样的办法再录用,再解除,使用人单位廉价使用劳动者。如曹凌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给予辞退。曹凌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曹凌认为,其充其量是不胜任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但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给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
  除劳动关系。公司则称曹凌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经验及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但曹凌实际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也没有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认为曹凌不符合岗位期望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曹凌则对公司对其工作描述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描述是部门主管、部经理等的个人主观意见,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错误,不是客观评价。曹凌认为,招聘条件不是录用条件,其书面英语是很好的,听和说有点欠缺。本案中,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曹凌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界定?
  3、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要件未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任何参与决定权。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内部规则解除劳动合同。如某企业给每一个员工发放一本《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迟到五次以上,即被开除。对于该条规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不足
  我国《劳动法》将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两种情况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产界限规定不明确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宣告破产。”这样的规定使破产原因多元化和复杂化,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重亏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什么是严重亏损以及其严重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困境企业在适用破产法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这种破产原因多元化的结构增加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甚至法院认定困境企业的困难。我国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了破产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这一规定虽然去掉了《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不善”,但“严重亏损”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在实践中与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差别。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中造成了对困境企业认定的困难,给经济性裁员制度实施的前提造成了认识的不一。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势必要求政府花费巨大的精力去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企业财务、生产、销售、利润等方面的各种标准,然后据此来判断各企业是否符合经济裁员的条件。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员标准就会彼此不同,这样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业、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强调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又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入企业的微观管理之中,让政府又界入企业的内部事务之中,回到了原来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对被裁人员的标准规定过于单一
  我国仅仅在《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几种不得裁减的人员。但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有些特殊的劳动者需要特殊的保护,将他们纳入裁员的对象将有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经济性裁员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特殊情况。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鉴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本人在借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从而有效地发挥劳动立法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发展。
  (一)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预告通知期限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的情况分别设定
  现行劳动法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是统一的,一律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目前我国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非常困难,对于这些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就业能力且家庭负担较重的劳动者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得太短。所以,建议立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通知期为30天,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长不超过180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通知期,如果劳动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单位可给予相应时间的工资,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制很严,但程序上却十分简单。因此,劳动合同立法时应规定: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工会和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听取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的程序。用人单位对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必须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如坚持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告知劳动者救济的权利以及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程序,应向劳动者赔偿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惩罚。
  (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1、将现在采用完全列举式立法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单纯采取列举式规定虽然简单明确,但却难以适应非常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完全概括式的规定,在实践中难掌握,还要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列举,增加了法律的繁琐。所以取其所长,补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来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
  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预先谈话告知并说明理由的程序,也没有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程序,更没有给劳动者申辩的权利和机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在制度上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须事先与劳动者谈话,告知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应当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三是劳动者在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申辩的机会和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申辩必须书面答复。以体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过程双方对等、公开、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减少纠纷的发生。
  3、完善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内部规则的主体合格,内部规则必须有公开或备案的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列举内部劳动规则内容所必备的事项,赋予用人单位以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具体内容,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生效。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内部规则的情况发生。
  (三)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1、确立统一的、科学的困境企业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实际中困境企业的认定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参照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的界限。
  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国家采取列举主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概括主义。概括主义的国家一般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并采取了现金流量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为两个判断标准。在我国破产原因必须建立一元化标准,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也无论企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还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保护,或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和解,或达成重整计划进行重整。这时困难企业就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的需要进行裁员。这样确立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统一标准,增加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经济性裁员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困难企业也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从企业裁员的规模、程序以及对企业的各种政策优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财政的优惠措施来控制企业的裁员行为。通过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减少企业的裁员行为。
  2、确立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
  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由于劳动者个体之间存在很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其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员标准,一则可以防止企业经营者的“人治”因素,规范他们的行为;二则可以对那些社会弱者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尽可能体现社会的公平。这样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裁员的进行。
  结语
  良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应当既有利于保护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权利滥用;应当既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劳资关系的流动与稳定,所以一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这样既能很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动,并且能够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人本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忠诚于用人单位、双方团结协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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