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代书遗嘱范本【标准版】 立遗嘱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遗嘱执行人姓名:,性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风险告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于年月日在市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等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 本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市区路号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 (2)位于市区路号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 2、股权 本人目前拥有公司的股权。(公司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3、债权 债务人(身份证号:,)因于年月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元,并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年,约定于年月日向本人连本带息一次性进行偿还,担保人为。 4、债券 本人持有发行的债券,持有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债券类型:,债券到期日为:年月日,利息为年。 5、股票 本人目前持有股票代码为的公司股票股;股票代码为的公司股票股 6、存款 本人目前在银行开设账号为的账户,账户中共有存款人民币元,年利息为。 7、基金 本人目前持有代码为的基金,持有份额为。 风险告识:立遗嘱人可支配的遗嘱仅包括:死亡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涉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立遗嘱人仅可支配自己所有的部分。对于立遗嘱人因为事故死亡而获得的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不作为遗产的组成部分,但按照遗产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在具体分配时应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密切程度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本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个人继承(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本人关系:)。继承人于本人去世后从本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 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一式份,一份交,一份交。 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 风险告识:设立遗嘱的自然人在设立遗嘱期间必须是神志清醒且未受到任何胁迫,也就是拥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立遗嘱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书写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