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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装修合同

5月9日 火云谷投稿
  房屋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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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的装修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的装修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的装修合同1
  甲方(业主):
  乙方(施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位置:。
  二、形式结构:式室厅厨卫。
  三、工程承包方式:。
  四、合同工期: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商定,本工程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拾万元(小写:)。首付万元,第二次付款万元,装修完成后付尾款万元。
  六、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七、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年。双方应在验收合格签字后,即填写工程保修单。
  八、施工范围
  1、四个房间:两个卧室、一个客厅、一个书房,四壁贴墙纸,其余公共地段刷漆,地面铺设瓷砖,打地脚线,要求平整;
  2、客厅临街面用双开玻璃门。一个厨房、一个卫生间墙面铺瓷到顶,留出吊顶空间,边角打磨,地面铺的瓷砖,要求平整。
  3、两个阳台地面铺设瓷砖,要求平整。水、电、气、管线及安装,管线必须是目前市场上最高端产品。
  4、露台要求修建简易休闲厅,采用玻璃墙。
  九、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
  十、凡因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政策,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的装修合同2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纠纷: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
  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五、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六、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七、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当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当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房屋的装修合同3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甲方是指: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公有房屋出售单位(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乙方是指购房人或承租人。
  乙方所购买(租赁)的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编号为;房屋位置;户型;建筑面积。
  为规范房屋的装修行为,保持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装修房屋的应向甲方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二、乙方装修房屋前,须向甲方办理装修登记手续并提出装修设计方案。
  三、甲方受理乙方装修登记并审核同意装修设计方案后,乙方方可施工。
  四、装修期间,施工人员凭甲方编发的出入证进出小区,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对装修施工人员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装修期间,甲方将派员按本协议对装修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服从监督管理。
  六、乙方保证施工人员每日时进入,时离开。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七、装修时乙方须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一楼住房下挖地面;
  2、禁止拆改梁、板、柱、承重墙等房屋承重结构构件;
  3、禁止随意增加房屋荷载,尤其是楼面装修不得使用超重材料等;
  4、禁止不经批准拆改水电管线、采暖管线、煤气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附属设施,如确需改动,须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5、经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乙方拆改水电管线、采暖管线、煤气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附属设施时,乙方应保证线路及管道畅通,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整体功能及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
  6、禁止使用超过环保规定的高噪声电动工具;
  7、房屋外挂设备如空调等须遵守甲方统一规定进行施工;
  8、施工期间不得违反消防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公共场所、公共配套设施的装修应经过市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方可施工;
  八、装修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清运前用袋装好放置在门洞一侧,日产日清。委托甲方清运时,实行有偿清运,有偿清运费由乙方按元吨支付。凡乱扔乱倒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乙方违反规定装修时,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拒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的,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十、因装修施工或搬运装修材料、器具等造成下水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等,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因搬运、装饰装修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按约定交纳费用。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十二、乙方装修完毕后,向甲方交回出入证,甲方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经过3个月再复验。
  1、复验确定无损坏房屋主要结构及非法拆改附属设施等违章现象后,甲方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加按同期活期利息全额返还乙方。
  2、复验发现损坏房屋主要结构及非法拆改附属设施等违章现象,由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的房屋损失补偿费,余额在1个月内加按同期活期利息返还乙方。
  3、房屋损失补偿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房屋损失补偿费专项存储,全部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
  十四、本协议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房屋的装修合同4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施工内容:
  3、委托方式:。
  5、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
  6、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程总天数: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元
  第三条: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个月。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2、在保修期内乙方应保证在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其维修起24小时内上门服务,如有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地址: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房屋的装修合同5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房屋进行地砖、墙砖铺设,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
  一、工程项目:
  1、四个房间(两卧室、两客厅)地面铺设8080瓷砖,打地角线,要求平整;一个厨房,一个卫生间墙面2540铺瓷到顶,留出吊顶空间,边角打磨,地面铺3030瓷砖,要求平整;两个阳台地面铺设3030瓷砖,要求平整。
  2、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二、工程地点:区街单元室
  三、形式结构:层式室厅厨卫
  四、承包方式: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和施工期间的午餐供应,乙方负责施工。
  五、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因乙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维修。
  六、工程造价: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元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为确保工程质量,暂扣元押金,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内无任何问题,将全额返还乙方。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三天内付清乙方人工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区(县)路弄(村)号楼室。
  3、住房结构:房型房厅套,施工面积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
  材料费:,人工费:
  管理费:,设计费:
  垃圾清运费:,税金(3。41):
  其他费用: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天。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2、乙方提供的材料: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列下表:
  2、工程结算:
  3、工程保修期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工作:
  2、乙方工作: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处理方式: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其它约定: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房屋进行地砖、墙砖铺设,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
  一、工程地点:区街单元室
  二、形式结构:层式,室厅厨卫
  三、工程项目:
  1、四个房间(卧室、客厅)地面铺设瓷砖,打地角线,要求平整;厨房,卫生间墙面铺瓷到顶,留出吊顶空间,边角打磨,地面铺瓷砖,要求平整;个阳台地面铺设瓷砖,要求平整。
  2、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四、承包方式: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和施工期间的午餐供应,乙方负责施工。
  五、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因乙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维修。
  六、工程造价: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元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为确保工程质量,暂扣元押金,年月日至年月日内无任何问题,将全额返还乙方。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三天内付清乙方人工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年月日20年月日
  房屋的装修合同6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电话:根据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重要房屋装修合同范本。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装修面积:
  设计师:联系电话:
  2、工程内容:详见效果图(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书。
  3、本工程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
  4、本工程工期为天(日历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遇雷雨天气,不适宜施工特殊情况工期顺延。
  二、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
  按图纸、设计要求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验收。
  三、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1、本工程预算总造价:(大写)本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预算表,如有增加工程项目,双方另行协商。
  2、付款方式: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2日内如
  1、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场地并协调好各部门、邻居关系,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2、提供乙方施工过程中的。供水及供电。
  3、负责审核图纸并签字认可,作为施工的依据。否则乙方有权不进行施工,工期顺延。工程项目如变更或增加,双方协商调整施工图纸、工程费用及工期,否则乙方有权不进行修改或变更、增加。
  4、负责隐蔽工程的隐蔽前验收。
  5、及时做好工程竣工后的组织验收工作。
  6、及时按本合同第三项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
  五、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图纸施工。
  2、切实按照工程设计相关规范严格操作精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3、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环境卫生及安全保卫工作,并遵守小区有关管理制度。
  4、负责整个工程预算确定项目所需材料的质量,严格按工程设计方案所列质量标准,选购材料。
  5、负责及时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竣工后验收工程。
  6、如期进场施工,按期完工。
  六、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必须经甲方或甲方授权人签字认可,顺延工期。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拔付工程进度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应按付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
  3、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保修条例
  1、工程的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若存在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易耗品(如拉手、门锁、灯泡、灯管、水龙头等)除外。若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乙方可协助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安全
  1、乙方在工程施工至交付之前的过程中,甲方人员(除现场代表及监理人员外)未经乙方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造成人身安全或其它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如非甲方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安全或其它安全事故的,则由乙方负责。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违章施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员安全或在建工程损失,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其他事项
  1、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原则上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工程竣工、结算、甲方付清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合同范本《重要房屋装修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房屋的装修合同7
  发包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承包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装饰施工地点:。
  2、住房结构:房型房厅套,施工面积平方米。
  3、装饰施工内容:。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5、工期: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元,大写(人民币):。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元订金,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第二次合同签定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50合计元
  (3)第三次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过半支付工程总造价40合计元
  (4)第四次竣工验收当天支付工程总造价10合计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房屋的装修合同8
  甲方(业主):
  单位:职务: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编:电话:
  甲方(与上述甲方系夫妻关系):
  单位:职务: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编:电话:
  乙方(装修公司):
  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号:
  单位住址:邮编: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装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决定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濮阳市路与路交叉处小区幢楼第单元楼号房屋将由乙方装修。
  第二条甲方所要装修的房屋的使用面积共平方米,共室厅卫。(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乙方所要装修的房屋的工程量分为三期如下:
  第一期:
  本期工程在年月日之前完工。
  乙方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违约金100元整。
  第二期:
  本期工程在年月日之前完工。
  乙方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违约金100元整。
  第三期:
  本期工程在年月日之前完工。
  乙方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违约金100元整。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装修所需的一切材料由甲方及时提供,乙方负有协助甲方选取装修所需材料的义务。
  第五条房屋装修工程总金额为共()万()千()百()拾()(人民币)元整。(括弧外填汉字大写,括弧内填阿拉伯数字,发生争议以汉字大写为准)。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期工程完工之时支付乙方工程总金额的25;在本合同第二期工程完工之时支付乙方工程总金额的25;在本合同第三期工程完工之时支付乙方工程总金额的25。
  余款在有关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装饰工程进行验收合格或者甲方居住满一年之日付清。
  甲方超过上述付款日期付款,第超过一天则支付乙方违约金100元整。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房屋装修期间决不会在该房屋内发生装修公司工人自杀等有违社会道德、违法事件、不会发生恶性伤人等违法案件、以及发生其他使社会一般人居住在该房产生精神紧张、惊恐等不利益的不法事件,否则乙方构成违约,须支付甲方违约金50000元整。
  第七条鉴于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即友好地履行本合同。因此,甲乙双方认可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系惩罚性违约金,只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构成违约行为,不以给对方造成损失为必要,对方即可依本条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任何一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在修改处签名捺手印认可,否则所作修改无效。
  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页,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签于年月日签于
  我保证甲方以后不会违约,如果甲方违约,我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保证人:身份证号:单位:
  年月日
  我保证乙方以后不会违约,如果乙方违约,我承担保证责任。
  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单位:
  年月日
  房屋的装修合同9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宅装修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委托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
  5。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材料供应
  乙方提供所有材料设备,所有材料及设备详见装修清单。
  第五条:付款方式
  合同一经签订,在工程完工前付清所有款项。
  第六条:工程工期
  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元。
  第七条:工程验收
  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7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第八条:其他事项
  1。甲方责任
  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乙方责任
  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20xx年2月25日
  房屋的装修合同10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房型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
  (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
  5。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程总天数: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房屋装修房屋装修流程房屋装修注意事。。。房屋装修效果图。。。房屋装修经验房屋装修设计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40合同款;当工期进度水电完工(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合同款的40。当工期进度木工完工油漆进场之前(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合同款的15。剩余5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之内结算。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0。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0。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第七条:其他事项
  1。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2。乙方责任
  1)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乙方:(承租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约日期:
  房屋的装修合同11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合同编号:
  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xx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
  工程内容及性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元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生效。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商定)。
  32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
  33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
  (2)行业标准、规范:
  (3)地方性标准、规范:
  3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部分有:应由发包人在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图纸及作法说明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4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
  44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45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5条工程师
  51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职务:其职权主要内容: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
  第7条项目经理
  7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
  (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相应费用:
  (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
  (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82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并承担相应费用。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计算: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
  (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筑物施工,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
  (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
  (7)对施工场地各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担: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
  (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
  (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师在收到后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
  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第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14条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约定在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
  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6条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问验收的部位:对上述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及作法说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8条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及设备管线工程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
  192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的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担的计算: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第20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房屋修缮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21条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22条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经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为:
  (2)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加酬金的构成及计算方法:
  (3)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下列内容及调整方法: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的合同价款;
  (B)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
  (C)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3双方约定采用可调合同价款的,在双方约定的调整因素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24条工程预付款
  241双方约定工程预付款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及比例:
  242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同期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5条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图纸及作法说明核实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和时间:按本合同条款第241款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进行。
  262本合同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第27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经双方商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规定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内(附件二)作为本合同附件。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泥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8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29条材料的样品及样本
  291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
  292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需提供指定的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293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认定验收后共同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不符合样品或样本标准的,由供货方承担责任。
  第30条材料试验
  301双方约定对下列材料必须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及其他试验(包括防水、冻溶、强度测试等):
  (1)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科:
  (2)属应作毒性反应试验的材料:
  (3)其他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
  302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业测试条件的可委托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
  303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的,应立即退货或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由采购方负责。由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经测试不合格,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工程变更
  第31条工程设计变更
  3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修缮、装修标准或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作法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致使发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所发生的费用分担和利益的分享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
  314工程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承包人应按变更洽商的要求实际履行。
  第32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33条确定变更价款
  3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3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33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3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工程验收与结算
  第34条竣工验收
  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详细内容、时间和份数:
  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3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4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46双方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
  34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4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也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35条竣工结算
  3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价款及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5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科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5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5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6条质量保修
  36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62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的具体时间及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应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37条违约责任
  371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264条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条款第353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责任:
  (4)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金额或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37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条款第142款约定的因承包人不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竣工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的因承包人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金额成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3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8条索赔
  38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8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款(3)、(4)规定相同。
  38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条款38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39条争议解决方式
  39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第40条工程分包
  40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部分工程内容:分包施工单位为: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40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03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0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第41条不可抗力
  411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因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42条保险
  421被修缮或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理过人员或财产保险的仍然有效,未办理保险的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被修增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科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2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2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及费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43条担保
  43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提供下列担保,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3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44条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4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442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经工程师认可,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443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45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51文物古建筑施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2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453在施工中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并要求仔细挖掘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的书面报告,但实际确实挖掘出相应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仍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54施工中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但施工中未能采取挖掘和相应保护措施,致使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受损,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55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46条合同解除
  46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62发生本合同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3发生本合同条款第40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
  465一方依据462、463、4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46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6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7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第48条合同终止
  481除本合同条款第36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8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49条合同份数
  49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492本合同副本共份,发包人保存副本份,承包人保存副本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房屋的装修合同12
  1。拒绝以不赚钱,打折优惠为名招揽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家庭装修应有造价预算的程序:材料费、施工费、治理费、利润等都应该明确,而没有信誉、质量和服务保证的装修公司或施工队往往采取“低开高走”报价的做法承揽业务。
  3。警惕所选择装饰企业或个人偷漏工程项目。他们往往利用客户不懂装修,因此在施工项目单上有意漏项,到施工期间再增项增加报价。
  4。拒绝材料以次充好。报价单上的材料与实际使用的不符,特别是基层采用伪劣材料以降低本钱。或有意加大材料损耗,并借损耗之名加大工程量。
  5。小心施工队减少施工程序、偷工减料以减少本钱。如本该刷六道油漆的只刷两道,水泥以次充好,木质基层不作牢固与防潮处理,全部变成钉子连接,乳胶漆加水等。
  6。用流行的套餐报价法蒙骗客户,看似科学,实际项目含糊。
  7。装修前竭力揄扬,承揽业务,装修竣工后,泛起质量题目便逃之夭夭,质量和维修成了大题目。
  8。不能因贪图小便宜而抛却原则,当真选择有信誉有实力的装修公司或者个人,尊重其劳动所得的公道利润。
  9。要在合同签订前弄清自己所需要的材料、施工程序以及服务项目,检查报价单所列项目的名称、材料、数目、做法、单价、总价,并要求设计职员提供“材料合格证书”报表。
  10。注明增减项目等有关事宜,在施工图上注明具体的施工做法和材料品名,作为合同附件。
  11。一定注明非业主意愿增加项目所需款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12。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前,一定谈及自己礼聘装饰监理的想法主意,假如施工方竭力抵触,业主就要格外当心。
  13。不要依靠样板间,要以国家尺度验收工程质量。最好选择企业前先看看“劣质工程展览”。
  14。签订合同确当时一定要注明负责工程的工长姓名、籍贯,避免企业临时雇佣施工队。
  15。前期付款的比例一定要尽量压缩,最好执行3331制,以使自己把握主动。
  16。向企业索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实复印件,到建设主管部分或监理公司核查企业的正当性。
  17。交纳设计押金时一定注明,“假如业主对设计方案不满足,应足额退还设计押金”。
  18。最好采用几个设计方案由业主组合一套完整设计方案,有3~5个施工单位报价,业主自选。
  房屋的装修合同13
  甲方:XXX仓库
  乙方:xx县xxx乡施工队
  为了顺利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特定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承包甲方库区南侧房屋x间翻修和生活区洗澡堂外侧房屋、间装修工程,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
  第二条工程时问:200x年xx月x日至xx月xx日
  第三条工程要求
  1。库区东南侧x间房屋翻修范围包括房顶拆除、更换房梁、油毯、木板、瓦;x间房屋粉刷、吊顶、安装照明线路、供水管、门窗,墙裙底部1。3m为油漆,1。3m以上为涂料面,要求墙面光滑、照明线路不许外露。
  2。澡堂外侧一间房屋粉刷标准和饭堂要求一致,更换电开关,维修照明线路,油漆3个门。
  第四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本工程以国家GBJ3008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为依据。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验评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技术人员监督检查。
  3。甲方对乙方的施工程序、工程质量实行全程监督检查。若发现质量问题,视影响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处罚(罚款从承包费中划拨)。工程施工中若发生质量问题,其损失有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要求组织验收。
  第五条合同签订后,甲方由刘xx、乙方由张x为现场代表,及时解决工程现场中出现的人为问题,并由甲方代表全程监控乙方施工质量。
  第六条依据xx省颁布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作出工程造价总值人民币xxxx元。
  第七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将工程款的90拨付乙方。
  第八条工程保修期一年,在工程交工后一年内,工程质量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乙方无偿修理,保修期满后由甲方将工程款的10(工程维修押金)拨付乙方。
  第九条其他条款:
  1。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如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必须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并遵守甲方营区和库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人员人为造成的不安全后果负全责(特别是库房安全)。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验收及保修期满后失效。
  甲方:XXX仓库
  乙方:XX县XXX乡施工队
  代表人:XX
  代表人:XXX
  二00x年XX月X日
  房屋的装修合同14
  甲方(定作人):乙方(承揽人):
  住址:住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甲方拟装修房屋一座,位置在富民县大营镇大营村330号,由乙方负责承揽全部装修工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装修承揽合同。
  一、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加强对其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管理,遵守安全操作,安全施工,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等安全用具。由于乙方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2、甲方负责提供砖、水泥、沙子、水源、电源、内外墙砖、铁丝、地板砖等建筑装修材料。根据施工进度,乙方应提前5天通知甲方购买所需材料。
  3、具体装修工程为乙方承包整栋房屋全部内外粉墙,内外墙面积贴瓷砖,过道砖、卫生间贴砖、地板砖、楼梯砖、屋顶贴小瓦等全部建设,连同搭建所需全部脚手架。
  4、乙方具有从事房屋装修的成熟经验,负责施工建设并交付建设成果。当事人明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5、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所有劳动工具由乙方自带,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所属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乙方负责支付,与甲方无关。
  二、质量和工期要求
  1、工期从20xx年3月1日开始建设,到20xx年5月31日止,工期为92天。在约定的工期内,施工时间、施工进程由乙方自定。
  2、乙方应当本着保质保量的原则,加强质量管理。
  3、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工作不负责影响房屋质量等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整改。
  4、房屋建成自交工后壹年内,甲方发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及时进行免费维修。
  三、付款方式
  1、工程款结算方式:以建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93。00元。
  2、付款时间:第一次付款在施工开始后工程过半支付元,第二次付款在房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后15天内给付。
  3、乙方质量保证金为全部工程款的5。竣工一年后支付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
  1、由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乙方要进行修理、重作;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因乙方原因导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若无视甲方的合理要求,或者采取消极怠工和延误工期等做法为难甲方,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
  3、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承担违约金元。
  五、争议解决办法
  1、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
  2、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富民县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六、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以上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协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的装修合同15
  甲方(户主):普达娃身份证号码:54230119631005159联系电话:13638928187
  乙方(施工队):日喀则市巴青建筑队
  法人代表:次仁身份证号码:542301196808081577联系电话:13908922411
  甲方将位于日喀则市岗多居委会37号私人住宅楼装修事宜交给乙方承包,双方协议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装修项目及价格:小计:218900。00元。
  1、藏式客厅两件地面铺设防水防火木地板,顶部和墙裙由藏式实木雕花吊顶,墙面用墙纸,门柜安装,藏式雕花装饰共计:86000。00元。
  2、汉式客厅及卧室共6间,吊顶、墙面墙纸、木墙裙地面铺实木地板,共100200。00元。
  3、烧火房:地面铺设防火木板,墙面。顶代画藏式画26000元。
  4、煤气房及卫生间:用塑胶板吊顶,地面铺防滑瓷砖,四面贴墙砖(中间带装饰彩带),要甲方已造好的橱柜等共计6700。00元。
  二、二楼装饰总价格小计:185200。00元
  1、楼下大厅做拼花造型满顶,做窗台墙裙,做墙纸,
  小厅做拼花造型满顶,做墙裙、墙纸和强化地板。计:28000。00元。
  2、楼梯做梯柜、栏杆、做模板墙裙12000。00元。
  3、大厅做推拉门、酒柜、楼上和楼下的门和窗全包套包括装饰房高级灯具38000。00元。
  4、大厅做墙纸为考虑和大象,院内地面、四周墙瓷砖,包括天井、栏杆22000。00元。
  5、院内做阳光板吊顶,四边做铝合金透风窗73200。00元。
  6、三间卧室北面墙修3。6米长的衣柜,床头一边修梳妆台,另一边修鞋子桌子带书架12000。00元。
  所有项目总计为人民币404100。00元,大写:肆拾肆万壹佰元整。
  三、付款方式
  自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剩余资金经甲方验收无误后结算,账号:256800010400013448,户名:日喀则市巴青建筑工程队。开户账号:农行日喀则分行营业部。
  四、具体要求
  1、包工包料,装修材料使用前乙方确认材料无质量问题,否则验收经过发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2、装修结束后,甲方现场验收,不合格要求及时返工。
  3、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在上午8:00至下午8:00时段,晚上乙方人员不得在甲方房屋内留宿,以免影响周围其他人正常休息。
  4、装修工期20xx年4月28号至20xx年7月30号。装修工期不得超过约定期限。
  5、未尽事宜或者施工过程中需要增减工程中需要增减工程项目,遇到的问题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以上各条款。如果出现违约,双方各自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xx提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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