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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

5月9日 相见欢投稿
  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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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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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合同【热门】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反担保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担保合同1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因(被保证人)与质权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质权人为被保证人与齐(贷款人)签订的金额万元(人民币),期限个月《借款合同》(主合同)合同编号:提供保证担保。为确保被保证人切实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标的
  1、出质人在被保证人处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并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股权份额详见《股权质押清单》。
  2、被保证人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第二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出质人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本金人民币(小写:)、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质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质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
  第三条质押登记
  1、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本合同的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被保证人的股东名册,
  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四条质权的实现
  1、质权人代被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出质人无条件将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折价元与质权人,并在质权人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起3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出质人对股权折价不足以代偿的部分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出质人及质权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的实现以此合同为准,不再另行协商。
  2、出质人应予配合质权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出质人未在本合同项下拟质押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2、出质人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财产保险、鉴定、登记、过户、保管、公证、提存费用。
  3、在出质股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承诺不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出售、转移、质押或进行其他方式的处分,也不从事任何对被保证人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5、质押期间质押股份灭失或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的,出质人须另行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6、出质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
  7、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质权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和相应的收入证明。
  8、出质人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被保证人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9、如出质股权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质权人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权。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质权人代偿或造成质权人经济损失。
  2。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3、有权要求出质人协助避免出质股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有权对出质人股权持有状况进行监督。
  5、有权对出质人影响被保证人经营状况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其纠正损害被保证人利益的行为。
  6、出质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的,质权人有权与贷款方协商依照法律或约定采取措施保障债权并有权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第七条违约及赔偿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不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向质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反担保范围内全部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合同下的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
  第九条合同生效、修改和文本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被保证人应向质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3、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第十条附件
  1《股权质押清单》,本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出质人(盖章):
  法人(签字):
  质权人(盖章):
  法人(签字):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2
  银行:
  由甲方(名称)和乙方(名称)签署的(以下简称“合同”)在应甲方的要求,贵行与甲方于应甲方要求,我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为上述担保出具反担保,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向贵行提供以下担保: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合同和担保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我方保证甲方将如期履行本‘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所有义务;对于甲方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根据担保条款向担保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所有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预付款利息和费用(以下简称“应付款项”),我方保证承担偿还或和赔偿的连带责任。
  二。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贵行有权直接向该担保人索赔,无需先向甲方收回或和处分抵押物。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贵行第一份书面催款通知后10天内,以保证合同规定的货币无条件支付甲方欠贵行的款项,预付款利息金额按本保证人实际付款日计算。上述付款通知作为付款证明,对该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保证人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的,给贵行造成的延期支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由保证人承担;同时,贵行有权从该担保人的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欠款及延期利息,该担保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贵行以贷款的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方保证无条件地按照贵行规定的格式为贷款出具单独的担保。
  五。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无论是否提前通知保证人,本保函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均不受任何影响,本保函继续有效。
  1。本保函项下各方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终止、撤销、解散或破产等。
  2。贵行延迟行使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还给予任何宽限;
  3。本保函项下的权利被转让或转移;
  4。应双方要求,保函的有效期应延长;
  5。担保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担保金额发生变化的,本担保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原担保的最高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所有“应付款项”全部付清之前,担保人不能行使因履行本保函项下的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赔权。如甲方向保证人提供抵押物,未经贵行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行使抵押物项下的权利;如果贵行同意处分抵押物,所有收益应保证首先用于偿还贵行上述“应付款项”。
  八。担保人将根据贵行要求定期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并及时通知贵行第四条第一款中担保人的变更情况。
  九。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您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十、在履行本保函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能圆满解决,将向你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函一式四份,贵行执两份,甲方和本担保人各持一份。
  担保人姓名:(法人公章)
  签发人:
  标题:
  发布日期:
  担保人的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和账号:
  反担保合同3
  合同编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万元提供了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将自己合法拥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张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上述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倍计算。
  (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五、反担保权利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张。(若多张见本合同附件)
  出票日期:
  汇票号码:
  付款行:
  出票人:
  出票金额:
  六、权利凭证交付时间:年月日。
  七、违约责任:
  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所约定期限归还上述借款,甲乙双方约定可按下列任一方式进行处理:
  1、造成甲方代偿,甲方有权立即按照《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质权;
  2、甲方可直接对所质押票据进行处置,用以偿还上述借款。乙方承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放弃抗辩权。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且权利凭证交付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号合同附件:
  出票日期:
  汇票号码:
  付款行:
  出票人:
  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
  汇票号码:
  付款行:
  出票人:
  出票金额:共张
  金额合计:
  反担保合同4
  担保人:市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违约责任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5
  合同编号:
  担保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乙方):
  反担保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一、乙方与(以下称主债权人)签订《》,合同编号:(以下称主合同),向主债权人申请(选择下列任一项或多项,以下称主债权)
  1、贷款人民币万元,期限月;
  2、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万元;
  3、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万元,期限月;
  4、其他金融债权,金额万元,期限月。
  甲方为乙方上述主合同项下债务向主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就委托担保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方式
  1。1丙方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三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并且不得以甲方还持有其他物的担保为由,要求甲方先实现抵押权或质押权,否则按照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毕。
  1。2无论《委托担保合同》、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其他合同如何更改,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2。1上述《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
  2。2上述《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3反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元。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期间
  甲方代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之日起二年内。
  第四条丙方的其他义务
  4。1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4。2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4。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4。4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4。5约定的其他义务:
  4。5。1丙方如为数位反担保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5。2丙方及其他为甲方承担反担保责任人(无论何种担保方式)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可要求其中一位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也可要求其他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4。5。3如甲方针对乙方还持有其他物的(或权利)担保,丙方放弃要求甲方先行使物的(或权利)担保权的权利。
  第五条在乙方所有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丙方承诺:
  5。1在乙方所有债务未全部清偿前,无论乙方与丙方有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丙方承诺甲方的权益永远优先于丙方;
  5。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能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任何担保或索取任何款项,如已索取,该等担保或款项将如数交还给甲方;
  5。3如乙方发生破产或任何债务重组的诉讼时,丙方如可从中获得任何资产或款项,所得将作为代偿款如数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三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6。1本合同独立于《委托担保合同》及乙方、甲方与主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及其他任何合同,如上述合同被判令无效或部分无效,或做出的任何修改(修改无需丙方同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6。2保后监管
  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报送足以反映其真实情况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和应收帐款清单,且保证其提交情况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派专人指导和全程监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如拒绝、推诿甲方的保后监管工作,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主债权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不因各方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况而免除,不因乙方与主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或其他有关合同无效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昆明市五华区。
  9。2甲方通过上述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产生的律师费由乙方承担(律师费标准按照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三方同意按照下列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行联系,如需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余各方,否则视为未变更,有关本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文件需按以下地址送达: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丙方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本协议内容已由甲方人员对乙方、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解释,乙方、丙方对协议中有关己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已充分了解与明确。
  担保人(甲方):授权代表:
  借款人(乙方):
  反担保人(丙方):授权代表:
  日期:
  反担保合同6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因融资需要,甲方要求乙方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期限为人民币元。为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反担保人,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和履行。
  1。丙方提供的反担保形式
  丙方以其全部资产作为乙方对甲方担保的反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反担保的范围
  1。乙方代表甲方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月利息按赔偿金额的2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限自乙方赔偿之日起至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
  3。最新反担保合同模式最新反担保合同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索权和优先偿还抵押物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设定的担保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担保责任也消灭。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制定补充条款。。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5。乙方已促使甲方和丙方全面准确地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并应甲方和丙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了相应的解释,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有一致的理解。
  不及物动词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日期:
  反担保合同7
  为了确保甲方与银行签订的编号为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和乙方与银行签订的编号为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提供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质物的设定
  第1条因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按《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第2条甲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以质押的形式将质物出质给乙方,作为甲方履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3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为:9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详见权利质物清单)
  第4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生的孽息及派生权益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第二章质押反担保的期限与范围
  第5条质押反担保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完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止。
  第6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实际向贷款方代为偿还的资金总额、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乙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7条当甲方完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第三章质押登记及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第8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本合同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9条乙方在保管期间应妥善管理,以保持上述文件的安全、完好无损,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用途。
  第四章质物的提存
  第10条因质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机乙方权益,且甲方拒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11条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质物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五章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第12条甲方的保证
  12。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在乙方保管上述证明文件期间,不得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12。2甲方是质物的唯一合法与实际所有权人,质物不存在专利权所属方面的争议。甲方有权将质物向乙方出质,并保证乙方对质物享有第一优先受偿的权利;
  12。3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出质行为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有关专利权的质押行为已经甲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有关决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2。4甲方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作出过任何处分,该质物之上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在解除本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物转让、赠与、放弃、质押、实施许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12。5甲方没有也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损失和使质物价值减少的行为,不将该质物用于充抵与其他第三方之间之债务。
  12。6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全部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专利证书》原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原件移交乙方保管。
  12。7甲方保证在质押期间内按时交纳全部质押专利的专利年费。
  12。8甲方承诺在质押期间内维持全部质押专利权的有效性。
  第13条甲方的承诺
  13。1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公证、鉴定、估价、登记、过户及保管等费用;
  13。2甲方按时交纳为拥有和行使质押权利而应付的税款、行政规费(例如:年费)及有关政府机构对其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为缴付或延迟缴付上述任何一种款项而缴付的任何罚款或利息;
  13。3甲方按时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措施,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谨慎履行管理义务以保证其对质物的合法拥有权,并维护乙方根据本合同对质物的合法权益;为使乙方能顺利的处置质物,甲方将按乙方的指示无条件采取一切措施与行动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
  13。4甲方在收到任何政府机构发出有关质物的任何通知或行政命令,或质物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时立即通知乙方及提供有关详情;
  13。5在质押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使乙方权利免受侵害;当质押期间出现专利纠纷时,甲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相关纠纷,以使乙方之质押权利免受侵害;当质押期间出质之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甲方及时向乙方另行提供经乙方同意的补充担保;
  13。6在主合同项下贷款未完全偿还与支付前,甲方承诺在未经乙方同意前,不作出或允许发生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在质物上的权益遭受不利影响或妨碍乙方实现质权的行为;
  13。7主合同或《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合同的有效性时,甲方配合乙方修改、补充本合同,使其与主合同或《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规定要求相一致;
  13。8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
  第六章质押的性质
  第14条本合同中的质押具有连续性,连续性是指质押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止。甲方的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或解散均不会影响质押的有效性。
  第15条本合同中的质押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指质押不受过去、现在和将来由甲方或第三方向乙方设立的其他担保,或甲方和第三方对乙方的任何其他责任影响或替代。乙方在向甲方追偿前,不需先向第三方追偿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第七章质押的执行
  第16条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6。1不履行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保证与承诺;
  16。2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时结息;
  16。3违反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而甲方未清偿全部债务;
  16。4依主合同约定违约,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而甲方未清偿全部债务;
  16。5在担保期间不遵守与乙方签订的《监管协议》或提供虚假材料;
  16。6行为致使质物的价值减少,不足以为乙方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反担保,乙方请求甲方提供补充担保,没有得到满意的补充;
  16。7未经乙方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
  16。8经评估证明甲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16。9贷款期前2个月,已证明甲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办法;
  16。10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未得以清偿完毕之前,甲方被宣告停业、清算、解散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16。11出现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在发生本合同第17条所述情况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况是否延续),乙方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数项权力,甲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
  17。1要求甲方立刻偿还与支付全部担保债务;
  17。2依法处分质物,并从处分质物所得的款项中受偿;
  17。3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第18条乙方有权按下列任何方式依法处分质物:
  18。1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
  18。2将质物拍卖或变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8。3依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
  第19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20条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币种与本合同项下质物处分所得价款币种不同的。,按处分所得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处分质物所得价款折算抵偿。
  第21条在处分质押权力后所得的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21。1支付处分质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及开支;
  21。2扣缴质物应缴纳的税项;
  21。3扣缴甲方根据主合同应付的一切费用;
  21。4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直到债务完全清偿与支付;
  21。5剩余金额(如有剩余)交还甲方。
  第八章乙方的权利
  第22条乙方可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
  第23条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
  第24条乙方有权收取抵押物所生的孽息。
  第九章公证
  第25条自本合同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在乙方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手续。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26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27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纠纷、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已停止或已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28条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担保总额的10。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29条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甲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30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需要诉讼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中止
  第31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32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效力,不因主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无效而无效。
  第33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章附则
  第34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编号为:《权利质押清单》;
  第35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6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及质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反担保合同8
  甲方一(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乙方(抵押权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鉴于乙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提供担保,应乙方的要求甲方自愿提供反担保,甲方和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拥有的房产土地抵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担保的反担保。
  第二条
  (1)抵押房产状况:房产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产权编号:,房产权利人:共有权人:,抵押房产价值:。
  (2)抵押土地状况:土地位于,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宗地号:,土地产权人:,共有权人:,抵押土地价值:。
  第三条
  抵押房产土地反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垫付借款本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
  本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限为乙方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应会同乙方代理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甲方共同委托乙方保管。
  第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的,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向乙方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甲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保证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隐瞒出租、隐瞒共有等情形。否则,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额10的违约金,如果给乙造成损失的,还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抵押物所有权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协议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已经过合法授权。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5、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结清前,并经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否则,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7、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清偿的,甲方应及时将情况告知乙方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
  8、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置、变现抵押物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
  9、抵押物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迁补偿金或置换财产继续作为抵押财产,不足部分甲方应在达成拆迁协议之前提供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条件的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10、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须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第十条
  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的,乙方应自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理解压手续。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9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及甲方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作为担保人,向贷款人为借款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年号(以下简称《主合同》)借款人民币1万元,为保证甲方的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委托,自愿为甲方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主债权类型及金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由甲方代位支付,以及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基金占用费。。赔偿基金占用费以被赔偿的全部债务为基础计算,从赔偿后的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2)委托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保证费。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动词(verb的缩写)特殊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借款人和贷款人变更主合同;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贷款人允许借款人延长还款期限;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还旧债”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5。贷款逾期且甲方未按要求发出书面通知(贷款到期后30天内)。
  (2)甲方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从赔偿(包括因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产生的赔偿)的次月起,逐月从乙方的全额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中扣除,直至甲方的赔偿资金全部付清。如果乙方变更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款。如果乙方被裁员、辞职或辞退,即无工资收入,甲方将继续依法申请落实乙方个人家庭财产。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入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为自己或第三方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不及物动词违约责任: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10000元的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还应当赔偿。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某一条款,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由乙方自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借款人各执一份,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工作单位:
  签约地点:
  签署日期: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10
  合同编号年广担反字第号
  担保人(甲方):广元市广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新民街37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与股权质押的反担保。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1、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以其在甲方公司中的股权万元占总股权的,作价出质设立股权质押。
  二、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1、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最高额债权为元。
  2、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三、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四、乙方保证反担保方式与期限
  1、乙方的保证反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保证反担保的期限为从甲方享有追偿权开始五年。
  五、乙方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甲方在实现反担保质权时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馈赠、出质股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出质股权所得价款应优先于偿还反担保债务,或向法定第三人提存。
  七、甲方在对乙方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他甲方公司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八、在股权质押期间,股权派生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权自记载于乙方股权凭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十、甲方在实现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时,甲方可选择就乙方的保证反担保实现追偿权,也可选择就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实现追偿权,即乙方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均连带实现甲方的追偿权。
  十一、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十二、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十三、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权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事项
  1、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2、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质押自登记并记载股权凭证之日生效。
  十七、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11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年月日就项目签订之号合同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份,贵行执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签发日期:
  担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反担保合同12
  甲方(借款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反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丙方自愿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万元的借款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丙方反担保责任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该笔贷款所发生的罚息(从代偿之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三、乙方借款到期且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由丙方代为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丙方承诺在甲方代乙方偿还借款后两个月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丙方如逾期不履行连带法律责任,则按照本合同以及公证书的约定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五、丙方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代乙方偿还借款之日后两年止。如甲乙双方就还款时间达成延期协议的,丙方的反担保责任期限顺延至到期后两年
  六、丙方授权其所在单位,可以扣收丙方工资用以归还乙方没有归还的贷款本金、罚息、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七、甲方向乙方和丙方发出履约情况调查函的地址,以本合同中各自签定的联系地址为准。如乙方和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经营地址、联系地址、电话、工作单位变更,必须在5日内亲自到甲方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如未告知,则乙方和丙方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没有收到履约情况调查函为由提出抗辩。
  八、甲、乙、丙三方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丙方:
  日期:
  反担保合同13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已与乙方就该项目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甲方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是《委托担保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反担保存款
  1。甲方应在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保函担保金额的5存入,总额为人民币(元)。
  2。保证金在甲方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处分或退款。(那我的押金照这句话不能退?)
  3。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有权直接使用保证金履行担保责任,支付担保受益人提出的损失赔偿和违约金,或赔偿乙方损失,实现债权和违约金,甲方对此无异议。
  乙方使用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并支付相关费用后,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比例的,应向甲方发出补充保证金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的,乙方按日支付定金总额的2作为违约金。
  如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本项第1款所述的赔偿和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发出《追偿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将不足部分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并补足保证金。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及保证金的,每日按应付款项及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金返还
  1。在保证期内,如果甲方忠实履行主合同和保函规定的义务而未引起任何索赔,乙方应在解除乙方保证责任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反担保保证金退还给甲方,甲方应将原始保函退还给乙方并提交完整的退保资料。乙方存款期间,不收利息。
  2。若甲方的行为导致乙方履行担保责任,且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反担保保证金余额的,在担保期限届满、担保期满后,乙方应按上述程序将担保余额返还给甲方。
  3。返还保函时,甲方应提交以下材料:(1)保函原件;(2)工程竣工验收证书;(3)甲方向乙方出具的保证金资金兑换的财务凭证原件
  第三条其他反担保措施
  除向乙方交存保证金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提供如下第一份反担保。
  1。项目负责人对甲方在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并出具第三方反担保(附后)。
  2。第三方法人对甲方在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并出具《第三方法人反担保书》(附后)。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合同。
  4。如甲方发生重大违约或财务状况恶化,乙方可要求甲方提高担保率、增加反担保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新的反担保,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陈述和保证
  1。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甲方承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出具本反担保。
  2。在乙方保证责任解除前,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应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2)发生与甲方或甲方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有关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或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
  (3)在乙方保证责任解除前,甲方有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改制、注销或启用公章、重要资产转让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等情形;
  (4)甲方已经或即将出现在诉讼或仲裁中,或已经采取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情况。
  3。甲方承诺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等。甲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是有效的联系方式,乙方根据上述联系方式邮寄和传真的文件视为有效送达。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果通知不及时,乙方根据原联系方式发送的邮件和传真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条保险后监管
  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套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项目部成员名单、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等原件。用于乙方的保险后监管;
  2。开工后,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交上月进度报告、完成工程量及下月施工计划;如遇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期、工期延误、停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不可抗力、业主或管理部门的处罚、通知和整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发生拖欠工程款、索赔和反索赔、工期延误、签证困难等情况。,甲方同意乙方指派专业人员协助办理。
  3。在乙方保证责任终止前,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和项目部的任何工作人员和现场人员了解项目的施工情况和财务状况。甲方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乙方有权参与或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甲方同意无异议提供支持和协助:
  (1)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的定期工程会议、图纸会审会议、监理会议等工程会议,并可参加或参加袖手旁观的中间验收、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重要事项。
  (2)乙方有权向项目管理部成员、施工负责人和现场人员了解项目情况,阅读和复制相关书面材料,并取样化验;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和项目部的财务报表、有关财务凭证、工资花名册、物资供应和支付以及合同文件。甲方公司和项目部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3)如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困难、财务损失、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施工负责人逃逸、拖欠民工工资或材料、停工待查等。,甲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通知乙方,乙方可采取接管工程、派遣技术人员、更换施工队伍等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和损失。
  5。分包、分包(包括劳务分包)、内部承包、与第三方合作施工、团队承包等。,甲方应在上述施工关系确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并将相关书面合同文件的复印件送乙方备案。项目经理、项目部成员、施工负责人、与业主的补充施工协议等发生变化时。,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备案相关文件。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支付《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金,则甲方应每日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额(保费或保证金)2的违约金。
  2。若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则每发生一次违约,甲方应按保函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或解除本合同。
  第8条争端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补充规定
  1。本合同所指的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和追偿期间发生的费用、乙方人员的交通和差旅费、档案检索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拍卖佣金、相关中介费及其他费用。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14
  甲方一(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乙方(抵押权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鉴于乙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提供担保,应乙方的要求甲方自愿提供反担保,甲方和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拥有的房产土地抵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担保的反担保。
  第二条(1)抵押房产状况:房产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产权编号:,房产权利人:共有权人:,抵押房产价值:。
  (2)抵押土地状况:土地位于,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宗地号:,土地产权人:,共有权人:,抵押土地价值:。
  第三条抵押房产土地反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垫付借款本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本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限为乙方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应会同乙方代理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甲方共同委托乙方保管。
  第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的,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向乙方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甲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保证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隐瞒出租、隐瞒共有等情形。否则,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额10的违约金,如果给乙造成损失的,还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抵押物所有权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协议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已经过合法授权。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四、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五、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结清前,并经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否则,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七、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清偿的,甲方应及时将情况告知乙方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
  八、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置、变现抵押物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
  九、抵押物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迁补偿金或置换财产继续作为抵押财产,不足部分甲方应在达成拆迁协议之前提供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条件的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一十、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须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的,乙方应自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理解压手续。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反担保合同15
  1:反担保合同提到的第三方担保人是谁?除了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借款人,第三方反担保人是借款人自己吗?
  1、并不一定是借款人自己,具备担保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反担保人: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比如,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了担保,同时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担保。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作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是保证担保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有效方式,反担保也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2:第三方反担保人应以自己的哪些资产作为担保抵押呢?比如说他拥有一份才购买到的土地,但是那已经拿那份土地去申请贷款了,那他还能拿那份土地作为反担保吗?如果以后他的贷款出现问题,那么他用来抵押的贷款的这块土地在担保抵押资产上是否有效呢?
  2、反担保人所抵押的财产必须是跟他本人有着切人利益的资产。但是像你问的,如果购买的土地已经申请贷款了,那是不可以申请再抵押的。最好的办法是,反担保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经过公证处公证,这样将来你在追偿的时候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成功。所以这块地就算是在私下里写明为抵押财产,但是并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建议最好询问相关律师和公证处,做一个全面协议。
  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反保字第号
  甲方(抵押权人):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地产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物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证由甲方代为保管。
  5。2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5。3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4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移、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5。5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5。6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5。7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8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之日起五日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月日
  附件:年月日,抵押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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