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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合同

2月10日 蚀肉堂投稿
  集资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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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房买卖合同集锦1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集资房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集资房买卖合同1
  甲方:姓名:
  住址:
  乙方:姓名:
  住址:
  鉴于:
  1、甲方通过集资建设楼房,在吉埠新村返迁地拥有住房一栋。
  2、甲方愿意把其通过乙方现金方式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第四层左边一套(面积为壹佰伍拾平方米,包括楼梯间)所有权归于乙方。
  3、甲方确定乙方取得的本处集资房第六层右边一套(601)房产权完全属于乙方所有。
  4、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到房屋产权乙方名下期间,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吉埠新村(自建房5栋)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集资房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1、甲方集资房屋坐落于吉埠新村返迁地一梯2户九层。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鉴于第二条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3、整栋楼梯间为甲乙双方共同通道。
  第二条、集资房交付、产权的办理与取得
  (一)房屋交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房屋直接交付予乙方。乙方即可行使实际产权人权力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在可以过户之日起3个月内,将自建房5栋第六层右边全套(601)壹佰伍拾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协助乙方过户至乙方名下(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给付)。
  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至该房屋权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义下,乙方为实际产权人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和纠纷。
  第三条、除集资款的费用承担
  本合同履行中,甲方除收取本套集资房的房款和报酬外。
  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除应全部退还乙方付给甲方的集资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当时房屋市场价值数额相等的违约金。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合同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签署本合同时,对此合同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甩有成员,共同权人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合同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六条、该合同签订,代表甲方签订人及其家庭所有成员
  共同权人的意愿。签订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甲方家庭所有成员、共同权人不能损害乙方的权益。
  第七条、附加条件
  如果乙方要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甲方。
  第八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共3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月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2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鉴于:
  一、甲方通过集资建设楼房,在拥有住房一套。
  二、甲方愿意把其通过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转让于乙方。
  三、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处集资房房屋产权完全属于乙方所有。
  四、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一、甲方集资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包括车棚)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各种手续,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三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即行将该房屋转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行使基于实际产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在可以过户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名义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协助乙方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该转让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致该房屋产权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
  第四条集资房款与甲方报酬
  因甲方出让其集资房予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一次性付清集资房款和报酬共。
  第五条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除收取因转让本套集资房的房款和报酬共元以外,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除应全部退还乙方付给甲方的集资款和报酬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与本协议约定的房屋违约当时的房屋价值(由评估公司评估)数额相同的违约金。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共页,一式份,甲方、乙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签订地点:
  年月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区镇路一套房屋卖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本套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平方米);房屋售价共计人民币。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将全部购房款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甲方所欠公司元整(元)剩余房款由乙方在领取房产证时自行支付。
  4、甲方负责在甲方单位把金盾苑单元房的集资人姓名改为乙方姓名。如未能更改为乙方姓名,本合同第3条所述肆仟元欠款由甲方负责支付。
  5、双方合同签订之日前所产生的水电气费和物管费由甲方负责结清,之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付清全部款项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4
  一、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哪些房子属于集资房
  1、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
  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xx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2、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根据上文的表述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集资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该集资房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同时还带来了集资房的类型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P2P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P2P网贷系统,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但是P2P平台由于是线上交易,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作出了知识整理,仅作参考。
  1、《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立法上赋予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
  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分析:
  经我们向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庭咨询,得到答复如下:
  序号咨询对象咨询时间答复
  1、上海仲裁委员会
  (02152921235)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25分P2P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事物,之前未处理过。立案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证据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必要时请示领导决定。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02163875588)20xx年7月30日上午9点31分之前未处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方面的纠纷,如果不能提供纸质形式的合同,则必须提供能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深圳仲裁委员会
  (075525831662)20xx年7月29日下午4点06分鉴于电子合同是新事物,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也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展现,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材料到立案庭进行现场确认,必要时请示领导。
  4、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
  (075583501700)20xx年7月30日下午4点11分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对方有可能以未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平台须提供实际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证据(譬如说提供借款的转账凭证)。如能提供借款实际发生的完整证据链,即使没有电子签名,也可以立案。
  5、北京仲裁委员会
  (01065669856)20xx年7月30日上午11点12分之前未受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的纠纷,但受理过其他行业的电子合同纠纷。如对方认可电子合同,则仲裁不存在障碍;如对方不认可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需要仲裁申请人签署《风险提示》,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对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事物持保护、支持的态度。
  6、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075582925891)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33分如果不能提供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能以书面有形方式展示的电子合同,则立案可能存在障碍,需要领导审批。
  从以上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的答复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属于新兴事物,大多数仲裁委员会、法院对P2P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比较陌生,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仍然倾向于以书面形式、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合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明力上可能会有瑕疵,仲裁委员会、法院可能会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需要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程序负担加重。
  如果是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电子合同就是孤证,证明力较弱,需要平台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说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时的转账凭证、对方还款记录、催收证明等,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切实证明借款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法院等才会予以立案。完整的证据链能使仲裁或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减少诉讼风险。
  鉴于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司法机关对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问题存在争议,同时,考虑到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在现行法律上的有效性,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运用、发展是大势所趋,从提升用户体验的角度考量,建议P2P网贷平台着手考虑采购具有相关资质、得到司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签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解决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可视性不足等问题,补足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什么样的合同可以作出口头合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本文就口头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做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了解口头合同的相关内容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惑,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给您具体专业的解答。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哪些情况是属于合同默认?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相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合同默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合同上的默认是指当事人无言语、文字表示,又无任何积极的行为,以沉默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在通常,要约生效以后,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承诺人明确表示,并把意思表示通知给要约人。因而默认一般不会构成成承诺。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默认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处为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视为默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是十一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以上就是这次小编为您带来的合同默认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双方都签字的合同就能生效吗?
  一份合同只是要求了乙方要承担的责任,没有一条是甲方要承担的责任。双方都签字了。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请看下文。
  一般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显失公平,但是具体的还要看这个合同是什么合同。
  这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首先考虑你要实现怎么样的合同效力,然后细心地去审查合同的条款。
  怎么认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及其解释,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无效的债权让与给他人,或者以消灭的债权让与给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之责。
  有效的债权,应该从宽解释,只要是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都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能否实现,债权人不负有物的瑕疵的担保之责,因为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他只负权利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允许其转让。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减少乃至消除财产流转的障碍,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能够被转让。
  但问题总是有另外一面的,因为债权毕竟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色彩,为了尊重这样的社会关系,《合同法》第79条明文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一般有一定的规律性,本文不在此赘述。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应作符合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但是我国合同法对于禁止让与的约定具有何种法效未作明文规定。
  德国民法认定为有效,但在1994年德国商法典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如果当事人是在商业交易中达成的协议,则在合同中的禁止让与条款无效;日本民法承认其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持同样态度。根据日本和台湾地区民法的原则,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的约定而让与债权,如果债权让与合同符合有效条件,受让人只要是善意的,不管有无过失都取得该债权,债务人无权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权人擅自让与禁止让与的债权,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让人为恶意的债权让与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债权效果说认为,让与行为仍属有效,但是债务人可以依据恶意提出抗辩,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物权效果说认为债权人负有不得转让的义务,违反约定之转让即为无效,在这里可以主张无效的不局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以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并且这种无效不仅是指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无效,而且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归于无效,原因在于受让人明知该转让行为属于禁止之列而为之,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具备合法之因素,故而准物权行为无效,不过,债务人事后承认该转让行为时,则可使之有效。
  按照崔教授的观点,认为“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这区分了法律禁止债权让与和当事人约定禁止债权让与的不同范围,兼顾和平衡了财产权的流通性、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几项价值,区分了当事人的不同主观心理状态,值得我国借鉴。总结德国民法理论,并且对其作适宜的改进,笔者以为可以形成以下规则:其一,在受让人为善意时,债权让与合同有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禁止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追究违约责任。其二,在受让人为恶意的场合,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抗辩,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债务人提出了受让人为恶意的抗辩,主张债权让与合同无效,应当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探讨
  按照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类。前者即为债务人全部移转债务的情况,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再承担合同债务;后者即为债务人部分移转债务的情形,由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和原债务人共同成为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之履行。通常情况所指之债务承担即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主要探讨一下债务并存。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在以原已有效存在的债务为前提的,这时的债务仅限于原来的范围,债务参加人和债务人不会因债务承担而增加或减少原先应负之债务范围,其实此时的债务参加人和原债务人可以视为新债务人这一个主体来考虑,那就相当于没有发生债务承担,而只是在参加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来重新划分债务。对于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很有可能债务参加人不具备偿债的能力,债权人会因此而承担不必要之风险,根据民法之等价原理,债权人不可能同意不具备资质之第三人来履约;对于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合同法》84条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不应适用。因为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对于债权人来说,对他的权利保护就多了一层保障,有益无害,他可以向参加人主张,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履约,债务人并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其一;如果参加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人,那么在两个债务的履行期限届至之际,可以主张抵销,这样做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满足当事人各方最大利益的追求,促进债权的快速流转,加速资本周转,此为其二(这也是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立法初衷);如果由“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改为“须通知债权人”,那么既可以使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也可以减少因为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而带来的纠纷,此为其三。不过有学者认为,如若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毕竟债务并存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主动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加以拒绝,那么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而在于后者,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则是第三人主动参加的,债权人没有理由请求第三人为履行行为,若第三人加以拒绝,债权人也无权强制其履行。前者,第三人受合同约束,第三人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在于后者,第三人则不受任何法律关系约束,第三人并未事先允诺要替债务人履约。
  按照《合同法》85条之规定,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应适用。产生债务的合同存在无效原因,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移转债务的不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集资房买卖合同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一幢三层半,房屋结构为(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支付万给甲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及房屋产权证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房屋交付
  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房屋过户
  因房屋的产权人为双方父亲所有(产权证号),商议后决定暂时不进行房屋过户。甲方交付乙方后,乙方将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证处分权,以后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等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6
  甲方: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通过集资方式建设住楼,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层,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集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集资款项)。
  第三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本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其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所需各种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四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若协议约定的房屋建成后,若甲方单位将房屋交付于甲方,则甲方应在其单位交房日即行将该房屋转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使基于实际产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如果甲方单位允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取得该甲方名下的集资房屋的产权,则甲方有义务,及时和乙方共同提交单位所需办理房屋产权予乙方名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2、如果甲方单位不允许直接将集资房屋的。产权办理至乙方名下,则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将以其名义取得的房屋产权协助乙方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该转让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致该房屋产权暂时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
  第五条、甲方转让报酬
  因甲方出让其单位集资建房名额予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给付甲方相应转让报酬(元)。
  第六条、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除收取因转让本次购房资格的转让报酬万元整(元)外。不再向乙方收取除集资款外的任何费用,因办理房屋产权
  而发生的各种法定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中,甲方擅自终止协议,除应退还乙方全部向甲方单位已缴纳的集资款和转让报酬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与甲方单位所建设房屋(协议约定的房屋)应缴集资款和收取乙方转让报酬款项数额相同的违约金。
  2、协议签订后,乙方无故不履行协议,除有权取回其已交购房款外,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报酬。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协议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协议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年月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年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7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将其单位房坐落于市路区,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万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三、房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万元(大写:拾万元整);第二期,在房屋相关手续修改过后,付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
  四、甲方应于第一期房款交于乙方之日,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甲方需要将之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负责支付清。此房屋现在是属于出租状况,出租合同日期到止,从房屋交易到出租合同到期还差个月,租金每月元,甲方应将已经收到的租金元交付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定时,此房屋未经房改,不具备过户条件。等房改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九、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8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单位房坐落于太原市路区号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乙方支付甲方协议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协议,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协议,定金不退。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万元;第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万元。
  五、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甲方不包办理房产证。但有关建房许可证、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归甲方办理,所需所有费用均有甲方负责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xx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五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五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八、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九、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十、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立约人: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见证人:
  年月日订于市(县)
  集资房买卖合同9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集资房名额指标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出面并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单位一套平米集资房,但是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来承担。(因房子尚未建造,楼层、房号以及具体位置后定),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
  二、由于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故此套房屋所有产权自始到终已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异议。
  三、按本单位集资房建房进展所需一切报名费、集资款,由乙方及时如实支付甲方转交给单位,每次甲方要出具相应收款证明给乙方。由甲方取回的单位收费凭据交乙方自行保管。
  四、建房阶段中,一切建房费用有所变化,均与甲方无关,一切由乙方自行支付。(建房费用为集资房标准)
  五、因不可抗拒原因,此集资房不能建成使用时,甲方应无偿退还乙方所支出的全部各种费用,即报名费、集资款和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
  六、房子建好后,交乙方入住使用。
  七、甲方应无条件地将房屋过户给乙方,当允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八、如有违约,将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乙方伍万元整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甲方伍万元整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10
  出卖方(甲方):地址:电话:
  购买方(乙方):地址:电话: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房屋座落在市(县)区(镇)街巷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一栋(间),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权属为私产。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付款时间年月日
  1、付款方法:签定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以及截止合同签定之日前发生的水电,物业等一切费用。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房屋共有人共人。
  2、乙方是。
  第八条本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房产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公正签定。
  第九条本合同一页一式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11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在通过集资建设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集资楼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层,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集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集资款项)。
  第三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本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其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所需各种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四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若协议约定的房屋建成后,若甲方单位将房屋交付于甲方,则甲方应在其单位交房日即行将该房屋转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行使基于实际产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如果甲方单位允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取得该甲方名下的集资房屋的产权,则甲方有义务,及时和乙方共同提交单位所需办理房屋产权予乙方名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2、如果甲方单位不允许直接将集资房屋的产权办理至乙方名下,则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将以其名义取得的房屋产权协助乙方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该转让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致该房屋产权暂时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
  第五条、甲方报酬
  因甲方出让其单位集资建房名额予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分三批给甲方报酬万元整,第一批在第二批第三批
  第六条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除收取因转让本次购房资格的报酬万元整()元外。不再向乙方收取除集资款外的任何费用,因办理房屋产权而发生的各种法定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中,甲方擅自终止协议,除应退还乙方全部向甲方单位已缴纳的集资款和报酬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与甲方单位所建设房屋(协议约定的房屋)应缴集资款和收取乙方报酬款项数额相同的违约金。
  2、协议签订后,乙方无故不履行协议,除有权取回其已交购房款外,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报酬。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协议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协议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公证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12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述集资房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公司在位于历史用地内集资兴建宝龙军宿舍楼时,甲方以集资方式取得了该宿舍楼第栋一单元层号房的所有权,建筑面积为170。97m2。该宿舍楼为框剪结构,楼高25层(包括架空层)。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第10栋一单元14层B号房以人民币元整(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房款,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及该房屋相关的手续、证件交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所出售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已交清水、电、暖、气等所有费用,如有拖欠,甲方应负责结清。
  四、出售本房屋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房屋转让后所产生的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房款付清且房屋交付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六、出售房屋的建筑面积为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时所测量,实际建筑面积若与本合同第一条(170。97m2)不符的。,无论实际面积是大于还是少于170。97m2,甲乙双方均同意接受,均不得以建筑面积大于或少于170。97m2为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本合同房屋的使用权在集资时由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确定,房屋使用权年限自20年一月一日起,共柒拾年。实际使用权年限与之不符的,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八、乙方承若遵守小区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定。入住前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入住手续,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
  九、乙方入住后必须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房屋只能作住宅使用,不能改变其使用功能,如改作办公室、仓库、商店和培训用房。装修时严禁改变楼宇外观、结构及使用功能,窗护栏部位不得改动、移位、公共场地一律不准乱建构筑物。否则,由此给甲方或者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房屋具备办理内部房屋所有权证条件时,如需办理内部房屋所有权证由乙方向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指定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办理,涉及到的办证费及其它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交纳。在房屋使用权期间,如地方政府核发房产证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交纳。
  十一、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对本合同的内容、房产性质(属内部集资房)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都了解清楚明白,同意签订并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应当于乙方付清房款后日内交付房屋给乙方,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任意一方以本合同无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须赔偿对方万元经济损失。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1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渝北区朝阳镇中和路金盾苑单元楼号一套房屋卖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本套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平方米);房屋售价共计人民币()。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将全部购房款付
  给甲方。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甲方所欠重庆市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肆仟元整(4000。00元)剩余房款由乙方在领取房产证时自行支付。
  4、甲方负责在甲方单位把金盾苑单元房的集资人姓名改为乙方姓名。如未能更改为乙方姓名,本合同第3条所述肆仟元欠款由甲方负责支付。
  5、双方合同签订之日前所产生的水电气费和物管费由甲方负责结清,之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付清全部款项后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14
  转让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产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合同:
  一、合同标的
  房产为位于省市区镇有限公司工业区厂房。注:
  二、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商定标的房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元整。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支付全部款项。
  四、标的房产的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全部价款之后将标的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部资料(见清单)
  五、保证
  1、甲方保证本合同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结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的股东(即)对甲方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合同签订之后,无论是否将其所持有的甲方股份继续持有或出让,均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六、权益
  房产转让后,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旧改等事宜所赔偿的补偿金全部由乙方所有,如需甲方或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及必须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七、违约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之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赔偿。
  八、其他
  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正本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合同各方在省市签署。
  转让方:
  受让方:
  保证方:
  日期:年月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15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乙方: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通过集资建设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层,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保存好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第三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本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其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所需各种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四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若协议约定的房屋建成后,若甲方单位将房屋交付于甲方,则甲方应在其单位交房日起全部付款予乙方。
  二)注意事项
  1、乙方只与本校教职工签订房屋合同。
  2、乙方应督促建筑商做好顶层房屋的防水、防热设施。
  3、乙方应统一规划水电入户到家。
  4、乙方应做好房屋的排水等附属设施。
  5、甲方应按学校规定遵守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
  第五条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只向乙方交住房集资款外,学校的附属设施建设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协议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协议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七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公证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集资房买卖合同书范文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单位房坐落于太原市路区号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乙方支付甲方协议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协议,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协议,定金不退。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万元;第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万元。
  五、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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