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仓储保管合同【优选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仓储保管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仓储保管合同1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依法,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的钢材装卸、入库仓储保管、出库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库管理 1、钢材入库前,甲方需提前三天向乙方预报运输钢材船舶的船号,提前一天预报运输钢材车辆的车号,并详细提供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外包装等。以便乙方安排码头和仓库(场地)作业。 2、钢材入库验收。乙方根据甲方随货同行的运单对已到港的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进行验收。 3、乙方对甲方入库的钢材每批次以抽检的方式进行数量检验,如抽检数量短缺、少支、散捆或有严重弯曲、变形等异状情况时,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车、船)签字确认,随后电告和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向有关方进行索赔,乙方对抽检有问题的该批钢材不承担责任。 4、乙方在对甲方钢材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无标牌时,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签字确认,随后电告或书面通知甲方。该批无标牌钢材的重量由乙方在入库三日后称重并将重量结果报甲方。乙方不承担钢材的重量责任。 5、乙方验收完毕后,在入库单中注明验收结果,并将入库清单及时传真给甲方。 二、仓储管理 1、乙方对甲方的钢材单独列帐,分类保管,对已入库场的钢材按实际的发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仓库保管人录入管理系统。 2、保管约定,普通钢材的堆放根据乙方现有的露天库场堆放成标准垛。如甲方钢材有特殊仓储要求,另行协议。 3、查库对账,乙方定于每月26日将甲方库存对账清单传真给甲方,并保证账实相符。 三、出库管理 1、甲方尽可能提前一天向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并由提货人向乙方提供钢材运输工具的车船号、品名、数量。 2、出库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发货通知(见样本),须对其有效期及与样本的一致性进行核对,若发货通知为传真件还须核对专线传真号码:,同时乙方还需与专线电话:专人:,进行电话核对发货通知的真实性;验明提货单上提货人的身份情况,并收妥仓库费用后,方可给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 3、甲方钢材按件入库,乙方按件出库。 4、甲方钢材出库需过磅时,乙方按标准收取过磅费。 5、甲方在乙方的库存货价,必须大于甲方所欠乙方的装卸、仓储、运输等费用,甲方在没有结清所欠乙方的费用且库存货物小于或等于所欠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不按甲方发货通知单发货。甲方在乙方没有库存货物的,必须做到货清费清。 四、委托运输 1、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运输(甲方提供委托书),乙方将运输工具的车船号经专线传真号传真给甲方,经甲、乙双方专人核实后,乙方按甲方委托要求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运送至目的地。 2、乙方港口至甲方船厂车运元吨,船运元吨。 五、费用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1、乙方收费标准: 装卸包干费 (1)元吨,其中船库场元吨;库场车元吨。 (2)元吨,其中船库场元吨;库场船吨。 (3)车船直取元吨。 (4)转户费元吨(转户费由转入单位承担)。 (5)过磅费元吨。 (6)仓储费免天,超过天每天每吨按元吨计费。 2、以每月号为止的当月总出库量为结算依据,一月一结。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乙方赔偿甲方全额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金赔偿。 甲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装卸作业和仓储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赔偿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合同效期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以履约方所在地为诉讼地点,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仓储保管合同2 存货方: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仓储保管合同3 第一条合同主体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合同的宗旨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租用甲方仓库储藏产品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的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服务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仓储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仓储屋,如果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应于使用期限满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使用事项重新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在同等使用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仓储服务期内,若遇国家及上级政府征地拆迁,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为乙方迁出提供条件,迁出时乙方依国家规定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仓储费双方据实结算,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仓储服务费。 第四条合同的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五条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六条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甲方对乙方到库需要入库的产品及需要出库的产品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装卸,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乙方或向乙方索取小费,一经查实,甲方应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3、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4、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 5、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温度的冷库储存产品,保证相应温度,温度正常情况下,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6、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冷冻库温度在18(允许正负3度误差)、冷藏库温度在0至10(允许正负3度误差,频繁进出货期间除外,)。如果甲方发现所用库房温度不正常,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温度。保证在频繁进出货后4小时内把温度降到正常温度。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进出库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书面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11、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仓储保管合同4 正文: 仓储保管合同 存货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保管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保管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存货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5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 保管方:(公章)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户:帐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6 甲方(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存货方):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二、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三、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四、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六、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就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七、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八、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九、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3。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其他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仓储保管合同7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下列物资,储存期年,在储存期内有关事宜,均按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议条款执行。 存货人品名、规格单价数价交货日期储存仓库 协议条款: 1。仓储物验收及仓单 2。储存场所及方法 3。仓储物保险 4。仓储物的提取 5。仓储费 6。违约责任 存货方:仓管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银行帐户号: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8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XX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XX燃、XX爆、XX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XX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保管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仓储保管合同9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的违约金。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保管方: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仓储保管合同10 甲方(存货方): 乙方(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保管货物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特殊性质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及数量:以单据为准。 3、质量、包装:20xx。 4、特殊性质:不得遇潮,暴晒,受污染等,应保持货物外包装清洁。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1、乙方应根据甲方开具的入库单据安排货物入库,认真识别货物外包装的各种标记,分类码放,对外包装破损、湿损要立即修补并通知甲方,并按照实际入库情况填写入库单据签字盖章,并与当日传真至甲方。 2、乙方在货物验收入库过程中如遇单货不符时,应立即停止收货并通知甲方,根据甲方指示进行处理。 3、货物进出库作业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安排实施,严禁违章或野蛮作业。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货物必须全部入库,库内存放,不得露天存放。 2、货物堆放高度:50公斤袋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5层;25公斤袋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5层。 3、货物堆放标准:乙方应在地面与货物之间铺垫防潮垫板或木质托盘等相应防潮设备,以避免货物直接与地面接触受潮。 4、仓库消防标准:乙方必须具有安全防范措施,消防设施完备,有防火防盗标示;保管员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 5、乙方仓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管理和卫生管理规定,保管条件必须具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湿、防粉尘、防污染的条件及设施,门窗封闭,有通风设施,保持库房干燥。 6、乙方应严格按照包装箱所标注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整齐有序的堆放,货物存放按型号、合同号、提单号排列有序并设置货卡,整垛应当离开墙壁10厘米以上;破包要在入库当日修补完毕,严禁在产品上乱涂画标记。 7、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货物盘点报表。 8、货物装卸按乙方现有的搬运设备及工具务必做到轻叉轻放,以免装卸过程中挑破外包装。 9、货物水湿或出现异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0、第三人对货物主张权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处理。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 1、货物入库、出库,乙方应根据甲方开具的入库、出库单据,提前准备作业人员和设备,及时安排作业。备货、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产品要求和甲方作业管理要求进行。乙方不得擅自接受入库或擅自出库。 2、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在货物进库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供盖有乙方和仓库公章的货物进库单传真件,5日内提交正本,内容包括:进库时间、货物品种、货物数量,包装情况,有无破损,破损程度,短少数量等。 3、乙方在货物入库前如发现货物存在海损、短量、破损、掉包等一切与甲方和外商签订的货物进口合同或者提单关于货物的描述不符的情况,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按甲方指令办理,同时应 当在入库单中详细列明损失情况。甲方指令在通知后2个小时内通知乙方 4、乙方凭盖有甲方货物放行章的货物放行通知单及甲方在乙方预留签字印鉴,按照甲方货物放行通知单的有关内容办理托运手续,发运货物。乙方在按照甲方货物放行通知单指明内容放货时,应当严格审核提货车号是否确系甲方在货物放行通知单中指明的提货车号,并对品种、牌号、数量等其他内容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5、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放行通知单后,应当核对甲方加盖的货物放行章及甲方的签字,货物放行通知单必须经甲方在乙方预留签字印鉴的人员签字,并加盖货物放行章后,乙方方可放货。如不符上述规定,乙方不得放货(放货放行章及预留签字印鉴见附件)。 6、乙方在受甲方委托期间应当认真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每月将货物库存及发运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避免甲方货物储存时间过长出现质量问题。 8、乙方应在第二天上午将前一天的出库明细以传真或电邮方式传送甲方。 第五条计费标准 1、仓储费:一个月到五个月0。4元吨天,五个月以上0。6吨天。 2、出入库装卸费吨,出库装集装箱小柜加收100,大柜加收200。 3、费用结算:当月产生的费用,次月10号前报账,20号之前结算。货物全部出库前结清所有费用。 4、结算货币:人民币。 第六条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货物入库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有关货物的性质和储存特性,并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 2、甲方对所存储的货物享有绝对所有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置甲方的货物。 (二)乙方责任 1、提供保管甲方商品所必须的场地及仓库管理员。 2、保管期间,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装卸、搬移、堆码、储存、照料和保管货物,由于乙方未按上述规定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库,甲方不予承认,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4、乙方保证不将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协议规定事项的货物进行串货倒卖。 5、乙方对于甲方的库存情况负有对外保密的义务。 6、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从年6月20日起至年6月19日止。如需续约,双方另行商议。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或修改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八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3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若当事双方未能就该争议事 项在三十日内达成协议,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以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执行。 2、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之附件与甲方每次开具的入库单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附件 附件一:企业资质证明 附件二:仓库数码照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1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存货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保管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保管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面粉加工设备 2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甲方存放货物的清单。 第二条、保管场所 保管场所为:。 第三条、保管物验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验收期限:3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保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双方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保管方法 1。 2双方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方法,但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第六条、保管费用 1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元(含税价),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保管天数计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2。保管费用每满年时,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3乙方将甲方应支付的保管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后,七日内甲方将应支付的保管费支付给乙方。 3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于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负有告知义务。 2。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司法机关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方应当将原物归还甲方。 第九条、保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需要提取保管物的,随时有权通知乙方提取保管物,甲方提取保管物后,合同 自动解除。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 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止。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2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仓储保管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提供位于仓库号仓平方米的仓位由乙方储存使用。? 第二条仓储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2。1乙方按照元平方米仓储费价格标准计算每月元仓储费支付给甲方。 2。2存储期间,因仓储物的存放致使该仓位和附属设施发生的必要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如甲方代垫的水、电、维修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2。3仓储费按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季年)日前,由乙方一次支付给甲方。?2。4其他费用按月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日前。 第三条仓储押金元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乙方第一次交纳仓储费时一次性交纳,如乙方出现违约违规行为扣除时,乙方应及时补足规定的押金数额。本合同期满后,经甲方检查无违约违规行为时,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因甲方对乙方仓储物存放的仓库(库位)的周边管理不利,造成乙方仓储物的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仓储物存放库位周边的第三方库位的仓储物和仓储管理不当造成乙方库位仓储物的损毁,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 4。1。2在货物存储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仓库损毁,致使乙方的仓储物不能正常存放,甲方应迅速对仓库进行维修。如果仓库损坏严重,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确实无法正常存放保管,本合同终止执行。租金按实际保管天数计算。 4。1。3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提供服务,造成保管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2乙方责任 4。2。1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仓储范围内的仓储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4。2。2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的,除应如数补交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外,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同时交纳按逾期天数计算的每天欠费总额的1滞纳金。 4。2。3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约定储存量储存的,乙方除交纳仓储费外,还应向甲方方偿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 4。2。4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经甲方同意后,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保管技术资料和参数要求,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2。5乙方隐瞒仓储物自身的缺陷,导致存放期间发生损坏或者乙方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乙方负责。 4。2。6因仓储保管物的性质或瑕疵给甲方造成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2。7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搬走其所有的仓储物资,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仓储物资不能如期搬出的,乙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仓储费外,并应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4。2。8仓储期间,乙方应遵守执行甲方关于仓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负责仓库或仓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和门前三包、综合管理(含货物进、出、存)等,并承担因乙方执行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责任。 4。2。9仓储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货物自燃等损毁,其责任有乙方自负。 4。2。10负责存储物的财产保险。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续签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1。1乙方在仓储物仓库或仓位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仓储物仓位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1。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达30天的。 5。1。3甲方对仓储地块进行整体性的房地产开发、改建、扩建需要拆迁时,甲方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按实际保管日收取仓储保管费。甲方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2。1甲方提供的仓库或仓位因质量问题(合同签订时的现状除外)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仓储物的存放,致使乙方另行寻找仓库或仓位存储货物的。 5。2。2因拆迁、马路扩建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存放货物,或因其他不可抗力的。 5。3除上述原因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已交付给甲方的押金和未到期的仓储费用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5。4仓储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存放仓储物的,可提前60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需续签仓储保管合同。 5。5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仓储存放权。 第六条在仓储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提供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在不能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限期要求将仓储的货物搬走,倘乙方拒绝或不能搬走,逾期不搬走的,甲方有权将仓储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仓储物拍卖其所得资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仓储费和甲方为仓储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搬走仓储物所发生的仓储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乙方或其他应得方。 第九条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甲方损失在未获得赔偿前,甲方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第十条仓储期间经双方约定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甲方在仓储期间如有第三方就仓储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仓储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即时通知乙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库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北海博深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3 保管人: 存货人: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一条仓储物 仓储物名称:; 品种规格:; 性质: 质量:; 包装:; 件数:; 标记:; 仓储费:;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瑕疵是: 第四条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条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储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九条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仓储物(是否)已动理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与时间及期限: 第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违约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存货人(盖章):保管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XX编码:XX编码: 仓储保管合同14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 保管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5 签订地点: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品名: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 《仓储保管合同》出自: 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第2页)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仓储保管合同(第2页)》出自: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