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实用)仓储保管合同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仓储保管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仓储保管合同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就冷库库房租赁事宜,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本合同是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出租方)储存本合约持有人(存货人即承租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并明确仓储过程中双方责任的合同。 2。存货人承诺所储藏之商品为合法商品,所提供之资料为真实资料、存货人联系资料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管人。 3。存货人所储藏商品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案例、规定等而受工商、海关、商检、公安、技监、环保、食品卫生等政府部门的处理,均由存货人负责全部责任。对保管人带来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责任。 4。储藏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本规定。保管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比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5。商品冷藏按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冷藏质量及卫生管理规定》中商品冷藏工艺标准执行。 如存货人对所存商品冷藏有特殊要求,双方另签书面协议。 6。保管人至对温度质量及商品数量(冷藏过程中正常干耗除外)承担责任,对商品的衰老、病变、霉化、氧化、虫蛀等温度因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存货人所存商品已过商品保质期、或者所存商品已超过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冷藏质量及卫生管理规定》商品冷藏工艺标准中所规定最高储存期,保管人在商品过期后一个月内三次通知货主及对商品进行处理。 货主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不来处理、或者因货主所提供联系资料不实而无法联系时,保管人有权处理存货人的过期商品,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8。收费方式:每月3031号结算当月冷藏费,次月5号前存货人应到保管人处交清上月冷藏费,本单商品出完时结清冷藏费。 收费标准:按《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冷藏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期限:存货人连续三个月不到保管人处缴交冷藏费,保管人有权处理存货人所存商品(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9。双方商品交接地点为保管人厂内月台。双方对商品数量产生争议时,以进库收条、出库单为准。 10。如因人力以外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货物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范本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名): 日期: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仓储保管合同2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的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他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他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仓储保管合同3 存货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仓储保管合同4 合同编号: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存货方(盖章): 保管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仓储保管合同5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仓库并委托甲方负责其成品仓储保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广州天河棠下,计租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仓库,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二条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 2、甲方严格按通常仓储要求堆放货物,乙方有特殊要求除外。 3、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考虑仓库的最大利用率问题。 5、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6、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进货凭证、提货单原则上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转运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负责人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第四条其他配套服务及设备 1、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如遇乙方急需的,确保乙方货物随到随装随卸。 2、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3、甲方保证乙方所有货物进仓都要按厂家生产批号堆放且数量准确。 第五条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在库商品的盘盈、盘亏(自然损耗及合理损耗不应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负责;非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货物损毁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前,货物出现盘亏、损失、毁坏等情况,甲方按乙方当次货物声明价值赔偿。 第六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同意1个月结算一次,以银行转账(或其他)的形式向甲方支付。 3、甲方在每个结算期满后的头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所付房租之正式税务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交付房租(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4、收款账户由甲方指定,具体资料如下:甲方对其指定账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它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装卸费,重货按每吨20元,轻货按每立方米7元结算(含一装一卸); 2、装卸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凭国家正规发票及符合乙方要求的进出库存货、装卸凭证办理结算。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3、合约签订后,乙方必须预付一个月仓库押金以及一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2400元(贰仟肆佰元)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货物保管期间及装卸期间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所造成货物被盗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入库时有货物损坏除外)甲方负责赔偿; (2)对危险品和腐蚀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所规定储存所造成的损毁、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的货物因不能及时装卸而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4)由混堆而错发货物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未经乙方同意而擅自移运乙方货物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擅自将乙方租用的面积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赔偿是指应当依据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费、保管费等)赔偿乙方,并支付实际损失的万分之二点五违约金。 2、乙方责任 (1)货物进仓前应将货物名称、批号及数量提前一天通知(初次入仓应提前七天)甲方,如乙方未尽到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储存危险品未在材料单上注明并向甲方提供装卸储存的技术资料及储存办法,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货物储存超过有效期,乙方不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由于乙方单据上的差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装卸费等累计达一个月的(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应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的提前终止 1、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需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因业务需要而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需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使乙方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可立即提前终止本合同,将仓库交还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09月10日至20xx年07月26日。 第十一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方提交有关有权出租该仓库的有关书面材料并获得乙方书面认可,及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出租方、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产品重量及声明价值表 附件三、预留乙方指定签字人员签名及印章、甲方指定签字人员签名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仓储保管合同6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仓储保管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提供位于仓库号仓平方米的仓位由乙方储存使用。? 第二条仓储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2。1乙方按照元平方米仓储费价格标准计算每月元仓储费支付给甲方。 2。2存储期间,因仓储物的存放致使该仓位和附属设施发生的必要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如甲方代垫的水、电、维修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2。3仓储费按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季年)日前,由乙方一次支付给甲方。?2。4其他费用按月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日前。 第三条仓储押金元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乙方第一次交纳仓储费时一次性交纳,如乙方出现违约违规行为扣除时,乙方应及时补足规定的押金数额。本合同期满后,经甲方检查无违约违规行为时,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因甲方对乙方仓储物存放的仓库(库位)的周边管理不利,造成乙方仓储物的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仓储物存放库位周边的第三方库位的仓储物和仓储管理不当造成乙方库位仓储物的损毁,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 4。1。2在货物存储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仓库损毁,致使乙方的仓储物不能正常存放,甲方应迅速对仓库进行维修。如果仓库损坏严重,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确实无法正常存放保管,本合同终止执行。租金按实际保管天数计算。 4。1。3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提供服务,造成保管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2乙方责任 4。2。1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仓储范围内的仓储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4。2。2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的,除应如数补交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外,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同时交纳按逾期天数计算的每天欠费总额的1滞纳金。 4。2。3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约定储存量储存的,乙方除交纳仓储费外,还应向甲方方偿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 4。2。4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经甲方同意后,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保管技术资料和参数要求,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2。5乙方隐瞒仓储物自身的缺陷,导致存放期间发生损坏或者乙方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乙方负责。 4。2。6因仓储保管物的性质或瑕疵给甲方造成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2。7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搬走其所有的仓储物资,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仓储物资不能如期搬出的,乙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仓储费外,并应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4。2。8仓储期间,乙方应遵守执行甲方关于仓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负责仓库或仓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和门前三包、综合管理(含货物进、出、存)等,并承担因乙方执行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责任。 4。2。9仓储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货物自燃等损毁,其责任有乙方自负。 4。2。10负责存储物的财产保险。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续签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1。1乙方在仓储物仓库或仓位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仓储物仓位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1。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达30天的。 5。1。3甲方对仓储地块进行整体性的房地产开发、改建、扩建需要拆迁时,甲方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按实际保管日收取仓储保管费。甲方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2。1甲方提供的仓库或仓位因质量问题(合同签订时的现状除外)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仓储物的存放,致使乙方另行寻找仓库或仓位存储货物的。 5。2。2因拆迁、马路扩建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存放货物,或因其他不可抗力的。 5。3除上述原因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已交付给甲方的押金和未到期的仓储费用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5。4仓储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存放仓储物的,可提前60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需续签仓储保管合同。 5。5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仓储存放权。 第六条在仓储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提供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在不能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限期要求将仓储的货物搬走,倘乙方拒绝或不能搬走,逾期不搬走的,甲方有权将仓储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仓储物拍卖其所得资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仓储费和甲方为仓储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搬走仓储物所发生的仓储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乙方或其他应得方。 第九条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甲方损失在未获得赔偿前,甲方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第十条仓储期间经双方约定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甲方在仓储期间如有第三方就仓储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仓储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即时通知乙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库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北海博深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7 保管人: 存货人: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一条仓储物 仓储物名称:; 品种规格:; 性质: 质量:; 包装:; 件数:; 标记:; 仓储费:;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瑕疵是: 第四条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条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储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九条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仓储物(是否)已动理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与时间及期限: 第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违约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存货人(盖章):保管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XX编码:XX编码: 仓储保管合同8 存货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管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 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保管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存货方: 代表人: 年月 仓储保管合同9 甲方(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存货方):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二、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三、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四、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六、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就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七、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八、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九、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3。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其他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仓储保管合同10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的违约金。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保管方: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仓储保管合同11 存货方: 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所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延误索赔期等,由存货方负责承担。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天内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的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检验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或由双方另行议定)。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地,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保管费(或0000)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提货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和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货物临近失败效期或有异状的,再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有关费用。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盖章):保管方(盖章):鉴(公)证意见: 地址:地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2 合同编号: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仓储保管合同13 存货方:合同编号: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XX、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X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仓储保管合同14 存货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保管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2。品种规格:3。数量:4。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保管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存货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5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货物包装:。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保管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