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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10月10日 小米粒投稿
  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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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运输合同(汇总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货物运输合同1
  甲方(委托方):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派车单》为准。
  3、甲方将合同区域的货物全部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合同价为准。
  第二条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
  2。1承运司机与车辆:
  (1)乙方需确保承运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真实有效;
  (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乙方应在收到《派车单》后一小时内盖章确认,并确定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一并回传给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装货的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在于确认《派车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效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1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司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
  2。4运输: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确保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工作,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1。3倍予以赔偿(赔款在运费中扣除)。
  (3)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如出现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按甲方的相关指令要求报当地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及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理赔手续,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负全部责任。
  (4)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2。5卸货:
  (1)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24小时按人民币元罚款。该罚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送货单》地址送货,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换送货地点的,罚款人民币万元。
  (3)乙方需确保收货单位和经手收货人的身份真实无误;核实收货人后,协助卸货,并在场监督,由于运输途中出现的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
  (3)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及收货人签名,如因特珠情况无法盖到公章,则需收货人签字的同时并签上身份证号码。
  2。6签收单的返还:
  (1)每月115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30日的回单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签收。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提报相关文件的,当月不予结算,延迟至下一个帐期进行结算。
  (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罚款。
  (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乙方负责复印件的补签,并确保能正常与客户办理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单。
  2。7信息反馈:
  (1)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乙方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
  (2)乙方需确保司机的通讯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书面解释)。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须将运输情况真实地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运输价格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前书面确认的价格执行。
  2、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如遇市场行情大的变化,应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内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费用结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票据、结算书),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内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乙方按照确认无误的运输费开具统一的《运输统一发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安排请款,每月2530日为付款日(逢节假日顺延)。
  3、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
  第五条履约风险保证金
  1、为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
  2、该风险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双方结帐时予以统一清算,并于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结清;
  3、履约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对承运之货物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深圳市人民予以裁决。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时间等:
  货物运到时间:年月日,货物承运起始时间:年月日
  承运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托运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收货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编号:
  品名:
  规格:
  性质:
  包装方式:
  数量(件):
  重量(千克、吨):
  保险、保价价格:
  货物价值:
  运杂费:
  结算方式: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其他:
  托运人(签章):
  签订时间:
  承运人(签章):
  签订时间:
  收货人签收:
  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交付托运后,到达约定地点之前,可以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或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因此给承运人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
  按约定支付运杂费;
  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
  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要求托运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
  对按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杂费。
  2、承运人的义务:
  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
  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a、电话;b、书面;c、其它);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
  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对于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合同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货物;
  对运输货物特别是贵重物品,提示托运人保险或者保价。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支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和禁运物品,造成车辆毁损或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或货物灭失,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货物包装原因,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
  1、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给托运人违约金。
  2、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按承担违约责任。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a、有保价的,按保价声明价格赔偿;b、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c、按承担赔偿责任;d、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汽车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经举证后承运人不
  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5)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按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份
  货物运输合同3
  包机人(姓名)(以下简称包机人)为包用飞机与中国民用航空的售票服务处(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协议书,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1。包机人于月日起包用型飞机架次担任(旅客,货物,客货)包机运输,其航程如下:
  月日自至,停留日;
  月日自至,停留日;
  月日自至,停留日;
  包机费总共元。
  2。根据包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包机人使用的最大载量为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3。包机吨位如包机人未充分利用时,空余吨位得由民航利用;包机人不能利用空余吨位载运非本单位的客货。
  4。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5。包机人签订本协议书后要求取消包机,应交付退包费50元。如在包机人退包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协议书已发生调机等费用时,应由包机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6。在执行协议书的飞行途中,包机人要求停留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7。其他未尽事项按承运人客货运输规则办理。
  包机人:承运人: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开户行:开户行:
  签订日期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4
  托运方(交易市场交易商):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手机:传真:
  承运方: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手机:传真:
  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关于交易商将存放在内的棉花直接用于交割的通知》〔全棉市管字(XX)26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托运方即指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预售棉的出卖方。
  第二条运输棉花的品名、等级、数量、货款金额品名
  第三条产地批号等级数量(吨)货款金额(万元)合计第三条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棉花包装标准进行包装,非规定标准的,承运方拒绝承运。
  第四条棉花起运地点为监管仓库,发运车站为火车站;棉花到达仓库为交割仓库,到达站为火车站(如托运方无特定要求,到达交割仓库及火车站名称由承运方与交易市场协商确定)。托运方在棉花运达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前,要及时向到达交割仓库出具提货委托书原件。
  第五条托运方将棉花运抵交易市场监管库的时间不迟于年月日;托运方将棉花按时运抵监管库后,承运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将棉花发运结束。
  第六条托运方将棉花运抵监管库后,双方应对棉花的数量、包装等是否符合交易市场交割规定进行入库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承运方办理有关运输手续,并在有关运输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日内将棉花起运相关事项通知托运方。承运方须对棉花运输的质量和安全全程负责。
  第七条承运方负责联系交易市场内地指定交割仓库的接收、入库等工作,交易市场负责协调。指定交割仓库于货物到达后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市场、承运方和托运方。
  第八条本合同所指棉花仅限于铁路运输。棉花从运抵监管库至运至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包干,包干费用包括:棉花进入监管库后发生的出入库、短运、中转装车、铁路运输、保险以及进入交易市场内地交割仓库后的铁路入库等费用,具体标准按交易市场〔全棉市管字(XX)26号〕通知附件3的规定执行。
  上述费用由托运方承担,交易市场代收代付。
  实行费用包干后,棉花从运至监管库起到运抵内地指定交割库过程中的保险由承运方负责代办,保管过程中的保险价值按元吨、运输过程中的投保价值按元车在包干费用中列支。实行费用包干后,托运方将这部分棉花用于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割时,如发生运费补偿,由承运方承担。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的棉花运到交易市场内地指定交割仓库。
  2托运方对要求承运的棉花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被运棉花。
  二、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通过交易市场向托运方收取运输包干等费用,包括在监管库发生的入库、保管、保险及运往内地的铁路运输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棉花运到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按时向托运方和交易市场发出到货通知)。承运方对委托运输的棉花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毁损、灭失,无人为变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导致的包装破损、棉包污染、雨淋、霉变等),如有上述问题,承运方应对托运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货物到达相关站点后,承运方负责联系内地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市场负责协调。
  3在运输及装卸期间,严禁吸烟和使用裸露灯具,严格控制火种,严禁装运潮湿、油污和破损包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托运方不应超过协议规定的数量向承运方交运棉花,承运方不承诺超过协议规定数量的棉花的运输。因托运方运至监管库的棉花数量低于协议约定数量95部分而造成承运方运能浪费的,托运方给予承运方每吨80元补偿。
  2托运方应将交运棉花的原始码单、质检证书随棉花一并交监管库,棉花发运后由承运方及时寄往内地收货指定交割仓库,以便指定交割仓库验收和提供公检使用。原始码单、证书不全或没有的,承运方不安排发运,由此而造成损失的,托运方自行承担。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影响托运方在交易市场交割并造成损失的,承运方应按交易市场核定的标准偿付托运方损失(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及铁路部门限制运输、编组等原因,造成运输受到影响,承运方应在得知情况的当天,依据铁路运输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及时告知交易市场和托运方,以便交易市场及时调整运输流向或通知交易商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违约)。
  2运输过程中,造成棉花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承运方应负责向铁路部门申请开具货损、货差证明,并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承运方也可委托内地指定交割仓库作为收货人,负责协调、办理险内理赔事宜,托运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准用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项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准用交易市场《关于交易商将存放在区内的棉花直接用于交割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由托运方传真至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备案。
  托运方(盖章):承运方(盖章):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货物运输合同5
  委托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职责
  2、1运输时光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带给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2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光、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带给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2、4厂方正常装柜时光为每一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职责
  3、1乙方所带给的车辆务必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职责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带给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3、2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状况。
  3、4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5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职责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4、1乙方车辆按计划时光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元天,由甲方支付。
  4、2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3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物流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支行
  账号: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如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四级以上地震)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职责。
  5、2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10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60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职责。
  5、3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职责
  6、1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光表安排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6小时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七条:其它
  7、1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7、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公司乙方签章:货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XX年5月28日签署日期:XX年5月28日
  货物运输合同6
  甲方
  乙方
  一、乙方为甲方承运货物件(箱、包),运输线路从至地点,最后到达甲方的目的地卸货。全程运费为元。发车前甲方预付给乙方运费计元,货到验收后一次结清人民币元。全程运输时间为天,年月日发车。
  二、收货人姓名,卸货详细地点,联系电话。
  三、双方托运前的义务:甲方按运输计划通知乙方,乙方最迟不超过48小时将车辆派到甲方指定的装卸地点。保证甲方及时装卸。
  四、乙方承运过程中负有下列责任:
  1、在承运过程中货物如被油污、雨淋、浸水、磨损、丢失以及肇事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
  2、乙方负责车辆在运输途中应该经常及时检查货物和车辆安全情况。
  五、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7
  托运方(甲方)承运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甲方现委托乙方承运甲方的运输业务,乙方同时具备相应能力完成甲方的运输业务。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为:。甲方应保证委托承运的货物不含有任何违法物品,甲方委托运输货物属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易碎商品时,甲方应在委托单中明确注明。
  第二条货物起运地、到达地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单的指令将货物从甲方指定地点运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起运地和目的地有变更的,甲方应在货物起运前书面通知乙方。
  (货运委托单见附件)
  第三条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乙方承运货物到达目的地经甲方指定验收人验收后,乙方应要求收货人在甲方的货物验收单上注明验收完毕字样,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并签字,填写收货数量及收货日期。
  乙方应将上述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甲方凭乙方提交的货物验收单与乙方结算运费,如发生货物验收单丢失应及时补回,否则甲方除可以拒付运费外,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货物损失。
  第四条运输费用
  1。运输价格按整车计算,具体价格参见合同附件:公路货运价格表。该附件略,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或增减。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变动价格,需经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价格均含保险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应及时投保。
  第五条结算方式
  1。乙方应根据合同第三条规定将货物签收单提交甲方,并凭货物签收单原件结算运费。
  2。双方在每月20日结算前一个月财务已入账的运输费(例如:2月20日结算1月份财务已入账的运输费),乙方应开具运输专用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运输通知
  每次托运前,甲方提前24小时用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备车(特殊情况除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时提供合适的车辆。
  第七条运输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每批货物,乙方应按约定期限到达。具体运输期限以货物托运单中的指令为准。
  第八条运输方式
  甲方托运的每一批货物乙方不得中转和配运第三方货物。中途不允许出现货物换车现象,否则发生的损失由承运方负全部责任。运输方式为汽车陆地运输。
  第九条风险抵押金
  1。乙方将风险抵押金用现金形式交至甲方的指定账户。风险抵押金作为甲方货物损失风险抵押,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损失或第三方索赔的,甲方从风险抵押金中优先扣除货物损失及支付第三方索赔,不足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
  2。乙方交至甲方的风险抵押金为(人民币)风险抵押金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利益遭到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运输合同,并要求甲方归还风险抵押金。
  4。本合同到期或满期后,如不再继续合作,甲方应在1个月之内归还乙方风险抵押金;如果继续合作,则转为下一年度的风险抵押金。
  5。甲方收到乙方的风险抵押金后应开具单据给乙方。
  第十条货物防护
  1。货物装卸过程必须轻拿轻放,不得倾倒,不得在包装箱上踩踏、蹬跳,不得在货物上坐、躺或放置其他重物。
  2。装卸过程,发生货物跌落现象,搬运人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由货管部门对跌落货物进行重新验证。
  3。承运人必须做好货物的防雨、防潮措施,并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托运方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应向乙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运费利息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甲方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风险抵押金的利息损失。
  第十二条承运方责任
  1。乙方如违反合同第六条规定,应按每车总运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将货物运错地点或交错收货人,应无偿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或应交收货人。如果货物逾期未到达,乙方除应向甲方按这批货物运费的10支付违约金外,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导致货物污染、受潮、包装损坏、货物短少、变质、货物非自然损伤以及货物灭失的。,乙方除百分之百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运输货物价格10的违约金。
  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工伤等事故,由此引起的损失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一概无涉。
  5。乙方在承运过程中,未按甲方托运单要求的期限送达货物,导致收货方索赔或引起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并承担运输货物价值10的违约金。
  6。以上事项,若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可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的,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4。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托运方:承运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日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货物运输合同8
  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xx年1月1日
  委托人:
  运输代理入:(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XX线铁路施工用石碴货物的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二、代理费用及结算方式
  甲方按2元吨的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数量以铁路运输票据为准,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10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帐给乙方,乙方开具相应的金额的服务发票给甲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
  (1)甲方应于每批货物代理前1日内向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货运人员交付代理运输的货物和真实、完整的运输资料,国家规定应办理运输许可的货物,还需提交准运批文;
  (2)与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货运人员共同验货;
  (3)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安全交承运人,由承运人送至订单指定的交货地点;
  2、乙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办理货物运输计划的提报或运输变更手续,组织、监督装、卸车(船),负责将货物安全交承运人,由承运人送至交货地点;
  (2)代为保价(保险),代理领票、送票;
  (3)提供运输咨询及技术指导,提供货损货差索赔咨询;
  (4)根据甲方的另行委托,代理货物出险理赔手续(有关费用另计);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擅自解除合同、擅自中止合同的履行,应按代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由于甲方的责任或者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在代理运输的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爆炸品等违禁物品,导致乙方未能将所代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或者导致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预付运杂费及支付代理服务费,应从结算时间起,按未支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使货物错运到货地点,乙方应承担无偿运至合同规定地点,并承担因货物逾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
  5、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发生短少、丢失、变质、污染、损坏,属乙方责任的,比照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甲方或收货人的本身过错。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向XX铁路局两级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行:开户行:
  分理处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地址:
  地址:
  货物运输合同9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指定GEP(上海)货物委托乙方代理收货进保税区及港口代办转运等一系列报关、报检、运输、代运分拨等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在每批货物到港前一天向乙方提供已由收货人签章好的正确、完整的船运单证(即BL海运提单及报关单证),双方确定专人交接并纪录时间。
  2。甲方委托乙方清关,应提供正确、完整的报关单据,内容包括与船运单证相符的货物中文品名、税则号码、数量、金额、重量等。如有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立即解决。
  3。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解决换取港区提单过程中所有发生的问题。
  4。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商检,应提供正确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申请单及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审批表等文件,以利于乙方及时办理商检并进行报关。
  5。甲方所委托的货物应以出口标准妥善包装,应适应长途海运和内陆运输,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任何由于乙方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原则上,甲方对每批货物的操作要求中,运输计划需在作业前一天12小时前,收发货指令至少在作业前2个小时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乙方落实,特殊情况下,乙方应尽力配合处理。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正本海运提单后到船公司(或代理)调换港区提货单,如遇到问题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解决。
  2。遇到货物必须商检时,乙方在接到甲方合格的申报单等单证后代理甲方申报商检。
  3。乙方在接到甲方齐全的报关材料后缮制报关单并负责报关,如遇到仓单错误并负责解决。
  4。对于甲方委托的保税区海关报关业务,乙方在正常情况下非法检货物在船到后四天内予以完成清关、送货等服务,对法检进口设备在船到后五天内予以完成清关、送货等服务,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应积极协调及时解决。
  5。乙方负责报关后办理有关港区提货手续,同时安排集卡到港区提箱至甲方指定地点。
  6。乙方负责对海关事物提供必要的详尽咨询服务。
  7。乙方原则上不负责垫付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垫付FOB条款海运费。
  8。若货物至乙方仓库后应通知甲方派人到现场验收并拆箱入库(货物的外包装、件数等以上海外轮代理理货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
  9。货物经甲方验收入库后应有乙方负责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开包或开箱,在保管期内,如果
  三、作业确认规定
  1。书面确认是双方公司具体操作人员所具有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无论哪一方提出对某项操作要求书面确认时,另一方都必须相应,否则提出方有权停止相关操作进程,直到获得书面确认。
  2。新发展物流公司客户服务部在每月号、号(逢双休日或节假日往后顺延)开两次账单到CRCShipping部门。CRC相关部门在十天内核对完账单后,每月月底书面通知新发展物流公司开发票,在核对过程中,CRC相关部门有权对账单中的任何一个费用项目提出查询,新发展物流公司必须无条件配合,如新发展物流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任何一个费用项目的正确性,CRC有权对此项目拒付,但不影响其他费用的正常确认。费用账单一经CRC确认,新发展物流公司将不再承担查询账单及其相关单据的义务。
  3。对于超期费的事宜,新发展物流公司必须先行向CRC进行书面确认,否则CRC有权拒付。CRC在收到新发展物流公司确认单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于明确的答复,否则新发展物流公司视为CRC自动确认。至于目前还存在一些超期费用的问题,只要是非我方原因造成的超期,客观事实清楚的,CRC必须全部确认。
  4。为了在今后核对帐单中提高效率,以及单证的准确性,经征询新发展物流公司财务部以及新发展物流公司供应商意见和可操作性,决定代收代付的费用今后一律开“新发展物流代GE”或“新发展物流代CRC”,新发展物流公司凭复印件向CRC报销。
  5。关于费用超期问题,只要在整票业务操作完毕后(尤指PC粉落箱)个月内结算,都应是合理正常。但如有意外情况逾期,则需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凭确认单结算。
  6。在今后具体操作过程中,凡是合同中没有列明的费用项目,当以双方经办人员书面确认为准,凭确认单结算。
  四、费用结算程序
  1。乙方负责每周对已完成作业的项目按提单号开具发票,并分别列明海运进、出口或空运进、出口发票清单每周五交于甲方专人核对,每月日前将前一月操作费用清单交甲方,额外费用(指超期费,修箱费等)另计,甲方核对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发票的一个月内付清发票所列款项,付款时应传真乙方付款凭证。
  2。对乙方开具操作费用如由实报实销部分需附有关发票并注明费用标准。甲方审核时如有异议,应及时与乙方专人联系解决,如乙方发票开具错误,应由乙方立即到甲方领取该发票并保证在第二天将正确发票送至甲方专人。
  3。对乙方应甲方要求支付的费用则按第二条的七款执行。
  4。由于甲、乙双方的一方未能执行以上费用结算规定,责任方按发生额每月度以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滞纳金以示公允。
  五、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政策因素发生费用变化,双方本着友好协作精神妥善处理。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正须经双方书面以备忘录形式同意方为有效,修正部分作为本协议的补充。
  七、附件一、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两份,效力相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后甲乙双方若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甲方:
  乙方:
  最新货物运输合同样本三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运甲方木材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性质
  双方约定本合同为承揽合同,由乙方自备运输工具、人员,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将甲方砍伐并堆放好的木材装车运送至指定的木材厂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方。
  二、具体工作内容
  1、木材起运地点:由甲方指定
  2、木材到达地点:由甲方指定
  3、木材承运日期:由甲方指定
  4、木材运到期限:由甲方指定
  5、木材装卸:填装,木材填装所需人工、机械设备由乙方配齐。卸车,乙方将木材运送至指定木材厂后根据厂方人员的安排卸车。
  三、运输费用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为。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把木材运输到目的地。木材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
  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者乙方雇佣的司乘人员在起运前出示必要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行驶证、货物营运证明等);若乙方或者乙方雇用人员拒绝提供,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起运。
  、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人员有权视情况跟车押运,需要改变运输路线的,必须经甲方协商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运输路线的,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在按质、按量完成运输后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运费。若甲方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规定的运费,乙方有权扣压木材。
  、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木材,乙方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合理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木材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听从厂方人员的指示卸装木材。
  、乙方有义务托运的木材负责安全。在托运过程中如因乙方及乙方雇用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不当致使木材脱落:a造成木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运费中扣除;b造成第三人损伤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因装载不当或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驶被行政部门拦截,所产生的各种罚款由乙方承担;所载木材遭到扣留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费中扣除;需要卸载部门木材的,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对于卸载的部分,乙方仍有义务重新安排车辆运输。
  五、违约责任
  任何违反本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行为都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
  1、任何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应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0
  序言
  (年月日订于)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
  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
  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
  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六章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年月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年月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年月日订于。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货物运输合同11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运输,具体货物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输费用为: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职责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资料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景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2
  甲方(即托运方):
  乙方(即承运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发往各地的活动箱交给乙方承运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条款,以资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xx货物特约承运人,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的所有合法手续,并提供规范安全的货运包装,并不得将国家违禁物品(含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夹带货品中,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贵重货物若需购买保险的由甲方自行投保,或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否则由此产生货损的,除乙方原因造成的货损以外,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有货物托运时,至少提前小时通知乙方收货或通知发货工厂送货到乙方收货点。
  4、甲方托运货物时,必须准确完整提供收货人姓名、地址及电话,以便能准备及时交付货物,否则因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时将甲方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须提前向甲方说明。
  2、乙方自行提供物流所需的车辆、设备和人员,因此产生的费用及人员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货物丢失货物损坏的,乙方必须按预定赔偿。
  4、如果出现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而未能收取运费等应收费用,乙方可视情况扣押货物并达到一个月期限后自行处理。
  5、乙方须提供车况好、手续齐全车辆用于运输甲方货物。
  四、双方运费单次结算,货到付款,甲方上海地区按照每件元交由乙方承运。运费可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调整。
  五、如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简易版参考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充分、平等的协商,特制订本运输合同。
  一、服务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的送货要求和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送货过程的货物相信服务;
  3、乙方为甲方提供在途车辆位置情况信息服务。
  二、运输方式及运输计划货物运输合同
  1、乙方根据甲方的运输要求,负责上门提货并按甲方要求准确无误无损的把货物送达甲方所指定的目的地。
  2、运输方式:。
  3、运输货物的工程名称:。
  4、运量:约吨(最终重量按双方核定的重量为准);
  5、规格:每车货物的重量和平面及立面尺寸原则上均在营运车辆规定的范围以内。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预定的发货计划通知乙方发运货物,承运方必须保证委托方的运输时间;
  2)甲方委托乙方承运时,保证货物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与所送货物相符的相应出货单据。明确表达乙方托运货物的价值、件数、重量、体积、目的地,以便于乙方安排车辆正常送达;
  3)甲方负责安排托运货物的装卸,并衔接好客户的收货事宜,负责协助乙方处理好收货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4)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拒绝装车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5)甲方装卸工不能将破损,有污染等不良品混装进车内;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承运通知后,按时将合格车辆派到甲方。逾期未到,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运输计划;
  2)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将甲方货物送达目的地,但如遇天灾、山洪、塌方、地震、战争或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情况,乙方须即时通知甲方并将预急处理措施告诉甲方:
  3)货物在承运期内,丢失、短少、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按成本价格赔偿)(不可抗力因素及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除外),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地址将货物直接交给客户,办理交接手续好,必须将有效签收回单(含有收货人、收货数量、收货日期时间、图章等信息)反馈给甲方;
  4)乙方在接受甲方要求运输的货物时,应对货物的数量及包装(以外包装为准)进行清点核对。对装车过程进行监装。对装车过程的不当操作及外观或包装有疑问的货物应指出,纠正或拒装,装货后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对所承运的货物负安全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差以及货物卸错地点需要转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货损、货差按成本价格赔偿);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发货计划运输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如乙方擅自终止运输合同或不能满足甲方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10的合同总价作为赔偿;
  7)运输质量:乙方保证运输车辆清洁、干燥。因乙方驾驶员违反文明作业规定,与甲方客户发生争议,造成恶劣影响,致使甲方客户投诉,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运费及结算方式
  1、运费:吨;
  2、结算方式为单项工程结算,按甲乙双方核定的重量开票结算;
  3、付款:工程铁塔承运完后,甲方收到乙方的运输(可抵扣)发票,在三个月内以汇票的形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合同的有效期及其它
  1、本合同仅限承运期间国家新颁布相关禁运条例或有特殊安排等,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补充或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3
  甲方(委托方):XXX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方):X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xx年X月X日
  签订地点:XXX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合同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具体的货物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公路运输发货明细表》为准。
  服务要求
  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的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及车型应符合甲方的货物安全要求。
  如乙方不能及时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派车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司机应在装车时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认真清点、把关。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因特殊原因需要换车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的1。5倍予以赔偿。
  运输价格及费用结算
  甲方交由乙方承运的货物共计:XXX吨,运费每吨XX元,合计:XXX元。
  从货物运输开始直至货物运输结束,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一次性付给乙方运输费用,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运输。
  违约责任
  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合同的时效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X日结束。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佳木斯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甲方:XXX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X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货物运输合同14
  甲方:
  乙方:
  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有效促进双方全面履行运输经营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运输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下,双方就本项目运输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履行期限与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履行期限相同,属运输合同的附件之一,具有与运输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负责将货物按乙方要求装车,乙方负责封车、运输。
  三、乙方应设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并明确责任,建立、建全安全规章制度,为其雇佣的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
  四、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
  五、乙方在货物装车过程中,非甲方直接原因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安全,运输车辆如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协议争议事项向甲方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八、责任期:自双方签字(捺印)生效日起至乙方所承担的运输项目结束日止。
  九、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本协议经签字(捺印)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名或捺印: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5
  委托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运输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确保运力。
  2、2甲方需调用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2、4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乙方所提供的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卡、驾驶证、身份证)
  3、2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3、4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5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4、1乙方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元天,由甲方支付。
  4、2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3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5、2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10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60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间表安排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6小时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七条:其它
  7、1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甲方签章:公司乙方签章:货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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