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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11月19日 拭朱砂投稿
  商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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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租赁合同实用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商铺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铺租赁合同1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
  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A商城系由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成都A商城商铺事宜订立本《成都A商城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A商城”
  1。3“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4“营业额”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
  1。5“租赁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管理费”指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A商城的正常运作,而对A商城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费,A商城正常营业时间内该商铺和公共区域使用的空调用冷水费、供热费费用。
  1。7“起租日”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
  1。8“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元”指人民币元。
  1。10“”指千分之一。
  第二条出租商铺
  2。1甲方将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成都A商城第层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2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该商铺的承租面积(GLA)约为平方米,建筑面积(GFA)约为平方米。
  (最终以成都市政府认可的具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面积为准)。
  承租面积(GLA)包括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性空间。柱体面积包含在承租面积内,租户之间内墙按照一半墙体计算其面积,面向街道或后勤通道的墙体按照全部计算其面积。
  2。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A商城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A商城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2。5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年。
  第三条商铺用途
  3。1号商铺只供乙方作为品牌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
  3。2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A商城《土地使用权证》。
  3。3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4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3。5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A商城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3。6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3。7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号商铺是“”(英文为“)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
  3。8如因上述3。7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租金
  4。1。1乙方每月租金为: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
  营业额提成租金以每月总营业额(税前)为基数计算,面积均统一以GLA计算。
  1)第1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元m2m2),
  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2)第2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元m2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3)第3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元m2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4)第4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元m2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4。1。2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4。1。3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如此时A商城尚未对外营业,则起租日为A商城对外营业之日)。
  4。1。4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基本租金额。
  日基本租金额为该商铺承租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基本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每月的营业额提成租金须于次月第15日前依据本合同第4。1。1条约定的营业额提成租金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数额少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准;如结算出的数额多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乙方应于该月第15日前向甲方补足提成数额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因营业额差异造成提成租金差异,于结算后的下月调整。
  4。1。5根据本合同第4。1。1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
  4。2租赁保证金
  4。2。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2个月基本租金加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4。2。2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租赁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汇款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4。2。3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4。2。4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4。3管理费
  4。3。1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45元。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在免租装修期内,如乙方使用空调,则管理费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如乙方不使用空调,则管理费为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
  4。3。2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管理费。
  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管理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4。3。3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10:00时起至晚上10:00时止。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按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
  4。4推广费
  4。4。1甲方将不时为A商城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广费。
  4。4。2推广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计算。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推广费。
  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推广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4。4。3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A商城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
  4。5水、电费
  4。5。1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A商城实际情况结合制定,乙方须自行负担每月的水、电费,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支付。
  4。5。2水、电费押金共计元,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一般租户元,餐饮租户元,按照建筑面积GFA计算)。
  4。5。3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水、电费押金(不计利息)。
  4。6其他费用
  4。6。1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
  4。6。2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7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
  4。7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其中管理费的发票可以由甲方或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开具发票主体由甲方确定)。根据需要,甲方有权变更收款账户,变更账户信息需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的银行账号(人民币)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4。8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4。9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4。10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5。1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年月日之前,甲方应当于该日期前交付该商铺,而乙方应当于该日期前接受交付。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5。2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该商铺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5。3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在年月日之前(含年月日当日),则该商铺交付之日以交接凭据签署日期为准;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日期在年月日之后,则该商铺交付日为年月日。
  5。4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A商城的公共部分。
  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
  5。5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5。6乙方接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如果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7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乙方装修的,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该商铺;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21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
  5。8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年1月1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年1月1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年1月1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年1月1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
  5。9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年1月1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10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15条中的规定。
  第六条免租装修期
  6。1乙方有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
  6。2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基本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推广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6。3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基本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
  6。4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装修押金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60元平方米,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8元平方米。
  6。5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
  6。6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6。7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依然只需于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6。8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6。9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基本租金的2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
  6。10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三个月内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租赁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6。11若因甲方的原因,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未能进行装修或乙方免租装修期不足天的,乙方的装修免租期应相应的予以延长。
  第七条商铺装修
  7。1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
  7。1。1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
  7。1。2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7。1。3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A商城结构安全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
  7。1。4即使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仍须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7。1。5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A商城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应聘用甲方推荐或甲方认可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2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租户装修手册》,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租户装修手册》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
  7。3在没有获得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特别不得:
  7。3。1在该商铺或A商城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7。3。2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7。3。3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7。3。4在该商铺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也不得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
  7。3。5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7。4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成都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
  7。5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A商城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A商城其他商铺的使用人造成滋扰。乙方应服从甲方规范及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A商城营业时间之内进行装修施工。
  7。6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7。7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7。8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9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天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商铺修缮
  8。1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维修。
  8。2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8。3租赁期间,甲方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
  8。4租赁期间,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A商城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8。5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8。6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过失的除外。
  8。7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8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8。8。1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8。8。2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8。8。3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第九条经营条款
  9。1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租用甲方提供的POS专用收银系统(下称“POS系统”)台,并遵守本合同附件四《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将租用该商铺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POS系统进行结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营业额,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销售金额的30倍加上乙方前一个月的实际租金,租金金额以乙方前一个月的实际月租金为准,与下月租金同日支付。
  乙方应保证其POS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可以对该数据进行核实。甲方核实时,乙方应配合并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
  9。2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指定的时间开业。
  A商城正常营业时间为10:0022:00(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另行通知),乙方应服从甲方对A商城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
  9。3乙方并应配合甲方对整个A商城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
  9。4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成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9。5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6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的现象。
  第十条转租、转让和续租
  10。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
  10。2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10。2。1乙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
  10。2。2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
  10。2。3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商铺的使用人发生变更。
  10。3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10。4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3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保险
  11。1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
  11。2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11。3乙方所购买的公众责任险不应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在保险单中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且粘贴交叉责任条款。
  11。4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11。5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A商城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A商城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11。6若本合同第11。5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者。
  11。7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
  12。1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负责包括A商城在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甲方得将本合同书载明之权利或其一部分授予物业公司行使。物业公司于行使权利时需知会乙方其行为代表甲方,乙方须与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协议》。
  12。2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A商城作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倘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12。3乙方须遵守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该等物业管理规定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12。4不论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专门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定如下:
  12。4。1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A商城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
  12。4。2乙方有权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的LOGO。
  12。4。3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A商城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
  12。4。4乙方须把该商铺的普通垃圾、废物,以及物业公司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倒卸。
  12。4。5乙方的废旧报纸、纸箱(皮)、木箱、潲水(餐饮)以及其他特定行业的商业垃圾应由物业公司认可人员收取或处理,乙方不得随意聘用其他人员收取或处理。
  12。4。6乙方如需聘请专门的清洁公司进行该商铺的清洁工作,应聘请物业公司指定的清洁公司,且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4。7乙方不得在A商城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他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他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外。
  12。4。8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该商场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12。4。9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外窗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12。4。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A商城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蓬或其他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12。4。11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A商城结构的任何部分,或A商城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A商城内的任何树木、植物及灌木。
  12。4。12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A商城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它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
  12。4。13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
  12。4。14乙方应以甲方满意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
  12。4。15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12。4。16乙方必须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处及货物电梯,并在甲方和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
  12。4。17乙方需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专用停车场、车辆进出通道或用来装货、卸货的场地的使用规定。
  12。4。18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户电梯或电动楼梯作运货用途。
  12。4。19乙方不得在A商城的任何电梯内放置任何重量超过该电梯的最大载重的物件。
  12。4。20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在A商城正常营业时间内,使该商铺营业标志、店面和窗户保持照明;为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乙方应允许甲方控制该商铺的营业标志、店面及窗户电路。
  12。4。21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A商城内进行任何拍卖或类似的促销活动,或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但纯周期季节性的促销活动或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12。4。22乙方不得在A商城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或物业公司同意者除外。
  12。4。23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而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他货物或商品。
  12。4。24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火药、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12。4。25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
  12。4。26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可在该商铺内经营餐饮行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预备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
  12。4。27乙方不得在该商铺饲养任何动物、宠物。
  12。4。28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虫、寄生虫在该商铺内滋生。
  12。4。29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12。5。30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
  12。4。31甲方须尽力保持A商城商场的屋顶、主要结构、墙壁、水管通道及电缆电线在良好的使用状态。
  12。4。32甲方须尽力保持A商城商场的公共地方清洁及妥当的状态。
  12。4。33甲方须尽力保持A商城商场内任何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调设施及其他设备在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
  12。4。34甲方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向该商铺提供空调服务。若乙方要求甲方在前述时间外提供额外空调服务,须预先向甲方或物业公司申请并缴付相应的收费。
  12。4。35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额外空调服务的合理通知后,应责成物业公司向乙方提供该等空调服务。
  12。4。36乙方承租区域内的照明系统由乙方控制,但乙方承租区域与A商城公共部分交接的边界区域单独设置照明回路,由甲方控制,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边界区域的照明。
  第十三条商铺交还
  13。1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13。1。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交还该商铺。
  13。1。2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3日内交还该商铺。
  13。2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13。2。1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之一交还商铺:
  乙方自费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交还时的状况应当与乙方在最后一段正常营业时间时的状况一致;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的装修或附属设施设备遭到破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乙方自费将商铺内的所有物品搬离该商铺,并将商铺恢复至商铺交付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
  13。2。2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13。3交还通知、查验及接收
  13。3。1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各方均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交还收回该商铺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商铺。
  13。3。2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13。2条规定查验该商铺。
  13。3。3在符合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
  13。4逾期交还的后果
  13。4。1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3。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有权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选择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商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并将该商铺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备设施拆除。
  13。4。2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基本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13。4。1条的规定收回该商铺。
  13。5质量保证金
  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在撤场前应向甲方缴纳商品质量保证金。如乙方系一般零售类租户,商品质量保证金为人民币1万元;如乙方系美容美发、餐饮等特殊类型租户,商品质量保证金额度双方另行协商。如三个月内没有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原因向甲方提出权利主张,甲方将向乙方退还该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和提前终止的条件
  14。1变更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4。1。1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如出现下述情况,双方可变更本合同: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14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且超过15天的。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4。1。2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14。1。3因变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4。2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4。2。1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解除本合同: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6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30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商铺的。
  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且超过30天的。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4。2。2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14。2。3因提前终止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十五条甲方违约责任
  15。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逾期交付商铺,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首月月基本租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5。2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商铺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3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5。3。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铺供乙方使用,超过60日的。
  15。3。2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该商铺的。
  15。3。3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15。3。4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将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15。3。5甲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5。3。6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15。3。7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5。4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5。3条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还租赁保证金,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如有)并赔偿损失,并在3日内迁离该商铺。
  15。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5。6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切律师费),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5。7乙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甲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乙方放弃追究对甲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乙方追究甲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乙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5。8乙方对甲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乙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乙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乙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第十六条乙方违约责任
  16。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水、电、空调费之一或全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
  16。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空调及其他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仍未能于7日内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上述费用的2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滞纳金。逾期达14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委托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空调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6。3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6。4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6。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商铺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6。4。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16。4。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16。4。4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商铺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16。4。5拖欠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之一或全部的达到30日。
  16。4。6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6。4。7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16。4。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中断、停止其经营活动1天(含1天)以上的。
  16。4。9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6。5甲方依据本合同第16。4条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3日内迁离并交回该商铺;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6。6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赋予其提前收回该商铺的权利,并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无须以实际进入该商铺的行为作为行使该项权利的标志。
  16。7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商铺的权利)
  16。8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切律师费),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6。9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乙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6。10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16。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7条、第3。8条约定,不论甲方是否实际支出了赔偿或处罚款项,甲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并向乙方追究相关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17。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
  17。3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4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17。5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通知与送达
  18。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18。2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18。3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物业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18。4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体要求或建议且要求在收到函件后指定期限内(不得少于5日)回函的,则另一方有责任于指定期限内回函,否则,视同同意函件内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
  19。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定下列19。1。2方式解决:
  19。1。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1。2依法向该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9。2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19。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第二十条合同效力
  20。1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20。2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20。4甲方负责向成都市成华区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0。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合同登记机关执两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0。6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20。7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20。8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税费负担
  21。1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如有)、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等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有关规定负担,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则由双方各半负担。
  21。2租赁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21。3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经营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
  21。4各方因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第二十二条其他
  22。1甲方声明,本合同签署时,A商城包括该商铺尚未设置抵押,但甲方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A商城及商铺进行抵押。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承租房屋抵押权状态。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在设定抵押权时无需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如为抵押权登记需要,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22。2甲方保留对A商城的命名权,甲方在给予乙方不少于3个月的通知后,甲方有权更改A商城的名字,且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
  22。3租赁期间,甲方因合理变更、修缮需要,在事先知会乙方后,有权临时封闭该商铺所在建筑物公用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变更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之公用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
  22。4甲方有权在该商铺所在建筑物本体的内外及室外空间设置广告及获取利益,但该等设置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22。5甲方有权对该商铺所在建筑物的中庭、屋顶、车库、广场、通讯网络使用和获取收益。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商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街号商铺作为商业用途使用(以下简称“该商铺”),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租用的期限为年,租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保证金及租金交付期限:
  该商铺的月租金总额:第一年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正(元月);第二年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正(
  元月),第三年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正(元月)。
  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租金交付期限:每月10日前交清当月租金。(并且必须是人民币现金)
  4、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正(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该商铺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天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缴交,与甲方无关。如由于这些费用未交清而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公司)追讨滞纳金或罚金,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保证金的不足部分。
  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该商铺。如乙方确需转租,须经甲方协商同意。如乙方在未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中止该合同,并有权将房屋收回另租他人。而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一律不予退回。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提前中止本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且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
  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于年月日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证该商铺交付使用时水电及排水排污线路管道畅通。
  3、合同期满时,乙方须在租约期满之日退还房屋,同时经甲方验收该商铺无设备损坏及欠缴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后十天内,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如期交纳租金。
  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
  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并正确使用该商铺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结构及用途。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所收的保证金,及有权追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的赔偿。
  4、为确保用电安全,乙方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单个电器功率在1500瓦以上,空调、冰箱除外);如需使用,须向供电部门申报增加用电负荷,待批准及缴交增容费后,方能使用。
  5、乙方不得擅自装修该商铺;如需装修,需经甲方同意,并一律不得改变该商铺的结构部分。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点的规定,则乙方缴交保证金的期限顺延;如超过十五天仍无法将该商铺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无效,甲方需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
  2、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点的规定,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每天按保证金的3计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壹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收回商铺,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
  2、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商铺及配套设施的毁损和故障,乙方应在退房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动用乙方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保证金多退少补。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四、五点,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缴交保证金之日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商铺租赁合同3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期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2。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元(即第二年为元,第三年为元,第四年为元
  3。(或)为减轻乙方负担,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金分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20年月日。
  第二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20年月日。
  第三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20年月日。
  第四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20年月日。
  第五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20年月日。
  第六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20年月日。
  (或3。乙方每(月、年)缴纳一次租金,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4。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度,电表底数为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4。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5。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件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违约金元。
  本合同共页,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20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4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原则许可乙方的经营方式为体验营销,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体验营销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手续,并出具合法的经营资格(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别许可证等,复印后交甲方备存)。
  甲方必须相应的向乙方出具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产权人许可甲方出租经营的凭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证等。)
  二、双方同意将该商铺的租赁合同期限改为至年月日止,原《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的内容作废。乙方承诺在年月日前无条件撤离租赁场地。
  三、乙方必须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向甲方交清此前拖欠甲方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不含照明费公摊、空调费公摊)等,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提供乙方水、电、空调的。供给。
  四、乙方必须确保前来商铺参加体验活动的参与者(尤其是中老年人)的安全,如在本商场内外发生摔伤、晕倒、伤亡等各种意外事故,系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为了保证意外事故受损者能得到及时救治或处理,甲方应该在事故发生后马上通知乙方,乙方必须立即配合甲方参与事故的处理。如果是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但乙方没有配合甲方处理的,视为乙方违约,每少参与一次事故处理的处违约金元。
  五、乙方作为甲方商场的独立商铺,不受商场经营好坏状况的影响,故乙方已预交给甲方的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商铺租金元、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办公室租租金元,合计元,由甲方作为乙方已交租金全部计收。除此之外产生的租金由乙方按实际应交金额向甲方交清。
  六、甲方承诺暂不计收乙方的照明费、空调费等公摊费用,但物业管理费(2元m2)及水电费,乙方必须按实际应交金额向甲方交清,于年月日结算。
  七、在经营过程中,乙方要妥善管理好体验活动的参与者,要求参与者不得在甲方商场内外高声喧哗、争抢拥挤或做有碍甲方商场物业管理及其他租户经营、公共利益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诉或处罚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八、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商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铺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订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负责人):
  负责人:住址:
  电话:身份证号:
  日期:电话:
  日期:
  商铺租赁合同5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部分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位于,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万仟佰元整)。
  2、乙方须于租赁期前日以上支付当月租金给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视为放弃租赁。
  第四条房屋用途及保持
  1、乙方租赁该一楼商铺用于存放家具及其相关物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屋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若乙方利用甲方房屋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行为与他人发生纠纷的,与甲方无关。
  3、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须对次承租人的一切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房屋修缮及添附
  1、房屋交付后,乙方因经营需要欲进行装修或修缮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负费用进行装修或修缮,但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房屋构架及其他设施。
  2、甲方因任何原因收回房屋,无须对乙方进行的装修或修缮支付任何对价。乙方如欲拆除已装修或添附部分,不得破坏房屋原状及其他设施,否则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房屋返还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须及时搬迁并返还钥匙。
  2、租赁期满乙方仍未将物品搬出,由甲方自行处分。
  第七条不可抗力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损毁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双方互不负责。
  第八条其他
  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赁房屋,须于期满前日向甲方提出请求,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6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位于临街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该商铺坐落于号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上下两层约m2。该商铺不得用于饭店等对室内环境及周围居民造成影响的经营活动。
  2、甲、乙双方应互示身份证以真实的证明双方身份,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作本协议附件。
  3、该商铺租赁期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第一年租金元年,合同期内,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在原价格基础上随行就市协商而定(注:合同期内年租金递增应控制在15以下)。
  4、商铺房屋租赁期满乙方如需要续租时,乙方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同乙方续签合同。如果乙方不续租,应提前一个月告诉甲方,其自行装修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向甲方收取装修费。或乙方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貌。甲方要收回商铺房屋也应提前一个月告诉乙方。
  5、付款方式:一次性缴纳一年的房租,既第一次交纳时间为合同双方签约后2日内交付。以后两年必须在每年阳历月日前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租金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商铺房屋,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若乙方在商铺租赁期内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不退还租金。
  6、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铺面,乙方拥有合同期内合法的使用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原则下有权转租此商铺,但转租前须提前30日告知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收回商铺房屋,且不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7、合同期内,与该商铺有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城市市容费、垃圾清理费、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及租赁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因乙方滞交所产生的罚金应由乙方承担)。乙方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8、甲方应于年月日内将该商铺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使用;并经双方交验移交房室钥匙及物业手续等交割完毕后视为交付;乙方租赁后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不得因装修等原因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商铺主体和墙体结构。
  9、合同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此商铺押金1000。00元(壹仟元整),押金不得冲抵商铺租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将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甲方并交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全额无息返还乙方交付的相应押金。
  10、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由乙方添臵的可移动物品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自行装饰、装修(地板、地面、顶、隔房、固定电料等)的构筑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或乙方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貌。
  11、本合同执行期内,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商铺毁损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其他损失,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不退还租金。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7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方本着平等互得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地:乙方自愿租赁甲方座落于门面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以用于。
  二、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房屋租金每年为人民币,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内一次性付清,于年月日一次性交清第二年的租金,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房屋租赁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租赁房屋的水电等齐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六、在履约期间,乙方务必管理好房屋及设施,如有损失照价赔偿。
  七、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水、电、卫生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八、如遇政府征购房屋,此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支付甲方的剩余租金如数退还,甲方不予其它赔偿。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8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经协商,双方愿意解除位于(铺位)的租赁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于年月日前将铺位退回给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违约金,逾期达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铺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必需于年月日前在工商部门办完营业执照迁址或注销手续。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计人民币元按金外,还需支付共计人民币元作提前解约赔偿金,总合计人民币元。
  四、双方再次证明,年月日至乙方解约退租当日,租金为每月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在此期间涉及金额不符的甲方收款收据均不作实,以防产生纠纷。
  五、甲方于乙方退租当日,一次性结清应付金额,乙方以收据收款。
  六、乙方不得损坏铺位内设施和装修,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乙方退租当日,甲乙双方当面销毁所签《租赁合同》正本。
  八、年月日起,在此之前双方所签定的所有租赁合同终止作废。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商铺租赁合同9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租赁物业及用途
  1。1甲方将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
  1。2该商铺建筑面积合计为,该面积为计算租金面积,若该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3乙方确认甲方已告知该商铺情况,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该商铺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按现状承租商铺。
  1。4该商铺为商业用途,乙方承租用于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经营项目。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该商铺租赁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交付
  3。1双方签署本合同并且乙方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后,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顺延交付时间,但租赁期限不顺延。
  3。2该商铺交付使用时,双方应依该商铺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交接,并对其核对后签字确认。
  3。3乙方应于约定的该商铺交付日到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逾期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商铺已交付乙方。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
  租金按照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以上租金不含税,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使用该商铺所产生的水电费、水、电、网络报装及用电增容,政府税收规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5。1保证金,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须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总额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给甲方作为租赁保证金。
  5。2在合同终止时,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责任且向甲方交清合同约定各项费用及按合同约定归还该商铺后,保证金在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
  6。1乙方接受该商铺所属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
  6。2该商铺原有设施设备(含与其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护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然后划分责任进行维修维护与保养。
  6。4乙方装修及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管护与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该商铺的安全防火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装修和改建
  7。1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潢装饰、修葺改造、及安装必要设施设备等(以下统称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及乙方聘请之装修人员应服从物业公司管理。乙方装修,需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有法律要求)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乙方对装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后续任何事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并不代表其同意对该装修方案产生的任何纠纷、损害及损失等负责或承担责任,因乙方装修产生的纠纷或责任乙方独立承担。
  7。5乙方的装修作业不得影响该商铺整体建筑的框架结构,不得影响其安全性。否则由乙方负责赔偿所引致的一切损失,并由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6装修作业应尽量封闭作业,装修过程中不得产生较大的噪声,粉尘、激性气味,不得在该商铺外的共用部分堆放装修材料及作业产生的废物等。装修期间不能干扰或影响邻近物业的使用。
  7。7乙方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等,不得影响其他相关联物业的。使用,或功能,否则回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
  7。8乙方装修作业需进行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的,应自行负责该等工作,并取得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转租、分租或出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或出借该商铺的全部或部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转租,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纳租金),乙方对转租承租人行为负责。
  第九条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收取乙方的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前个月甲方可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甲方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水、电设施。甲方保证乙方在承租期间可以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若乙方在经营中需要甲方提供该商铺的资料和办事中需甲方支持配合的,甲方可以予以协助。
  9。2。1乙方权利义务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商铺,依法经营。不得在该商铺内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9。2。2乙方经营应自行取得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及环保合格证)。
  9。2。3乙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9。2。4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必须及时予以维修,因延误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亦由乙方负责赔偿。
  9。2。5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迁的,要与甲方配合。阻延甲方维修而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合同终止与续期
  10。1本合同终止日,乙方应搬离该商铺可移动的物品,装修及固定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铺设的管线、固定或镶嵌于墙体地面的设施物件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逾期搬离(包括因甲方行使留臵权乙方无法搬离的情形),应每日按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10。2若乙方欲于合同期满后续租,应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10。3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终止日前结清租金水电费等各种费用,乙方搬离前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有未尽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留臵乙方于该商铺内的任何物品。
  10。4一方可以提前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方按本合同违约解除本合同条款,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水电气等能源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每日按逾期总额的,向甲方给付滞纳金,逾期超过日甲方另可停止该商铺的水电供应和控制该商铺的物品,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追收逾期租金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11。2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甲方违约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双倍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的装修损失甲方按使用时间折价补偿。
  11。3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租赁保证金抵做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11。4乙方违约,经甲方要求改正后,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条第10。3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管辖法院
  12。1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该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其它
  13。1本合同条款划分为方便书写、阅读与理解所设,并非完全独立,条款间相辅相成,作为整体予以适用与解释。
  13。2本合同一式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日期:
  商铺租赁合同10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同意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97平方房屋结构框架,层数1。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
  二、租赁期限
  1、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5年,自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止。
  2、甲方给予乙方50天免租。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98940元大写:玖万捌仟玖佰肆拾元整:前三年租金不变,后两年在原租金基础上递增百分之六。
  2、承租方以现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定为每年支付一次,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于每年的1月1日前交至出租方。
  3、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房屋保证金5000元。
  4、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10加收滞纳金。
  五、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方无关;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六、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度,电表底数为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七、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方出卖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八、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出租方(签字盖章):承租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1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一、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县市区门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2。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间内有:供水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不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另行付费。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其它费用
  1、甲方每年收取乙方租赁费为万元(大写:)。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四)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
  (五)在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同地段,同等级门面市场行情,合理上调年度租金,上调幅度为:上一年度租金的,(年度租金由12个月租金组成)或根据同时期作相应调整。
  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四)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并完全承担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十一、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元人民币为定金,在正式入住后五日内将第一月的租金元人民币付给甲方。
  十二、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在本月前5天交付。
  十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采用现金等方式支付。
  第六条:房屋装修或改造
  十四、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续租
  十五、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八条其它
  十六、甲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后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十七、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需改变经营性质须和甲方保持一致意见,如需转让须和甲方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同时房租上调20,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擅自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押金,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八、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有违反法律或严重道德败坏行为,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十九、乙方营业时如需临时占用周围公共面积,需和相邻业主保持一致意见。
  第九条违约
  二十、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二十一、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的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第十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二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三、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五、甲、乙双方需提供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十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共三页,26条。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手印:手印: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地点:签字地点:
  注意事项:
  商铺租赁合同1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市区路号单元层室,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元(大写);剩余房款元(大写)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房屋过户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
  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13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的商铺座落地址为:,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第二条租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乙方缴纳租金的方式为:。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
  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随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
  第六条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14
  出租方甲方:
  公司地址:
  承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原则许可乙方的经营方式为体验营销,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体验营销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手续,并出具合法的经营资格(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别许可证等,复印后交甲方备存)。
  甲方必须相应的向乙方出具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产权人许可甲方出租经营的凭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证等。)
  二、双方同意将该商铺的租赁合同期限改为至20年1月30日止,原《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为二年:自年6月18日至年9月18日止”的内容作废。乙方承诺在20年1月30日前无条件撤离租赁场地。
  三、乙方必须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向甲方交清此前拖欠甲方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不含照明费公摊、空调费公摊)等,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提供乙方水、电、空调的供给。
  四、乙方必须确保前来商铺参加体验活动的参与者(尤其是中老年人)的安全,如在本商场内外发生摔伤、晕倒、伤亡等各种意外事故,系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为了保证意外事故受损者能得到及时救治或处理,甲方应该在事故发生后马上通知乙方,乙方必须立即配合甲方参与事故的处理。如果是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但乙方没有配合甲方处理的,视为乙方违约,每少参与一次事故处理的处违约金3000元。
  五、乙方作为甲方商场的独立商铺,不受商场经营好坏状况的影响,故乙方已预交给甲方的四个月(年9月18日至20年1月18日)商铺租金49239元、三个月(年8月14日至年11月14日)的办公室租租金5700元,合计54939元,由甲方作为乙方已交租金全部计收。除此之外产生的租金由乙方按实际应交金额向甲方交清。
  六、甲方承诺暂不计收乙方的照明费、空调费等公摊费用,但物业管理费(2元m2)及水电费,乙方必须按实际应交金额向甲方交清,于年1月30日结算。
  七、在经营过程中,乙方要妥善管理好体验活动的参与者,要求参与者不得在甲方商场内外高声喧哗、争抢拥挤或做有碍甲方商场物业管理及其他租户经营、公共利益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诉或处罚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八、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商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铺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订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负责人):
  负责人:住址:
  电话:身份证号:
  日期:电话:
  日期:
  商铺租赁合同15
  甲方:
  合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商铺转让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位于路号的店铺(面积为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所转让标的的情况
  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为元人民币。
  第三条结算与结算方式
  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2、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五条债权债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违约条款
  1、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的违约金,逾期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租赁权,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3、若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元,并支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约定
  1、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2、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元,并支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
  3、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修改或补充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
  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当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给与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2、如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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