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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合同

6月18日 飞仙轩投稿
  信托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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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信托的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托的合同1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名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项目:指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
  1。4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开户人:账号:
  5。4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开户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账号:
  5。5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年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发放贷款。
  8。4。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个月的第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贷款担保
  贷款由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信托费用
  9。1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信托报酬;
  9。1。2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信息披露费用;
  9。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9。2。3。1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
  9。2。3。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不包括本数)至(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9。2。3。3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100〕。
  9。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构成
  10。1。1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信托净收益
  10。2。1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委托人的权利
  11。1。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义务
  11。1。2。1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受托人的权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受托人的义务
  11。2。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受益人的权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信托转让
  13。1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信托期限届满;
  14。6信托被解除;
  14。7信托被撤销;
  14。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信托清算
  15。1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
  17。1。3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受托人违约
  18。1。1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委托人违约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通知
  20。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21。1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自然人)
  (法人)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年月日于
  信托的合同2
  供货单位(以下称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需货单位(以下称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为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大写:)。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国家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大写:),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大写:),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大写:),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丁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3
  向信托投资公司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全部抵押给放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
  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约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放款单位: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4
  甲方(受托方):
  住所:
  电话:
  证件类型及编码:
  乙方(委托方):
  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账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账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月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账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账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账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
  乙方打入账户元(大写:)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并打入的波动风险金(既将)。甲方时刻保持账户的总资金在元(大写:)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账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账户总额小于元(大写:),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账户总额在元(大写:)至元(大写:)之间,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元(大写:)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账户总额大于元(大写:),大于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总账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总账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账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
  虽然条款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八、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受托方)(签章):
  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5
  本《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
  借款人(甲方):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贷款人(乙方):信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乙方接受第号《资金信托合同》中委托人的委托,同意向甲方发放人民币资金信托贷款。
  2、本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人与第号《资金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相一致。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亿元整,(小写)00,000,000。00元,具体数额以借款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不一致时,以贷款实际发放日日期为准,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顺延。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该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上浮100。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
  三、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四、结息
  1、贷款实行固定利率,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度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本合同项下首个结息日为年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3)乙方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合同项下贷款签订了《信托贷款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4)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2、乙方在甲方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开始向甲方发放借款。
  3、乙方将借款发放至甲方开立于款账户:
  开户人:
  账号:
  二、用款计划
  1、年月日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1、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2、对于除上述1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到期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以下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1、甲方提前还息时,只需提前通知乙方和贷款服务机构。
  2、甲方同意放弃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申请。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备用信用证。
  五、信用保险。
  六、其他: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同意接受并承诺配合乙方或由乙方聘任的第三方贷款服务机构对乙方发放的贷款进行日常管理。甲方应按照乙方或贷款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或贷款服务机构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
  2、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市场、期货市场投资;
  3、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或贷款服务机构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4、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5、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6、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7、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或贷款服务机构并征得乙方同意;
  8、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或贷款服务机构,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或贷款服务人;
  10、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
  11、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贷款服务人,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12、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托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收取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等。
  2、乙方有权亲自或聘任其他第三方对乙方发放的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
  1、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
  4、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7、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8、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9、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0、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
  二、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
  2、按贷款本金的1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4、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5、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6、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叁份。
  第十五条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第号《资金信托合同》
  二、第号《资金信托保管协议》
  三、第号《信托贷款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第十六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6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借款人:(下称丙方)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月。(从起至止)
  三、贷款利率: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额的0。6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至甲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7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益人:
  鉴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理顺投资关系,确保财产权益,基于对乙方信任,特将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信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指定管理方式的指定型信托,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按照甲方的意愿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的种类
  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交由乙方管理的股权信托。
  第三条信托股权数量、信托起始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股权数量:股。
  2。信托起始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本合同所涉全部股权办理到乙方名下。
  3。信托期限:自本条第2款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股权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或被授权人了解信托股权的管理、处分、收益、收支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甲方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其复制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在没有指定乙方授权他人行使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
  5。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不因甲方的特殊要求而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
  6。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惟一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从信托股权投资中获得收益。乙方应当按(月年)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受托人辞任而终止。
  7。由于本合同终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希望将信托股权、信托股权的受益权和信托股权产生的对公司间接的财产权一并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下,乙方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信托股权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乙方受甲方委托在投资项目中行使部分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时所需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与甲方及信托股权有关,都应由甲方实际承担。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5。乙方以信托股权(含孳息)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乙方将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甲方要求乙方按其意志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或其代理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其意志,乙方将按照书面通知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如果甲方的通知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与章程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项委托,并以书面形式在10日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甲方未作书面通知,乙方有权按照保护甲方及受益人利益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1。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取得报酬。
  3。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指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费用),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有权拒绝以自己固有财产先行支付。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受益人,双方应就手续费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乙方管理信托股权,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乙方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报告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披露的除外。
  5。信托股权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股权及其收益不属于乙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乙方亦不得以信托股权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或担保责任。
  6。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并应在信托合同结束后的90日内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八条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及乙方报酬
  1。乙方经营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
  2。乙方按信托股权账面价值的(年费率)每年从股权收益中收取手续费,支付时间为每年月日之前,共支付年。
  3。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将全部信托利益移转至甲方的指定单位或个人,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成与甲方或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税费的缴纳
  甲方、受益人和乙方应分别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收益和手续费等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信托的变更或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3。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股权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信托股权股东名称变更手续,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将全部信托股权及利益归还给甲方或受益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可以变更或终止:
  (1)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3)信托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5)作为惟一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如果由于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当事人将终止本协议或另行协商解决;
  (7)本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5。信托终止后,乙方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甲方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应真实、全面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如双方违约则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无法达成协议,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在信托股权依法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信托股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2。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信托的合同8
  甲方(受托方):
  住址:
  乙方(委托方):
  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账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账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账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
  乙方打入账户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15)。甲方时刻保持账户的总资金在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账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账户总额小于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元大于账户总额大于元,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元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账户总额大于元,大于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总账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总账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账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
  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甲方(受托方)(签章):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9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贷款合同(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五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开户行:;帐号。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0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财产信托合同8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受托单位(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1
  贷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1)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2)甲方于乙方办理工作交接期间,同意仍按双方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3)针对双方劳动合同的不再续签,甲方同意按乙方原薪资标准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薪资做为工作交接奖金,本奖金连同乙方交接期间之报酬,甲方将于12月5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另以书面形式订定、
  甲方:有限公司
  签字:
  乙方:
  签字:
  信托的合同12
  合同编号: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五、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六、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七、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丙方(盖章):丁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一: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二: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年月日,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丁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3
  立合同人: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X)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X)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财产信托合同4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4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受托人:XXX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地址: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本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交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处于成长周期产业领域的拟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被上市公司并购整合预期的高盈利优势企业股权、具有投资价值的房地产企业股权、拟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以及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第二条受托人与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一)受托人
  本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有限公司,住所为〔〕。
  (二)保管人
  本信托的保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保管事务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分行)住所为〔〕。
  第三条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一)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信托期间,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任何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或其他方式的处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托人将审核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是否为符合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有权要求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重新签署风险声明书。
  3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必须经受托人登记方为生效,否则,任何信托受益权的擅自转让均不得对抗受托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计〔〕份信托单位。
  (二)委托人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三)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相应的受益人。信托计划不成立的,由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资金退还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一)信托计划资金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亿元(大写:人民
  币〔〕元整),最高计〔〕份信托单位,最低不少于人民币〔〕亿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最低计〔〕份信托单位。最终以全体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本金总额为准。
  (二)信托期限为五年,自受托人确认的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起始日或到期日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则予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信托在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第六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一)本信托的全部信托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处于成长周期产业领域的拟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被上市公司并购整合预期的高盈利优势企业股权、具有投资价值的房地产企业股权、拟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以及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信托财产专户中有闲臵资金,受托人有权将其运用于银行存款、债券、货币型基金、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投资品种,为受益人获取相应的信托利益。
  (二)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
  2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同意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鉴于信托计划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四)退出方式
  受托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信托财产中的被投资企业股权通过上市二级市场择机出售、管理层收购、协议转让、拍卖、挂牌、被投资企业回购、被投资企业解散等方式实现变现,从而使信托退出投资项目。
  第七条信托利益的来源、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一)信托利益的来源
  信托利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股权投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投资产品收益等。
  (二)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信托期间的分配
  若信托存续期间内,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每完成一笔投资项目(以信托财产从被投资企业股权形式全部变更为现金形式之日为基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所得款项在扣除该投资项目投资的本金,且扣除或顸提届时应付未付的信托运营费、应付未付的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未付的投资顾问固定报酬以及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后,将全部剩余款项(如有)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份额比例向所有受益人进行信托期间的分配。
  2信托终止后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向受益人出具信托清算报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清算结果,按照如下顺序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支付有关费用并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支付应付未付的受托人管理费、投资顾问固定报酬;
  如有余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直到其分配所得款项达到其交
  信托的合同15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签订地点:
  乙方因承建工程需要,向甲方租用提升机楼层安全防护门张,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国家《民法典》订立以下合同,双方自愿共同遵照执行。
  一、基本情况
  1、楼层安全防护门安装地点:
  2、乙方租用的楼层安全防护门型号为
  二、计费起止日期:防护门从甲方仓库发出之日开始计算租金,中途不报停直至工程完工,使用期间不需再签收租金单,直到安全防护门由乙方送回甲方仓库就停止计算租金。
  三、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租赁费及其它费用为税前价。
  1。防护门租赁时间为1个月,租金合计伍佰元整,超过1个月以1元张天计算,使用完后将防护门送回甲方仓库。
  四、甲方职责
  1。甲方对出租的防护门发货前做好检查,不能有脱焊,不能严重变形,并为乙方代叫搬运车辆,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责任
  1。乙方指定为提货人,身份证号:,代表乙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一切权力与义务,并承担本合同中乙方应尽的。权责。乙方必须保护好防护门,保证退租时防护门完好无损,如有毁损均由乙方负责赔偿150元张。
  2。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所租赁防护门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附件或配件;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地点或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防护门作为自家财产进行抵押。违反此款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设备,乙方所交定金不退且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概由违约方承担。
  七、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维修电话:电话号码:
  投诉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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