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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

12月12日 顾昀汐投稿
  个人向个人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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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向个人借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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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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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个人向个人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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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1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2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3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款
  第一条借款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借款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以现金方式交付于借款人。
  第四条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方式还本付息:
  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实施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贷款人与借款人任意一方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的,须在下一个还款日到来之前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制定新的还款计划。
  第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大写)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4
  借款人:
  贷款人: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商品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经济适用房贷款
  e、集资建房贷款(房改房)
  f、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
  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据此确定年利率为,并按照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照第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则以该公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第五条放款
  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本账户进行。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名:账号:开户行:
  贷款资金应由贷款人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并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b、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d、拒绝或妨碍我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f、与他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g、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我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h、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
  第六条还款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每期还款日: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专门的还款账户: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转,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一年后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2次,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初贷金额(合同金额)的20。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经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贷款利率按第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对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发生第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借款人违约,除第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扣收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的收益,按照第条的约定处理。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值自由处分。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补偿。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由贷款人保管。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未经本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行抵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为。抵押人违反此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物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质物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九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交付和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经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质物的处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贷款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未经本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将本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再行质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质押权人权利的行为。质押人违反此约定的,质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保证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在此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条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第二十六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第二十八条保险
  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处理。
  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
  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质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其他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或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补充条款
  贷款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共同借款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5
  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年月日。还款方式:现金转账支付。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签字日期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6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甲方指定乙方将借款打入下列帐户,乙方将借款汇入下列帐户即视为完成交付:
  开户行:开户名:账号: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自年月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每天。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月、日)结息,结息日为。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以甲方家庭财产提供担保。
  3、自愿对本合同借款本息及乙方主张本息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提供连带保证。
  第六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本借款合同已经征得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已经同意用共有财产为本合同提供担保;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家庭财产状况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甲方应至少提前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八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汇总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主张债权时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
  (2)甲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
  第十条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乙方:
  连带保证人:
  日期: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7
  贷款人:借款人:身份证: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时国家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月预付息,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第五条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担保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利率按前约定利率计。
  第六条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另加收0。3天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3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对未超半个月的借款提前归还的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按实际天数加收5日的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6、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应在本合同贷款人权利消灭前保持应有的担保信用能力。如物的担保失去担保作用或保证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之5中相同或类同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
  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应提供最少二个账户,贷款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之一时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2、借款人应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担保。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借款人未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贷款人:借款人:
  时间: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8
  借款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年月日。还款方式:现金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9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10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一、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
  借款人:
  连带保证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1)签订借款合同要依据国家信贷计划和政策,确定信贷资金的分配方向和数额,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2)应掌握信贷方的资信情况。贷款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对借款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选择与那些信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3)贷款方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注意审查借款方的贷款用途,保证所发放的贷款专款专用,防止借款挪用贷款和不合理占用资金,减少或避免浪费贷款的现象发生。
  (4)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贷款安全。为确保资金安全回笼,避免损失,保证借款方按期归还资金。贷款方应与借款方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同时注意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偿还能力。
  (5)不得私自抬高或降低利率。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利率应按国家制定的统一利率签订。
  (6)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用语准确、程度合法,以防止酿成纠纷,或无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签订的借款合同得以全面履行。
  (7)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返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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