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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合同

10月10日 莫思归投稿
  按揭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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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揭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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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按揭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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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揭贷款合同【热门】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按揭贷款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按揭贷款合同1
  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市区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共人,委托代理人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代表人是。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邮编:
  电话:
  代理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见证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
  日期:年月日
  购买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邮编:
  电话:
  代理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证机关:
  经办人:
  鉴证日期:年月日
  按揭贷款合同2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手机: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手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有的位于市房产,房地产证号(以下简称交易房产),甲乙双方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2、乙方已将交易房产在银行分行支行(简称原贷款银行)设贷款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简称原贷款),目前尚有贷款余额约(小写)元(具体以还款当天原贷款的剩余本息金额为准)。
  3、甲方已向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按揭银行)申请购买上述交易房产的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已获按揭银行审批同意并签订了有关按揭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现甲乙双方约定以甲方向按揭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偿还乙方的原贷款。乙方清偿原贷款后,解除原抵押登记,将交易房产过户给甲方,甲方以交易房产为按揭银行设定抵押。
  4、丙方与按揭银行签署了相关业务合作协议。
  因此,甲方请求丙方为其与按揭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乙方为出售交易房产,委托丙方办理相关事项,为保证各方切实履行本协议及保障各方的权益,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担保事项
  1、如具备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条件,丙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为甲方向按揭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丙方为甲方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与按揭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部分)按揭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元()(以按揭银行实际发放用于赎楼的款项金额为准)、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具体详见丙方向按揭银行出具的担保函。
  3、担保期间为自借款合同项下按揭银行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交易房产过户至甲方并办妥以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个月。
  4、在担保期间内,甲方应当依据其与按揭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文件,每月按期向按揭银行足额供款;若因甲方未按时足额供款或其他甲方原因而导致丙方向按揭银行代偿的,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追偿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二条担保条件
  丙方同意在具备以下条件时为甲方向按揭银行提供担保:
  (1)甲乙各方已向丙方提交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
  (2)甲方已与按揭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原贷款银行已同意乙方提前还款;
  (4)丙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或提供的资料。
  第三条担保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为人民币元,手续费为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甲方须在本合同订立时向丙方支付。
  2、如丙方的担保保证责任在上述保证期限内未解除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按揭银行和丙方同意,可适当延期,每延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丙方有权另按担保金额的加收担保费。如在延期期限届满后无论何种原因仍未能解除丙方担保责任的,甲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偿还丙方担保的按揭贷款以解除丙方担保责任,否则,丙方有权按担保金额的每日千分之四向甲方收取罚金。
  3、甲方同意,一旦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受理甲方的担保申请,并已经对甲方的担保申请予以审查或调查,只要丙方向按揭银行出具担保书且或担保款项已发放,无论何方原因出现何种情况,丙方均有权收取全部的担保费用,甲方无权要求返还或减免。
  第四条委托公证
  1、甲、乙各方同意委托丙方业务代表免费全权代理交易房产赎楼、产权过户、抵押登记及其它有关事项(具体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由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中约定)。甲、乙各方同意承担办理公证及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档费、汇划手续费、税费、抵押登记费、评估报告费等其他费用,并同意根据具体情况预先支付或在收到丙方或相关部门、机构的缴付通知后及时缴付。
  2、甲、乙各方承诺一旦办理了公证委托书后,不擅自撤销委托书。否则,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按揭银行的贷款,解除丙方的担保责任。或以任何合法方式处置交易房产,以所得价款提前偿还按揭银行的贷款,以解除丙方担保责任。
  第五条甲方贷款的划转和赎楼
  1、为确保甲方取得的按揭贷款用于偿还乙方原贷款,立约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授权按揭银行将按揭贷款直接划至丙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并由丙方委派的受托人员代乙方向原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以解除交易房产的抵押登记,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自行领取按揭贷款。
  2、丙方收到按揭银行划转的按揭贷款后,应当确保以该款项偿还乙方向原贷款银行的借款,并代乙方办理原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在办理交易房产过户至甲方名下前,乙方的房地产证及相关文件由丙方保管。
  第六条结算退款
  1、甲、乙双方知晓划至丙方账户的按揭贷款是专用于清偿乙方的原贷款。如有剩余,丙方应在解除按揭银行担保责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划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开户行:账号:
  2、如划至丙方帐户的按揭贷款不足以偿还乙方原贷款银行全部借款本息的,乙方应按丙方要求及时补足差额。
  第七条甲乙各方保证
  1、甲乙各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乙各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3、甲乙各方在向丙方申请担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有效的,未隐瞒房产交易的真实背景或特殊情况,如因提供资料虚假或失效或无效等原因造成丙方损失的,应向丙方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4、甲乙双方保证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赎楼、房产过户、抵押登记、缴纳相关税费及银行划款等手续,以顺利解除丙方担保责任,保证不因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变化或与交易相对方及第三方的任何争议而拒绝履行、变更履行、延误履行。如买卖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甲乙双方虚假买卖交易,或甲乙方隐瞒相关事实误导丙方担保的,丙方有权根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追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乙方对交易房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交易房产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共有人的同意并授权。
  6、乙方保证交易房产不存在任何产权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被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等情况。
  7、甲方申明并保证: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到交易房产的债务纠纷或其它纠纷。
  8、在委托事项办理期间,甲方或乙方如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丙方办理受托事项仍然有效。
  第八条反担保约定
  乙方同意为本合同项下丙方为甲方向按揭银行提供的保证担保向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乙方反担保范围为丙方向按揭银行覆行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加上依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手续费、违约金、代偿款项利息等;
  乙方反担保保证期间自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至丙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止或丙方代偿款项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九条合同解除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丙方受到损失的,过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甲、乙各方与各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未得以履行的;
  2、甲、乙各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保证;
  3、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条件未成就;
  4、若因甲、乙方的信誉或信用记录存在瑕疵或其它任何可能影响丙方是否接受担保申请的判断不明因素。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征信
  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有权依据《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法规,向经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信用征信机构提供本人及本人信用信息;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征信查询费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交易房产被查封、不能完成过户、不能设定以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之抵押登记或其他可能危及按揭贷款债权安全等情形的,甲方应提前偿还按揭银行的贷款或向按揭银行提供其他担保以解除丙方的担保责任,或者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足值的反担保。
  2、因甲乙任一方原因未能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上款所述合同造成丙方损失的,在丙方替甲方代偿按揭银行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丙方即取代按揭银行成为甲方债权人,有权采取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交易房产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向甲方进行追偿;同时丙方有权要求乙方覆行反担保责任。
  此外,丙方有权自代偿之日起,除按代偿总额的日息千分之四向甲方收取利息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代偿总额的违约金。甲方必须在收到丙方追偿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地向丙方偿清全部代偿款项、利息及应付违约金等。丙方行使追偿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催收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3、在丙方代甲乙各方保管房地产证和其他文件或证件或凭证期间,甲乙各方不得谎报遗失和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给丙方造成损失的,将按双倍赔付丙方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与解决
  因本合同及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合同任一方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甲乙方签约声明
  1、丙方已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甲、乙双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相关配套文件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收费标准、责任承担、以及黑体部分的内容,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2、甲乙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交易房产买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定金、成交过户价格、按揭银行、税费、评估费及担保费等相关费用承担等)且对具体环节及交易风险有充分了解,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等均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一切概与丙方无关。
  3、如因包含但不限于甲乙任一方的个人资信、不良还款记录、虚假交易状况背景等原因,导致业务申请未获批准,甲乙方同意取消相关委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丙方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壹份,丙方执贰份,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甲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丙方(盖章):
  丙方有权签字人(签名):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按揭贷款合同3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甲方自愿将按揭期间的房屋转卖给乙方。甲乙双方现就按揭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所售房屋位于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甲方所售房屋产籍号为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编号:。
  三、现甲方将以上所述按揭房屋转卖给乙方,双方商定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
  四、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己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元。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银行房贷欠款元由乙方进行偿还。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还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元。另外,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叁万元作为甲方之前偿还银行利息的补偿。
  五、该按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取得,合同一经签订,该按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按揭房屋同时转让。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将所有与按揭房屋相关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乙方开始对房屋占有使用,所有权即归乙方所有。本房产己经甲方装修使用,相关水费、电费、物业费、供热费及其它费用双方己结算完毕。
  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下个月由乙方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甲方在没有乙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有变更或者挂失该卡,无权处置该卡内的资金。乙方应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月供,否则,造成甲方银行信用记录不良或导致银行向甲方催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八、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乙方可选择提前归还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及利息,办理解押手续,甲方应积极办理产权证照,待甲方办理完产权证照后应在十日内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乙方也可选择暂不过户至自己名下,待银行贷款还清之后,在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无论乙方选择什么时间进行房产过户登记,甲方都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九、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
  十、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除银行按揭外无任何担保抵押及房产瑕疵,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乙方办理过户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得向第三人公示对此房屋享有所有权,更不得再次出售该房屋。
  十二、房屋在乙方付清余款期间,因自然升值,贬值,由乙方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甲方不得从中干涉。
  十三、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方承担,甲方应当无条件协助提供乙方办理与过户有关的相关手续。
  十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按揭贷款合同4
  合同编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借款人住址: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号:贷款人(全称):地址::
  信贷业务电话:
  会议业务电话:
  二、借款币种、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小写):。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借款用途
  用于。
  五、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期,借款人未提用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账户划款到借款人账户。
  六、借款利息
  月利率,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七、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款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价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八、还款
  借款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计算单位。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年月日2。年月日
  3。年月日4。年月日
  5。年月日6。年月日
  7。年月日8。年月日
  9。年月日10。年月日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3。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十、借款担保
  1。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
  (2)抵押方式担保;
  (3)质押方式担保。
  2。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3。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果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十一、借款人和贷款人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3。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继续检查。
  6。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继续监督。
  7。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十二、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1。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如果账户中款项的货币与贷款货币不同币种,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换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贷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
  (9)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十四、通知
  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十五、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前至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办理合同确认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所列义务并载明一旦违约应接受强制执行。办理前述手续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十七、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附件
  借款人的价款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代表:
  电话:
  乙方:
  代表: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按揭贷款合同5
  抵押权人:(贷款人)
  抵押人:(借款人)
  担保人:(担保人)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币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人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每期应缴付本息(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并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人伙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人伙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市房产地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担保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人伙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担保人:
  代表:代表:代表: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
  抵押登记日期:年月日
  按揭贷款合同6
  借款人: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电话:
  贷款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币种:人民币。
  2、金额(大写金额)。
  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贷款用途:用于向(出售人)购买(买卖合同见附件)借款人不得挪用贷款。
  第二条、利率及计息方法
  1、月利率:。
  2、一年期(含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3、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1、贷款人在放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
  (1)借款人是否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2)本合同中有关担保条款是否已生效。
  2、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借贷双方签署后,以借款人的名义将贷款分次划入出售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用于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之商品。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一)年月日金额元
  (二)年月日金额元
  (三)年月日金额元
  不够填写可以粘贴附件
  (粘单处)
  3、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的记载为准;如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还款
  1、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自愿按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归还本金元,每月20日归还利息(借款总额已还本金额)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借款人共分期还清贷款本金。借款人首期归还本金日为年月日,最后一期归还本金日为贷款到期日。
  (2)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之和元;
  每月等额偿还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利率)贷款期限〔(1月利率)贷款期限1〕
  (公式中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借款人共分期还清贷款本息。借款人首期还本付息日为年月日,最后一期的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3)其他还款法:
  2、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可提前还款。
  第五条、陈述与承诺
  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2、借款人承诺: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贷款人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2)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保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所需的一切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3、借款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
  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抵(质)押物发生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
  质押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
  保证人的资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任一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
  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2)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
  借款人的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解散、申请破产、停业、歇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行为;
  借款人修改章程、更换法定代表人,减少注册资金或对财务、人事作出重大决策;
  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借款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财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或担保物的价值明显减少;
  借款人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六条、债权担保
  (1)抵押条款
  1、借款人(本合同抵押条款中的借款人即为抵押人)承诺以其所购买的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列商品的全部价值为本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情况如下:抵押物的面积数量,评估协议价值,保险单号,权利凭证及编号。
  2、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差旅费、过户费、违约金等。
  3、本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完毕之日,借款人将该抵押物的权利凭证、他项权利证书、抵押证明等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4、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5、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借款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借款人应在五个法定工作日或贷款人确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6、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债、馈赠等,否则,贷款人可依法撤销上述行为,并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主张抵押权。
  7、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评估,借款人必须予以配合。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8、设定抵押需要到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借款人、贷款人应相互给予积极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发生的费用及与抵押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连带承担,并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9、借款人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贷款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保险期限应至贷款全部到期之日止;贷款全部到期之后,如借款人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借款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条款
  保证人承诺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1、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或对本合同第一条中借款人所购商品进行收购,收购款交贷款人,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违约金等。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后两年止。如果保证人为本合同1。4条的房屋出售人的,其保证期间自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4、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开立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任一帐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5、保证人承诺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催收债务。
  6、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任何第三人,但贷款人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
  7、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对增加的利息部分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8、因“借款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对贷款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其他担保事项
  本合同另由以下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温银()年()保字号〕;
  (2)由(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银()年()抵字号〕;
  (3)由(出质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银()年()质字号〕。
  第七条、违约事件
  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有拖欠本金或利息的行为;
  (3)借款人或担保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
  (4)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涉嫌犯罪,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非自然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涉嫌犯罪的;
  (5)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6)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不能按时归还任一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的;
  (7)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的;
  (8)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非自然人的其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
  2、发生违约事件或根据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的约定提前行使担保权利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发放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贷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对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4、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包括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借款人、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用于审核贷款申请或担保能力,并将本次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本合同自借款人、担保人和贷款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包括按指印等)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6、请借款人、担保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尤其是带有符号的条款,在确认无异议后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公章签字)
  (此处签字或盖章系借款和抵押两种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按揭贷款合同7
  甲方: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于20年月就斋堂镇整体产业转型及区域开发建设事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甲方决定在斋堂镇镇区整体规划、旅游资源整合、土地开发、商业项目运营、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聘请乙方作为常年咨询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常年顾问。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提供的常年咨询顾问分为日常咨询服务和专项顾问服务两类。
  一、日常咨询服务:
  日常咨询服务为基本服务,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在斋堂镇整体产业转型及区域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包括:
  1、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斋堂镇镇域整体规划、旅游集散镇建设、镇区旅游资源整合等事项提出相应建议:
  2、应甲方要求或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与
  第三方就斋堂镇旅游集散镇建设事宜进行磋商和谈判,并作为评审顾问对
  第三方的资质、能力、方案等提出评价意见;
  3、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斋堂镇旅游集散镇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正确理解与运用;
  4、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项目建设、运营及企业管理、运营等一般的管理咨询服务;
  5、在甲方需要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资本运作、投融资等相关的基本财务咨询服务。
  二、专项顾问服务
  专项顾问服务为选择性服务,是在日常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就特定事项或特定项目提供的深入顾问服务,包括:
  1、项目诊断:为甲方旅游集散镇整体或具体项目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实施手段;
  2、项目策划:为甲方旅游集散镇整体或具体项目进行全程或阶段性策划、包装等;
  3、评审服务:为甲方项目选择高水平、高规格的咨询、策划、运营单位,并提出相应的评审报告;
  4、管理分析:依据甲方需求,为甲方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咨询;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
  5、其他:依据甲方需求,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提供其他相关事项的深度服务。
  第二条服务方式
  1、甲方通过向乙方书面或口头提出顾问咨询需求,乙方以电话、邮件、会晤或书面等方式向甲方提出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
  2、双方根据实际需要,亦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进行交流。
  3、专项顾问服务的方式,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署协议确定。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常年咨询顾问,按年度向甲方收取日常咨询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整。甲方应在本协议签定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乙方帐号:;户名:开户银行:
  2、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定期培训或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由甲方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3、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专项顾问服务时,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专项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金额。
  第四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向乙方提供有关甲方进行顾问咨询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按双方协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常年咨询顾问费和相关费用。
  4、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
  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材料与文件。
  二、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本协议。
  2、乙方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的敌意业务委托,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3、乙方谋求与甲方进行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
  4、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
  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材料与文件。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协议履行期间,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甲方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的,甲方已付款项不予退还。乙方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按协议生效之日截止到终止之日计算甲方应付款项,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剩余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日常咨询服务年费后,乙方即开始为甲方提供常年咨询顾问服务。
  6、本协议有效期年。年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顺延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按揭贷款合同8
  抵押权人(贷方):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抵押人(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担保人(发展商)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总则
  合同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并于年月日签订本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下称“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编号为)之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同意该“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之房产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优先第一位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作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资料详见附表),并接受担保人承担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贷款,作为抵押人购买抵押房产之部分楼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为其指定本合同的担保人。
  第二条释义
  在本合同内,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1、“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2、“供款”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贷款本金利息。
  3、“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供款、罚息、有前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5、“担保人”指与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的卖方。
  第三条贷款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二、期限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起计(借款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三、贷款年利率为。在合同期内,如抵押权人按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抵押人所购楼宇之发展商之账户。
  第四条供款
  一、供款按贷款期限以第一个月为一期,采用定额月金偿还方式,共期;
  二、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则起供月为当月;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后,则起供月为贷款日的下个月;供款日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计算:月供贷款金额贷款期月利率(1贷款期月利率)还款期数款额(1十贷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计算的每期供款金额按抵押权人签发的《按揭供款通知书》执行。
  四、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指定之行所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将当月供款足额存人或汇抵该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从该账户扣收月供款、罚息及其他与该笔贷款有关之费用。如有变更账号,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五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每月分期供款应缴收之金额,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点的规定办理。如逾期未能足额交付当月供款,抵押人必须尽快补足,并同时向抵押权人交付逾期罚息,罚息额按贷款余额每日万分之复利计算直至付清。
  第六条提前还款之规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部分还款,抵押人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
  二、抵押人提前还款需首先缴交提前还款日当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四、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物案登记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规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权人进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三、抵押人需负责缴付当地政府部门对抵押房产所征收的一切费用。抵押人如不缴交而由抵押权人为保障其本身权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权人可将已垫付的费用并人抵押人欠款内,向抵押人进行追索。
  第八条房产抵押之规定
  一、本合同项下之房产抵押是指:
  1、地产之权益抵押:即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经监证之后,由抵押人将该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应拥有之全部权益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
  2、房产抵押:即抵押人将其所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以抵押人名义购买之房产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本合同贷款之抵押物。
  二、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须将其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交给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进行确权,申领产权证时,须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有关购房发票、《房地产证》等抵押物之证明文件之正本将由抵押权人保管,并作为本合同抵押物之凭据。
  三、抵押人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与抵押权人无关,抵押权人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房产保险之规定
  一、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抵押权人指定或代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为该房屋投保,保险额不小于购买该房产的总价款额,投保期不得短于借款期,如果利率调整而抵押人选择延长供款期数,原房屋保险到期后需补办保险。
  二、抵押人在为该房产投保之后,必须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正本交给抵押权人保管并任命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抵押权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则该房产保险单项下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不足之款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
  五、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后,抵押权人应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同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第十条房产抵押之解除
  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不论届期满与否),并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后,即可联同或委托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抵押房产之处理条件和权利:
  一、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依法处置该房产并通知担保人履行连带担保职责: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规定之任何应付欠款。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催收应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还款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自欠缴之日起连续满6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应计罚息)
  3、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查封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4、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5、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产作非法用途,引致当地政府对该抵押房产可能进行没收或处理。
  7、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绝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责任。
  8、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出租、抵押、赠与、转借、托管或其他方式处分。
  9、抵押人不按时缴交有关购房合约或抵押物的任何税款(包括地税、或有关政府部门所征收的其他税项)或有关抵押物之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10、为公民个人的抵押人抵押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抵押权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处理该房产之权利时,可委托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该房产依法变卖时,担保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产之权利。
  第十二条抵押房产的处分及所得款项之规定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抵押人要求还款的通知。若通知书之还款期届满,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该通知将有关欠款五条件地偿还予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即可依法认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适当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出售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产;
  2、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产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经有关房产部门同意的任何其他处分方式。
  二、抵押权人依据自本条第一款规定处分抵押物时,有权代表抵押签署有关抵押的买卖、出租这文件及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租单。
  三、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为此向抵押权人提出任何损失赔偿要求。
  四、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的事项,而担保人又未按时履行担保职责时,抵押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于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2、第二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
  五、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余数不足以偿还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继续追究或由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六、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及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外,还有剩余,抵押权人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十三条抵押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必须:
  1、向抵押权人提供详实之一切有关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
  2、主动依期清还本合同内所有欠款,则抵押人有权继续享用该房产。
  3、按照抵押权人指定之利息率缴付未付欠款,直至该欠款结清为止。
  4、向有关部门缴交该房产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诉讼。
  5、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维持该房产之原状、整齐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8、在挂失或更改委托抵押权人扣款之活期账户时,立即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二、抵押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并办理该房产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之《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执。
  三、抵押人如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离开现有通讯地址,而不能亲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条有关规定时,必须委托代理人代其执行本合同项下各抵押人自负。
  四、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绝对不得擅自将房产出售、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房产。
  五、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并征得抵押权人之书面同意,否则该租约无效,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30天内,租客即须迁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抵押人保证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
  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在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余款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清付不足之款。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余款收讫。
  八、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额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清付不足之款,如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该笔余款收讫。
  九、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并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十、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全部欠款,抵押人无条件同意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办妥抵押备案手续之后,以抵押人购楼款之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购楼房之发展商之账户。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二、抵押权人必须依照本合同之规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缴交部分或全部应付欠款时,必须知会抵押人。
  四、抵押权人处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如果余数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问抵押人追索赔偿或向担保人追索。如有剩余,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十五条担保人之责任、权利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该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费用为限,保证额度并不从抵押物的担保额中抵扣。
  2、担保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罚息和其他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二、担保人责任
  1、在担保期限内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可直接从担保方在抵押权人下属之行、所开立之结算账户内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欠款。
  3、保证按“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列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并交付使用,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合同项下贷款全部贷款本息及欠款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项条款得以顺序履行,协助办理该抵押物业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利益。
  6、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抵押人要求将所抵押之物业退还或调换并经担保人同意后,担保人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
  三、当担保人接到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履行担保通知之日起15天之内(以抵押权人发出通知的邮戳为准)不予答复即视同认可抵押权人可直接从担保人结算账户内扣收此笔担保之有关款项,担保人不得有异议。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抵押权人无条件同意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五、如担保人合并或分立,担保人在此声明:原担保责任无条件地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其他
  一、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之其他赔偿办法。
  二、抵押权人、抵押人、担保人与本合同有关之通知、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为准。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书面通知,抵押人之邮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写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表》中的邮送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传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对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该房产之日起计30天内,持有效证件与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该房产之变更手续及继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
  四、在办理抵押物案、登记或注销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时,抵押权人有权指定代理人(包括律师)代为办理上述各项事宜,抵押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之一切权益和权力。
  六、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索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关书面还款凭据,否则不得异议。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地区,或为该等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同内抵押权人之权利,以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同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同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适有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经公证处公证,并办妥抵押人所购楼宇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后生效。
  二、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商品房预售契约”及“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份,抵押人、担保人、公证处各执份。
  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按揭贷款合同9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为需要,依据《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保证用于。借款期限为年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保证按以下用款计划供应资金:
  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
  甲方保证按以下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计算,按季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利息。
  乙方未能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甲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方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季向乙方提供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甲方法人变更时,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填报的借款申请书,抵押或担保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合同条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
  补充条款:。
  借款单位(盖章):贷款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担保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按揭贷款合同10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经销商品牌车辆并通过甲方办理按揭贷款事宜,签订本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按揭车辆基本情况
  乙方决定购置汽车壹辆,并已自己选定上述供货商和车辆品牌型号(以下简称此车辆)。乙方就此委托甲方对附表一中的车辆办理按揭贷款,按揭车辆的合法手续和文件由乙方提供。对于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且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条按揭代办的申请、担保、抵押和使用
  1、甲方向乙方推荐甲方认可的申请贷款,按揭贷款的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贷款、贷款年限、首付比例、贷款金额详见附表二。
  2、甲方同意为乙方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乙方同意将所购的车辆抵押给贷款。
  3、乙方同意上述贷款用以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车辆的部分购车款项,并同意及授权贷款直接将上述贷款转入甲方帐户,用于偿还已由甲方先期垫付给汽车供应商的相应款项。
  第三条按揭贷款办理费用及代收规费
  鉴于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代办了按揭手续,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担保服务费、按揭服务费、资信调查费及有关代收代付相关的费用,并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合同时付清。
  第四条按揭贷款的资信审查
  1、乙方同意并自愿接受和配合甲方和贷款对其进行的与偿还贷款能力有关的资信调查。
  2、乙方承诺向甲方及贷款提供的按揭贷款资料及在调查时描述的情况完全真实、有效,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按揭贷款的金额、贷款年限、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及利息以贷款的规定和实际发放为准。
  4、因乙方的资信未能通过贷款的审查,导致贷款不同意发放贷款的,乙方自行解决未付车款事宜。如甲方已收取了担保服务费、按揭服务费及有关代收费用的,扣除甲方为乙方代办按揭服务而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成本后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按实际收取的金额退还。
  5、在未发放贷款前,因乙方需要提前提车由甲方代乙方垫付车辆贷款的,在甲方未收到贷款前,该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收到贷款后,该车的所有权归贷款发放所有。
  6、甲方垫付车价款后,因乙方的情况未能通过贷款的审查,导致贷款不同意发放贷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先期代为支付的车辆全部款项返还甲方。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将此车辆交给甲方或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方式收回此车辆,甲方有权对此车辆进行变卖或其他方式的处理。如此车辆变卖所得金额高于甲方先期垫付款项的,高出部分扣除甲方为乙方代办按揭所产生的服务和收回车辆、变卖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及成本等所有费用后多余部分款项由甲方退还乙方;如变卖价格低于甲方先期垫付款项的,扣除甲方为乙方代办按揭所产生的服务和收回车辆、变卖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及成本等所有费用,不足部分甲方保留向乙方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五条按揭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
  1、乙方按揭车辆必须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乙方同意由甲方协助办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在办理过程中由甲方持有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海关商检单、担保等所有车辆相关资料。
  2、鉴于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车辆协助办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由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车辆上牌抵押费及有关代收代付的费用(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全额支付给甲方。
  3、乙方承诺协助甲方在以下时间内(国产车:自放贷提车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口车:自提车之日起1个月内。)办妥所购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车辆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车辆保险单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予甲方,并由甲方转交至贷款。
  乙方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办妥所购车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及未将相关资料全部交予甲方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此车辆贷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乙方自提车之日起,如在本条第3款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所购车辆的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并未将车辆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车辆保险单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予甲方的,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中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进行处理。
  5、乙方明确,自乙方提车之日起至完成办理此车辆抵押登记之日止,该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完成办理此车辆抵押登记后,该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贷款;在此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和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所有权。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及其他与本合同项下之按揭购车的相关的合同、补充协议的履约保证。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及其他与本合同项下之按揭购车相关的合同、补充协议的义务后,该保证金冲抵乙方应支付甲方的应付费用后,多余部分返还乙方。合同期内,因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对此履约保证金放弃收回权利。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扣罚履约保证金,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补足。如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承诺放弃在此车辆偿还贷款期间对履约保证金利息所属的权利。(履约保证金数额见附表二)。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及事故处理
  1、本合同履约期间(按揭期间),乙方每年必须足额投保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必须投报保50万元以上,投保项目及投保金额详见附表三。
  2、本合同履约期间,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保险单原件交贷款保管。
  3、本合同履约期间,乙方同意由甲方推荐的保险公司对此车辆进行投保,保险费在每期保险到期前15天内由乙方把保险费交于甲方,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费,如未交足部分须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造成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补足。
  4、本合同履约期间,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按保险有关规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迅速通知甲方,并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及有关资料,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5、本合同履约期间,任何保险责任和非保险责任事故的赔付结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6、本合同履约期间,因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造成车辆脱保或其他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按揭还款、垫付和逾期催缴费用
  1、乙方必须按照与贷款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要求及时归还贷款。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归还贷款导致甲方保证金或其他款项被贷款扣划造成垫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
  2、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归还贷款,导致甲方人员上门催讨的,上门催讨的交通费用和人员工资由乙方承担。上门催收的费用每次最少为200元,如实际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合计超过2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收取。
  3、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归还贷款导致甲方垫付达到两期的,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额50的违约金,乙方在三日内未支付的,视为同意甲方直接扣罚履约保证金。
  4、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归还贷款,导致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甲方的损失及甲方为挽回损失而通过诉讼或其它途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5、本条所述的所有费用,乙方承诺在费用发生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乙方未及时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扣除相应费用的,甲方有权在合同终止清算时向乙方进行主张。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和清算
  1、本合同如按约定条件履行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履约期间内,如车辆发生灭失的,乙方向贷款及甲方赔偿完毕,本合同终止。
  3、如乙方提前还清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4、合同终止时,必须进行如下清算:
  1乙方应向贷款偿还全部贷款,包含本金、利息和罚息等。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垫付资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上门催收费及其它应付的所有费用。
  3甲方应向乙方返还本合同约定内应扣除的款项后的剩余金额。
  4合同终止清算时,甲方不予返还所有已经收取的费用(除履约保证金和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的情形外)。
  5、清算完毕后,甲方将按揭车辆的购车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交还给乙方或出具证明由乙方直接向贷款领取。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还清贷款和甲方的所有债务之日止。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
  1、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擅自解除合同,甲方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将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乙方。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连续在二个付款期内或在累计四个付款期内,未按时向贷款偿还贷款本息的;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办理车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的;
  3乙方未按贷款和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办理按揭车辆续保手续的;
  4按揭车辆因乙方原因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非法转让、变卖的;
  5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有可能给甲方或贷款造成较大的损失的。
  3、出现本条第2款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的所有贷款和甲方为乙方服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因乙方未能一次性还清的所有贷款导致甲方向贷款承担代偿责任的(不论是否通过诉讼、申请公证执行等法律手段),甲方的所有损失和为挽回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以收回此车辆用以抵偿的措施。甲方为收回车辆和追偿债务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人力费等),由乙方承担,费用的金额按贷款余额的10收取,但最低不低于一万元整。
  4、因乙方违约导致贷款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车辆的,乙方特别授权给甲方代为拿回存放在贷款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及相关的凭证。如乙方未按贷款合同按时还款的,同意并授权甲方对乙方的通信工具实行定位跟踪,由此放弃抗辩权。乙方自愿授权如车辆的评估等于或小于乙方的债务的,乙方特别授权甲方代为放弃和变更执行、和解、同意变卖车辆的权利;车辆评估价高于乙方债务的,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双方协商以车抵债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必须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不足抵偿债务的,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包括应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乙方追偿,及乙方拖欠甲方相关费用引起的纠纷等,双方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附件: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抵押登记承诺书》、乙方与贷款所签订的《汽车借贷合同》、《抵押合同》等,甲方与贷款签订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函》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若发生联系方式地址、电话、手机等的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对方(甲方通过媒体公告视为有效通知)。否则,造成联系中断所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3、本合同的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名和乙方签名后即行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贷款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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